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双随机”现场检查高频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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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监管“零容忍”态势的持续深化,作为监管利器的“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已成为悬在每家上市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实地验证核实的监管执法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全面检查是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情况实行的全面性、例行性的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

何为“双随机”?即检查对象随机、检查人员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这种“突击考试”式的监管模式,打破了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在检查中暴露出重大问题,轻则警示函、责令改正,重则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甚至引发股价暴跌、信誉受损,后果不堪设想。那么,面对这场无法预测的“监管风暴”,哪些领域是监管机构目光聚焦的“高频雷区”

本文将结合近期案例,梳理上市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的高频关注要点,助上市公司未雨绸缪,从容应对。

01

现场检查抽取方式、比例

“双随机”的政策指引下,各地证监局将随机抽取名单,开展现场检查。根据《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抽取方式为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其中“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指优先核查媒体质疑较多、业绩发生重大变化、首发上市后业绩变脸的公司,或涉及重大投诉举报、股价异常波动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公司,或近期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等。抽查比例为各证监局辖区被抽查的上市公司数量应不低于该辖区上市公司家数的2%。

以北京证监局2024年现场检查为例,根据北京证监局2025年1月20日公布的《关于北京证监局2024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末,北京辖区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共计453家,按照不低于2%的抽取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10家。抽取工作由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实施,于2024年5月24日以抽签方式随机产生检查对象、人员名单,北京证监局纪检办派员监督对抽取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02

现场检查的程序

(一)检查人员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予以协助。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二)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原则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三)检查人员出示文件。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四)检查对象提供资料。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采购、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文件和资料。检查人员需走访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的,上市公司应予以协助。

(六)检查人员制作检查工作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检查工作报告。在形成检查报告前,检查人员应当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及中介机构的解释说明,检查对象及中介机构可以就相关问题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七)中国证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抄送证券交易所。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二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检查对象提交整改方案。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九)检查对象披露整改方案。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整改方案经报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以及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十)证监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诉讼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03

现场检查高频关注要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五条规定:“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二)公司治理的合规性;(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五)中介机构的尽责履职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中国证监会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一并实施检查,并要求其提供情况说明、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高频关注事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1.核查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担保与融资、投资、研发、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内部控制主要核查在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内容是否与现行规则相符、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等。


案例一:

HSKJ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1)子公司XZKY财务内控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销售费用报销票据与业务实质不符。2)子公司HSGG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3)公司未建立大额非主业支出内控制度,并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保持审慎关注,导致2021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4)子公司XZKY财务经理同时兼任客户财务负责人,人员管理不规范。四川证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案例二:

GLSC内控控制不规范:(1)采购业务相关内控执行不合规。公司活鲜水产品采购未留存业务原始交付单据,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公司库存管理和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存货实际出入库管理过程中,无书面记录各区域存放的存货种类、数量、日期等,仅通过人工管理,影响存货有效管理及核算的准确性;公司未能准确采集存货实际的库龄情况,以存货收发存表为基础采用先进先出法模拟计算存货库龄,与实际存货状态不符。(3)公司SAP系统存在账号共享且无法明确共享账号的所有实际持有人、非实名账户,部分用户不恰当地拥有与岗位职责不符的系统权限、普通用户持有通用维护等IT专属权限等系统权限问题。广东证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案例三:

JMKJ未单独制定《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07年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12年制定,上述制度未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更新。内蒙古证监局于2025年3月14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核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核查期间覆盖监事会存续期间)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即会议召集和召开、人员出席、议案审议、记录及决议签署是否规范,存档是否齐备等情况,问题主要表现在:1)会议资料不规范。如部分股东未在股东会登记册上签字;部分股东未在表决票上发表意见但均作为同意票计算;授权委托书无委托投票的指示、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表决票中存在未勾选表决意见的情形;部分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参会人员签字不完整等。2)会议记录不规范。如会议记录缺失发言的详细记录;未记录参会人员名单、出席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部分股东会会议结果未记入会议记录;部分以通讯表决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无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未对监事发言要点做说明性记载等。3)会议程序执行不规范。如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推举程序、监票人员不符合规定;部分董监高缺席股东会且均未办理请假手续;公司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无律师、监事共同监票;定期董事会召开会议通知时间未满足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以“全权委托”方式委托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等。


案例四:

ZAKJ部分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董监高未按规定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仅推举了一名股东参加监票。在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议案时,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部分独立董事未在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述职。部分“三会”会议文件记录或存档不准确、不完备。云南证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案例五:

ZYMC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未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未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次会议上审议聘任财务总监未经审计委员会前置程序。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关于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相关董事均未回避表决。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关于2024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相关董事均未回避表决。甘肃证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3.核查印章管理情况。即是否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刻制是否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印章保管是否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执行,印章使用是否登记并做好用印记录,是否存在先用印后流程的情况等。例如2023年11月,重庆证监局在对HTRJ的检查中发现公司的印章保管、使用未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均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法人代表章由财务部出纳保管,未做到分散保管;2022年11月,北京证监局在XJDL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更新,且存在旧公章未及时交接的情况。

4.核查独立性情况。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企业规范治理的核心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2025年修订)》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资产独立: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例如2025年10月,甘肃证监局在对DZCM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工资薪酬等事项需经控股股东审批,存在以控股股东审批代替内部决策的情况,独立性不足;2024年4月,云南监管局在对YNDL的检查中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2023年7月,大连证监局在对DLRD的检查中发现控股股东组织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工作,控股股东内控法务部组织开展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审工作,时任总经理薪酬由控股股东发放;2022年12月,河北监管局在对CDLL的检查中发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干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财务活动,且未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可靠性。经梳理,高频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收入确认问题,如跨期确认、提前确认收入、确认收入未考虑可收回性2)成本核算问题成本核算内控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准确、确认成本时点不准确;(3)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核算问题,如商誉减值、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计提跌价准备;(4)其他会计核算问题各类科目会计核算错误、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会计核算程序不规范等


案例六:

HSKJ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1)2021年子公司将部分广告费用支出错误计入无形资产。(2)2023年子公司部分医疗器械销售,在未发生实物流转,控制权未转移给客户的情况下即确认收入,且发生期后退货。(3)2023年子公司(存在业绩承诺)少量销售费用核算至其他子公司,影响业绩考核测算精准性。四川证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案例七:

JNTH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1)个别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公司个别项目于2020年、2021年取得结算结果,但公司当期未进行账务处理,直至2023年才调减收入,相关收入调整入账不及时。2)部分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不审慎:公司在2023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评估有关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减值迹象,未对其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未充分评估、综合考虑上述事项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影响,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审慎。3)商誉减值测试未充分考虑客户结算能力对可收回金额的影响:公司2022年末、2023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虑子公司客户当时资金状况和结算能力,对客户结算能力预期缺乏充分支撑依据。深圳证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案例八:

XHJ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不规范:(1)收入确认不规范: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子公司存在收入确认实际时点为发票开具时点的情况,未严格执行公司会计政策确认收入。2)应收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子公司对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止确认,且子公司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行为并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相关款项应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但子公司将其计入应收账款。3)会计凭证管理不规范:子公司收入确认凭证、成本结转凭证未附完整原始单据。修改电子记账凭证后未及时打印更新有关纸质记账凭证,导致电子版序时账凭证编号与纸质记账凭证存在个别不一致情况。4)个别交易未记账:子公司通过供应商划转资金,款项于当日或次日收回,对于上述资金往来,子公司未予记账。青岛证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问题

从历年监管案例来看,关联交易是监管部门核查的核心内容,重点关注关联人识别是否准确,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公司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等。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案例九:

TCSS的控股子公司SZJS与自然人吴某某、KMZKJ实际控制人、KMZCB于2022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SZJS以4,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吴某某持有的KMZKJ8.8712%的股权。而吴某某持有的KMZKJ股权于2022年6月以1,320万元价格受让于PTSJ,吴某某与PTSJ之间的上述交易无商业实质。在子公司SZJS向吴某某购买KMZKJ股权时,PTSJ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企业,上述交易穿透后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广东证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案例十:

山西监管局在对ATJT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关联交易未能有效进行规范和控制。公司与关联方ATYL、XTGT等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且近三年来关联交易金额逐年增加,上市公司业务对关联方依赖性较强,未能有效进行规范和控制。(2)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结算政策不对等。公司在关联交易实际执行中,关联销售的账期为半年左右,而主要关联采购(采购钢坯)为当月结算或预付货款,应付关联方款项结算周期明显短于应收款项。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金额46.47亿元,关联销售金额27.30亿元,期末公司对关联方无应付账款,对关联方ATYL、XTGT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1.95亿元。(3)关联交易结算政策与独立第三方存在差异。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约定半年左右的结算账期,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则按照货到付款或预付货款进行结算;公司电业分公司向第三方电力公司采购电力时为当月结算或预付账款,但向关联方销售电力时则约定并执行“第三季度终了前支付第一季度的应付款项”,存在明显差异。(4)关联交易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ATXG与关联方XTGT及XTRTMY签订的2019年度《钢坯采购协议》约定“买方(ATXG)需最迟在第三季度终了前将第一季度的应付款项支付给卖方”,同时又约定“卖方可要求买方预付钢坯采购价款”,双方每月签订的《钢坯购销合同》中则约定为“买受人分批支付全部货款”或“合同签订生效当/次日预付全部货款”。关联交易协议中对结算账期的约定不明确,存在较大的选择权,实际执行的政策不利于上市公司。(5)公司对关联方的付款管理不到位。公司关联采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货物入库金额付款,期间存在大额预付款项的情况。山西监管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四)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随着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导向进一步明确,围绕“专款专用、严控变更、强化安全、提升效率、压实责任、衔接改革”的核心原则,对募集资金的运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执行颗粒度较高,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包括底稿在内的详细材料,并详细说明每笔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对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解释原因;存在问题的,则需上报调整措施;对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则需说明使用计划。亦会重点关注募集资金存放是否合规、募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计划、募集资金改变用途是否履行审议程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否如期归还、募投项目未按计划进度使用是否披露及重新论证可行性等。


案例十一:

XJZY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无关的部分费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时存在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的情形。浙江证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案例十二:

EJGF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非募集资金专户代付;部分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云南证监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案例十三:

JHGF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转至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经查,子公司将部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户后,公司用于买卖股票,导致期末无法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公司通过向第三方自然人临时借款3,000万元,才足额归还募集资金。公司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间接用于股票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规定。陕西证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案例十四:

WBDQ于2022年3月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为22,032万元,该项目可研报告明确其中办公楼投资额为2,240万元。2023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公告》,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调整为19,492.10万元,办公楼投资额调整为2,740.86万元。截至2024年6月末,智能成套项目办公楼实际投资2,511.06万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检查发现,上述办公楼未按计划用于智能成套项目,而是供公司管理总部办公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重庆证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五)内幕信息管控

内幕交易是近年来证监会严打的主要领域之一,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打击内幕交易,零容忍、全覆盖、无死角”。《上市公司监管指引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经梳理,内幕信息管理主要问题如下: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责任机制不健全:如公司未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只对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内部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未对定期财务报告之外的内幕信息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内幕信息制度执行不到位:如未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形成、流转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他要素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中,不同知情人的信息知悉时间相同,未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登记等。

例如2025年6月,山东证监局对SDSH的检查中发现公司未及时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针对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25年4月,深圳证监局在对RFGD的检查中发现公司个别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个别事项未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2024年4月,广东证监局在对SSBD的检查中发现公司2021年三季报、2022年一季报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显示,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均为同一天,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六)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事项

除前述事项外,监管部门亦会核查重大应披露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发生大额资产减值、获得大额政府补助、签订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损失或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及重大交易事项后续进展等等。例如2025年9月,浙江证监局在对HSKJ的检查中发现:1)公司于2024年7月3日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75.50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82%,公司迟至8月30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2)2023年11月,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HSXCL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HXT,实际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及前述披露内容按时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东出资进展情况。

04

现场检查应对建议

上市公司应对现场检查应当从事前预防、事中配合和事后治理三方面着手,对照现场检查的关注要点,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措施:

事前预防要求上市公司在日常运作中遵纪守法、建章立制,规范经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环节,建立重大事项事前咨询与快速响应管理体系,提高内部信息传递效率;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强化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实施分层培训,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专项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等事项和资料进行自查梳理,扫除风险点和死角。

事中配合要求上市公司高度重视、保持专业、开放态度不得有对抗性的行为或举措,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由于检查范围涉及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各方面,公司在收到检查通知书后,对内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内审部、法务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根据检查清单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外应当及时报告独立董事,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并购重组的中介机构等做好配合。

事后治理要求上市公司查找问题根源,高效整改。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对于现场检查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上市公司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积极查找问题根源,高效率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以防监管措施升级。

“双随机”现场检查并非终点,而是推动上市公司自我审视、持续优化的新起点。将上述高频关注要点内化为日常管理的“导航仪”与“压舱石”,方能从根本上提升合规与风控水平,在高质量发展的航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