上市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单方面利益流入的合规分析

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实务中,控股股东向公司进行现金捐赠、债务豁免或资产输送等并不鲜见,这类行为系控股股东单方面利益流入,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但因此类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如规避退市风险、履行补偿承诺等,容易引致不真实的交易安排,故易受监管机构关注,面临关联交易合规性、交易实质性以及会计处理等多重审查。上市公司在接受控股股东单方面利益流入时,应站在监管逻辑下,审慎处理相关合规风险。本文将结合相关监管案例及监管指引,分析此类行为的合规要点、界定会计计量原则。

关联交易的隐蔽化处理与程序违规是监管机构打击的重点。在案例一中,公司无偿接受控股股东的借款,交易金额达到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核心违规点在于程序性义务的缺失与披露的滞后。
案例一:GSKG 000971 未按规定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3月5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该公告显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于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曾接受公司控股股东提供的借款,累计发生金额为992.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4%。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4日,公司才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以披露。
1. 交易实质的关联认定
GSKG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属于典型的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虽然控股股东提供的是“无偿借款”,不涉及利息支出,但在信披规定与监管维度上,该行为仍属于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源转移,必须纳入关联交易监控体系。GSKG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连续接受控股股东资金,却未将其识别并作为关联交易管理,反映了公司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识别机制上的缺失。
2.审议程序的合规分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属于关联交易,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GSKG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理应在借款协议签署或资金到位前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然而,针对上市公司此类纯受益事项,各个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却不尽相同:

对比来看,深交所豁免了此类纯受益事项的股东会审议要求,但仍须作为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而上交所及北交所的规定,从文义分析,则豁免了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议披露。可见深交所的要求更为严格,笔者认为监管逻辑可能在于强化信披的公开透明,防止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通过赠与、资助等方式掩盖利益输送事实、美化公司财务报表。

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另一重要方面,在案例二中,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介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约定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代为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由债权人向上市公司主张。这一安排实质上豁免了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偿还义务,也属于实际控制人单方面的利益流入,而其核心违规点在于未区分债务豁免与权益性交易的界限,未准确识别出权益性交易。
案例二:BSGF 002569 误将债务豁免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于2019年2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在DQJR诉TMGF、BSGF等主体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判决BSGF对TMGF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TMGF追偿。
由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某江(协议丙方)个人未经公司流程审批会同其实际控制的YLHH公司(协议乙方)、DFHZ公司(协议丁方)与DQJR(协议甲方)签订《协议书》,各方约定上市公司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乙方自愿承担人民币2800万元,该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方向上市公司主张权利。在签订该项《协议书》后,王某江未及时告知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导致公司对当期财务报表账务处理不恰当。
2024年8月30日、9月7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等,对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公司认为上述部分债务豁免款项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捐赠,公司在2019年关于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存在瑕疵,为了更加客观、准确的反映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2019年相关的营业外收入进行冲回,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BSGF最初将上述债务豁免事项产生的利得确认为2019年度的营业外收入。然而,该笔债务豁免并非单纯的商业谈判结果,而是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相关监管规则,当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或其关联方是债务人的股东等所有者时,应当分析交易实质。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2 权益性交易”部分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可能以多种形式进行权益性交易,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
1.权益性交易的交易对象。权益性交易除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外,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且后者多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同所有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
2.权益性交易对主体权益总额的影响。主体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会导致主体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不影响权益总额,但会改变权益内部各项目金额。
3.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结果。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BSGF最终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款项予以冲回,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符合上述规定体现的权益性交易核心原则。总结来说,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单方面利益输送,包括捐赠、债务豁免、代偿债务等,若无公允的商业理由且明显单方面受益,其经济实质应属于资本投入,例如接受控股股东的无偿借款,其产生的利息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得确认为当期损益。

随着监管逻辑的严密化,上市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单方面利益流入的范畴可能已不再限于传统的直接捐赠或债务豁免等,股东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收益上缴,在会计认定上也出现了明确的导向。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股东因违规减持而上缴给上市公司的收益,也应视同股东基于所有者身份对主体的赠予。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六、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三)股东违规减持收益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东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票触及短线交易的,其违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持股5%以上股东自查发现违规减持的,也存在承诺将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的情形。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收到此类款项时,常将其视为偶然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案例三中,公司在收到股东SLWY上缴的违规减持收益后,最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后续根据监管动态主动进行了更正。
案例三:XDJD 600641 股东违规减持收益上缴,性质认定从损益转向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SLWY在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能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此,股东SLWY承诺将其超比例减持的股份收益全部上缴归公司所有。2024年2月26日,公司收到股东SLWY上缴的违规减持收益后,公司将该上缴的处罚收益认定为营业外收入。
2024年8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关注到2024年7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3期(总第21期)》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其中关于股东违规减持收益的会计处理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收到的股东违规减持收益,应视同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对上市公司的赠予,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不得计入损益。据此,公司需对SLWY上缴的违规减持收益从营业外收入调整为资本公积,并对公司202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本次更正将影响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主要会计财务数据中资本公积增加2,136.3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2,136.33万元,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案例三中,上市公司XDJD在2024年将其收到的SLWY上缴违规减持收益由“营业外收入”调整为“资本公积”。这一实践进一步夯实了监管对于广义赠与的从严认定标准:股东与企业之间发生的非互惠性资金或资产转移,无论其名义是处罚上缴还是自愿捐赠,如果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公允性,其会计本质应为权益性交易。上市公司不应通过此类方式虚增利润表中的经营业绩。

上市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单方面利益流入,往往面临着特定的监管关注与会计约束。从信息披露层面看,无论交易采取何种形式,如果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利益流转,上市公司需识别关联交易实质,履行相应的审议与披露程序,杜绝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来规避监管。从会计处理层面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已确立了权益性交易的判别标准。上市公司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收益与资本性投入。对于缺乏商业合理性、基于特殊身份发生的单方面获益事项,须依据会计准则将相关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这不仅是会计准则的要求,更是监管机构防范上市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美化报表、误导投资者的重要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