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证监会十大典型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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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证监会十大典型处罚案件

 崇立律所 崇立研究 2026年2月6日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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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呈现罚单数量下降但大案要案频出的特点。“零容忍”政策如何精准发力?巨额罚单背后揭示了哪些监管重点与执法趋势?本文将通过对2025年度十大巨额罚单的深度剖析,以期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与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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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2025年度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517项,同比减少12.67%;罚没款金额约78.23亿元,同比减少48.87%;处罚数量及罚没款金额2024年有所下降,监管部门依然延续了“零容忍”态势,持续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证券市场、违规交易股票等各类证券违法行为。

近三年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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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正式发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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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罚没款排名前十的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罚没金额合计36.46亿元(其中罚款金额合计31.78亿元),占全年罚没总金额的47%,十起案件罚没金额均超过1亿元。

罚没总金额最高的案件是DXJT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DXJT、实际控制人及其责任人员罚没总金额高达12.42亿元,并对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起案件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罚没金额合计11.47亿元。2名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股票,处罚金额也列入前十名,均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5年度十大巨额罚款行政处罚案件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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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十大巨额罚款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欺诈发行、操纵证券市场、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具体违法行为数量及相应罚没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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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存在多个违法行为。

(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25年度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十大巨额罚款行政处罚案件中,4起案件涉及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罚没金额合计19.40亿元,其中欺诈发行事项罚没金额合计17.31亿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罚没金额合计2.09亿元。

案例1——DXJT欺诈发行债券,组织、指使DXGD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组织、指使DXLT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合计被罚12.42亿元,董事长、实控人等人被终身或10年市场禁入

1. 违法事实

1)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2015年至2019年,DXJT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3.97%、47.99%、34.17%、27.77%、20.19%,虚增或虚减利润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73.49%、121.81%、113.34%、145.28%、6.65%。

2015年至2018年,DXJT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2.94%、48.49%、70.59%、43.63%。

DXJT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 DJ 02”“18 DJ 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以及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DXJT申请,2018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DXJT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号)。2018年9月3日、10月24日,DXJT分别发行“18 DX 01”“18 DX 02”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26亿元、9亿元。DXJT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2)组织、指使DXGD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

2015年至2019年,DXGD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虚增或虚减利润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2.94%、84.94%、57.66%、52.79%、49.65%。

2015年至2022年,DXGD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DXJT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

上述行为,导致DXGD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DXGD在2017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DXGD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DXJT,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DXGD虚构业务、为DXJT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DXGD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3)组织、指使DXLT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DXJT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DXLT资金2018年至2020年发生金额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2.47%、14.30%、1.01%。2018年至2022年年末,DXLT被DXJT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DXLT均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DXLT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DXJT,统筹管理资金调拨,DXLT为DXJT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DXLT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 申辩及复核情况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证监局对部分当事人关于配合调查并举报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应调减其罚款金额;对部分当事人提出未在DXJT任职、不知悉且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未签署相关文件、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 处罚结果

针对上述DXJT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DXJT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李某廷及DXJT组织、指使DXGD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李某廷及DXJT组织、指使DXLT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河北监管局决定对DXJT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83亿元罚款;对李某廷给予警告,并处以5.89亿元罚款;对其他12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0.70亿元罚款;对董事长、实际控制人5名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2名责任人员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2——DXGD连续8年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合计被罚4.20亿元总经理、董事长等人被5至10年市场禁入

1. 违法事实

1)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5年至2019年,DXGD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2.94%、84.94%、57.66%、52.79%、49.65%。

2015年至2022年,DXGD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控股股东DXJT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

2024年7月5日,DXGD在2023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中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DXJT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DXGD资金的余额为95.95亿元。

上述行为,导致DXGD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DXGD申请,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DXG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41号2017年11月30日、12月29日,DXGD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DXGD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3)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4月30日,DXGD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7月5日,DXGD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2. 申辩及复核情况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证监局对部分当事人仅以董事身份签署年报、任职期间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等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应调减其罚款金额;对部分当事人提出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 处罚结果

针对DXGD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欺诈发行股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河北监管局决定DXGD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90亿元罚款;对其余21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0.30亿元罚款;对总经理、董事长5名责任人员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3——DFT连续4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合计被罚2.73亿元,实控人被10年市场禁入

1. 违法事实

1)2019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DFT收购TCKJ 100%股权TCKJ成为DFT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DFT通过TCKJ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DFT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DFT 2019年至2022年虚增收入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虚增利润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2)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DFT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DFT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DFT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亿元。

DFT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 申辩及复核情况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涉违法行为是TCKJ原股东及管理团队所为DFT没有主观过错DFT缺乏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部分交易不构成虚构业务不知悉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没有为TCKJ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不构成组织、指使从事案涉违法行为不知悉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没有财务造假的动机积极配合调查未实际获利仅部分知情且未实质参与实施虚构业务

证监局认为,DFT案涉违法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案涉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能提供其已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3. 处罚结果

DFT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北京监管局决定对DFT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亿元的罚款;对其余7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0.44亿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提示】

1. 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财务造假是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最常见的违规类型,欺诈发行不仅会导致强制退市,甚至会触发刑事责任。新《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幅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修改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针对已经发行证券的,处罚比例由原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提高到“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

上述案例1、案例2、案例3均采用财务造假方式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中案例1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利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骗取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预付资金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例2作为案例1的“案中案”,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案例3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 惩首恶、打帮凶过责相当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未按照规定披露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十六条,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从以下方面考虑该人员与案件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一)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二)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三)知情程度;(四)知情后采取的行动;(五)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节。

上述案例1、案例2、案例3遵循了惩首恶、打帮凶过责相当的原则。对主导、授意他人、根据授意参与实施虚假业务,明知并放任、默许或知悉虚假业务为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在年度报告、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等当事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未勤勉履职并在年度报告、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公章管理及用印审批,参与实施虚构业务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等其他当事人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当事人既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分别认定和处罚。如案例1、案例3中,对同时作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实施组织指使案涉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处罚

相关规则:

《证券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以上5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6年以上10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操纵证券市场

2025年度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十大巨额罚款行政处罚案件中,4起案件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罚没金额合计11.47亿元,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1至3倍不等。

案例4——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3.96亿元

涉案期间,徐某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多只股票,合计获利0.99亿元。

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徐某提出部分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部分账户不由徐某控制使用、行为认定和违法所得计算没有标准、没有主观故意、未收到异常交易警示、对市场未造成影响等陈述申辩意见。

天津监管局认为徐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99亿元,并处以2.97亿元的罚款。

案例5——何某儒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封涨停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2.94亿元

涉案期间,何某儒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相关股票,盈利金额合计1.47亿元。

何某儒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何某儒及其代理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没收何某儒违法所得1.47亿元,并处以1.47亿元的罚款。

案例6——杨某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2.80亿元

涉案期间,杨某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ANE”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1.40亿元。

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杨某违法所得1.40亿元并处以1.40亿元的罚款。

案例7——谢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1.77亿元

涉案期间,谢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YSXA”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0.81亿元。

谢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谢某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获利不足100万元亏损的行为,对谢某合计没收违法所得0.81亿元,并处以0.96亿元的罚款。

【提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该行为扭曲了证券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式机制,形成对市场中其他投资者欺诈、误导或胁迫的效果,并利用这些投资者因受欺诈、误导、胁迫后的交易行为,实现行为人自身的不当利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一直是证券监管红线。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需要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等方面。

1. 行为人操纵市主观故意的认定

近年来相关法律的修订趋势表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认定违法行为的重要考量因素。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对当事人给予处罚时应当考量主观过错,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操纵市场“意图影响”的主观要件。关于主观因素,需对操纵期间的系列行为进行整体评价,综合分析行为人的操纵动机、操纵目的以及操纵后主观状态等,以及通过发布信息和二级市场配合交易的行为,进而判断主观意图。

2. 行为人操纵市场客观行为的表现

关于客观行为,主要考察行为人如何借助信息优势,通过控制、操纵信息内容的发布时点、节奏,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证券法》对“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无明确定量标准,但证券监管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会对根据操纵期间交易频率、申买或申卖是否符合市场交易逻辑、申报数量与成交数量的占比以及在此期间股价较同行业或者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偏离值等因素,对“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进行判断。

此外,行政监管实践中监管部门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根据股价的偏离值幅度、交易金额、交易量、资金流向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情节严重程度。

相关规则:

《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交易股票

2025年度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中股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案例8)、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例9)、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例10)也排在前十大巨额罚单内。

案例8——股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未如实报告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合计被罚没2.27亿元

1. 违法事实

1)田某、JHKG、JSTR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AYMG”

JHKG、JSTR已披露为一致行动人;田某为JHKG的控股股东,且为JHKG、JSTR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田某与JHKG、JSTR是一致行动人。

2021年2月22日至5月12日,JHKG通过他人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AYMG”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66%,无违法所得。

2021年5月26日至7月2日,田某通过他人账户、JSTR通过其相关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AYMG”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其中,田某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1.69%,违法所得1.93亿元;JSTR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04%,违法所得0.03亿元。

2)田某、JHKG信息披露违法,导致AYMG 2020年年报披露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田某通过他人账户持有“AYMG”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JHKG通过他人账户持有“AYMG”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AYMG 2020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2月22日至6月3日,田某、JHKG通过他人账户,合计转让“AYMG”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田某、JHKG上述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 责任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一是田某、JHKG、JSTR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情形。

二是田某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JHKG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田某、JHKG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持股5%以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对JHKG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田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 申辩及复核情况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 处罚结果

针对田某、JHKG、JSTR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田某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3亿并处以0.23亿元罚款JHKG合计处以0.08亿元罚款JSTR没收违法所得0.03亿并处以50元罚款。

相关规则:

《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案例9——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被罚没1.77亿元5年市场禁入

1. 违法事实

1)林某平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情况

浙江省内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MMKJ均由同一实控人控制,同一管理团队管控。前述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MMKJ等的内部控制和人员管理均按照同等要求进行约束。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林某平在MMKJ任职,承担交易策略前端开发,产品风控,部分产品交易测试、决策、下单、监控等工作,实质上实施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履职行为。期间,林某平不仅因工作职责可接触、查询前述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未公开信息,而且直接获取、加工过相关未公开信息。

2)林某平控制、使“林某治”“何某龙”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林某治”的国金、东莞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主要由林某平控制、使用IP在杭州的交易都是由林某平决策、操作,相关资金由林某平筹措,盈亏由林某平承担。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林某平借“何某龙”东莞、中信证券账户IP在杭州的交易都是由林某平决策、操作,资金是林某平借用账户中原有的何某龙的资金,盈亏由林某平承担。

3)林某平控制、使用案涉账户组趋同交易情况

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林某平控制使“林某治”国金、东莞证券账户及“何某龙”东莞、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股票并盈利

2. 责任认定

证监局认为林某平的前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

3. 申辩及复核情况

林某平对本案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证监局部分予以采纳。

4. 处罚结果

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林某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89亿元,并处以0.89亿元罚款对林某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被罚没1.59亿元5年市场禁入

1. 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展某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在从业期间通过他人违规投资交易多个公司股票2018年2月至2024年10月,展某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

2. 责任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 申辩及复核情况

展某提出相关账户交易实质为代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涉案投资非本人决策及资金、相关证券账户与本案无关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证券账户由展某控制使用并交易决策,相应资金由展某控制使用,足以认定展某构成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 处罚结果

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展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共计1.59亿元。

相关规则:

《证券法》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提示】

证监会严查快处违规减持行为,聚焦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乱象,严厉打击“以局部合规掩盖整体违法”的减持行为。

此外,从业人员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和合规意识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证监会严“从业人员”失职对证券、基金、期货、投资咨询等全行业从业人员持续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

纵观2025年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十大罚单,监管呈现“精准打击”的鲜明特征。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与操纵市场仍是处罚“重灾区”,而“惩首恶”、追责到人、行刑衔接的执法思路日益深化。这意味着,任何心存侥幸的“系统性”造假或恶性操纵行为,都将面临沉重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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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中国证监会2026年1月15日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强调坚持依法从严,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和震慑力”: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恶性违法行为,畅通行政刑事衔接机制,推动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典型案例落地督促行业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科技赋能监管,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和监管穿透力。此外,会议还提出坚持稳字当头,巩固市场稳中向好势头坚持改革攻坚,不断提高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坚持固本强基,促进上市公司价值成长和治理提升坚持做强主场,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迈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