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件窗口期”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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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窗口期”,投资者通常首要关注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窗口期。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在实务中容易被忽视的限制交易期间——重大事件窗口期,即“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三条)。该情形一直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本文将通过梳理监管案例,分析监管实践中对该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一、识别重大事件

之所以禁止相关主体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目的是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利用信息优势违规交易而不当获利的行为。何为“信息优势”?在证券监管语境下,指特定主体相对于社会公众投资者所具有的信息获取、信息识别与信息时间差等多重维度的不对称优势,其本质并非单纯的信息知晓,而是信息转化为交易决策的先行能力。

因此,为确保所有投资者均在同一时间维度上获取并反应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除定期报告以外的重大事件的界定。

规则依据

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案例一:STKY(300338)——时任董事长兼代董秘于审议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一个交易日减持股票,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2527日,STKY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江某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50万股,成交金额360万元。

2022520日,公司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并于530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事项。

湖南证监局认定江某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构成违规减持,对江某出具了警示函。

崇立提示: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使得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作为再融资行为会对股价及投资者决策具有显著影响。从案例一来看,不仅确定发行方案属于重大事件,方案的终止也属于可能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022520日公司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起,STKY终止发行事项即进入了决策程序。江某作为时任董事长,其减持行为发生于2022520日之后,意味着其减持时已知悉终止发行事项。此外,STKY披露的终止发行事项属于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重大事件,江某于该事项窗口期内实施减持,其交易方向与信息性质高度一致,可能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提前交易的嫌疑。

二、确定“事件发生之日”“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对于“重大事件”窗口期,各交易所对证监会的“在决策过程中”进一步细化为“进入决策程序之日”,更加明确界定了窗口期的起点。

(一)事件发生之日

案例二:CSYY(300255)——控股股东、董事兼高管在重大事件公告后减持,被通报批评

2018516日,CSYY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公告称生产品种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公司于517日披露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告中的数据主要源自证券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公司并未对数据进行核实。

2018516日和17日,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此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某华根据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在2018517日卖出公司股票675万股,成交金额5,869.86万元。

高某华的减持行为发生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注),深交所认定其构成窗口期交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注:20221月前适用的规则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45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崇立提示:


1、本案例的“事件发生之日”很好理解,即CSYY收到药品GMP证书的当日。该重大事件窗口期为收到证书当日至2018518日。经检索,CSYY20185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02号》,要求针对原公告中的数据进行补充披露;517日披露补充公告;518日的CSYY股票收盘价较前一日下降10.02%。高某华于20171028日披露减持计划,但其减持行为发生在2018517日,且是在股价连续上涨时实施大额减持,其存在利用信息优势不当获利的嫌疑。

2、窗口期规定中的“重大事件”并非所有应披露的事项,而是“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在实践中,我们可能无法在公告前准确预计披露事项对公司股价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议在上市公司发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之日起至依法披露前,受窗口期限制交易的特定主体买卖公司股票需要更加谨慎。

(二)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案例三:HNHT(603300)——董事兼财总于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期间买入股票,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421日,张某丽作为HNHT董事兼财务总监,单笔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成交金额16,440元。

2024年5月21日,HNHT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海南海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产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后,HNHT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海控产投,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海南省国资委。

浙江证监局认定张某丽于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事件决策过程中入股票违反了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对张某丽出具警示函

案例四:CSJ(300083)——时任副总经理、董秘于回购方案披露前买入股票,被出具监管函及行政处罚

2022311CSJ董事长夏某谋划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并与时任副总经理、董秘周某超磋商,授权其负责筹划实施股份回购方案等具体事宜。3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315日晚间披露《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

周某超于2022315日买入公司股票6.05万股,涉及金额67.52万元。

周某超的买入行为发生在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深交所认定其构成窗口期交易,对其出具了监管函。

2023411日,广东证监局对周某超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案例五:*STYS(600696)——时任董事长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被纪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20195月中旬,*STYS实际控制人召集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某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开会讨论股份回购事项。61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618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

张某控制“张某霞”账户于2019614日至617日,共买入公司股票22.16万股,成交金额172.21万元,并于上述回购相关公告披露后的61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3.25万元。上述交易共获利10.74万元。

2020814日,海南证监局认定张某控制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2021421日,上交所认定张某买卖公司股票同时构成窗口期交易。兼有其他违规行为,上交所对张某予以公开谴责。

崇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这一时点往往远早于公开披露时间,公司需通过严格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进行风险管控。

对于案例三来说,其“进入决策程序之日”是公司内部或控股股东层面首次就控制权变更形成确定性动议之时,并非协议签署日;案例四、案例五的“进入决策程序之日”是公司管理层开始筹划回购股份事项之日,并非董事会召开日。

三、重大事件窗口期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关系

从上述案例三至案例五来看,重大事件窗口期(自事件发生/决策启动至披露日)是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自信息形成至公开)范围内的;并且确定“事件发生之日”“进入决策程序之日”与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基本判断原则是一致的。不论是“重大事件”的发生,还是“计划”“方案”“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或是重大事件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都必须体现出“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

那么,重大事件窗口期与内幕信息敏感期之间具体有何联系与区别呢?

(一)核心联系:源头相同,目标一致

这两者本质上是同一重大事件在时间轴上的不同规制切面:

1. 信息基础重合:重大事件窗口期所涉重大信息如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在依法公开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信息基础存在重合。

2. 监管目标一致:均是为切断信息优势至交易优势的传导链条,防止损害市场公平的交易发生。

3. 时间高度重合:重大事件窗口期(自事件发生/决策启动至披露日)通常与内幕信息敏感期(自信息形成至公开)高度重合。

4. 行为表现竞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事件窗口期交易,既是违反窗口期规定,也可能涉嫌内幕交易,二者可并行追责,如案例四、案例五。

(二)关键区别:限制主体与监管逻辑

维度

重大事件窗口期

内幕信息敏感期

限制主体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法律后果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证监会(局)行政监管措施(不构成内幕交易时)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注】

监管逻辑

满足“重大事件窗口期+董高+交易行为”要件,即为违规

满足“内幕信息敏感期+知情人+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要件,认定违法

注: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329日 法释〔20126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46日 公通字〔202212号)

(三)为何对董高要“双保险”?

对董高实行禁止窗口期交易与内幕交易的“双保险”规制,是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第一,董高不仅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更是重大事件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与信息源头。从动议、筹划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董高均深度参与,对信息的形成过程、内容细节、时间节点及市场影响具备较为全面的掌控能力。董高的信息优势远超普通知情人,若仅依赖事后追责的内幕交易规制,难以及时阻断董高的内幕交易行为。窗口期通过“时间隔离”禁止其在敏感期交易,实现了对董高内幕交易行为的源头阻断、事前防控。

第二,董高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其交易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与信号传导功能。对董高严格执行窗口期禁止交易的规定,能够通过“管住关键少数、震慑相关多数”的规制策略,警示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自我约束。

四、防范窗口期交易的建议

关于窗口期管理,建议至少做好以下“事前控制”工作:

(一)建立重大事件核查清单,落实重大事件决策过程登记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内部报送的《重大事件核查清单》,并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及责任人员在重大事项动议、筹划阶段(如签署保密协议、启动项目论证)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实现重大事件决策时间的可追溯性管理。

(二)及时告知董高关于窗口期的情况

登记重大事件决策过程中,应同步告知董高自重大事件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进入窗口期。在相关重大事件公开披露前,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即使是处于已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董高的减持行为也应当注意避开窗口期。

五、结语

从监管实践来看,无论是控制权变更的动议之初,还是重大合同的实质性磋商节点,或者是不当信息披露触发的市场异动,信息优势的存续将会构成窗口期的生效。

上市公司及其董高应当摒弃“董事会决议”或“协议签署”等形式化节点,将窗口期管控前移至动议、筹划、决策的第一时间点。精准界定窗口期,是对市场规则的敬畏;主动遵守窗口期,则是对自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