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延期缴纳规则简析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4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公告》),核心内容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期限从原来的12个月延长至36个月,同时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执行期限和备案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经历了多次优化调整。2016年,《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第101号文”)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可享受12个月的延期缴纳期限。2022年,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开始试点36个月延期纳税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文”)。《第2号公告》的发布,实质上是将中关村试点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同时废止了第101号文相关条款和第16号文。
为了更好地理解并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享受《第2号公告》的延期纳税优惠政策,本文将结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基本政策分析《第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及关注点。
一、纳税期限延长
根据《第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明确的是,《第2号公告》规定的延期纳税实质为纳税期限的延长,而非纳税义务的递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其纳税义务时点仍为行权日,只是缴纳税款的时点向后延长。这意味着个人在行权日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只是可以在36个月内自主选择一次性或分期完成申报缴纳。同时进一步明确,若纳税人在此期间离职,则应在离职前结清全部税款,即原有的延期纳税期限将相应提前至离职时。这其实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递延纳税政策有一定区别。根据第101号文,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享受真正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且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方式的要求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第2号公告》纳税优惠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缓解纳税人在行权时因即时缴税而产生的现金压力。因此,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行权时即获得股票(或股权)的激励形式,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股权奖励;而股票增值权则被排除在外,原因在于其行权获得的股票增值收益通常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纳税人不存在缴税资金困难的问题。股票增值权是一种现金薪酬工具,与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挂钩,但不需要实际授予股份,公司员工直接获得现金价值增值部分,因此在行权时已有现金流入,不具备延期纳税的必要性。所以无论是早期财税〔2009〕40号文规定的6个月延期、101号文规定的12个月延期,以及《第2号公告》,均未将股票增值权纳入纳税期限延长的适用范围。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第2号公告》规定的36个月延期是一个确定的最长纳税期限,其执行并不以纳税人持续持有行权所得股票为前提。若纳税人在此期间减持股票并取得现金,并不会因此被要求提前缴纳税款;反之,即使纳税人在36个月期满时仍未处置股票,也必须在此时点前完成全部税款的缴纳。表格梳理如下:
股权激励方式 | 内容 |
限制性股票 | 可以享受《第2号公告》延期纳税优惠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期限从原来的12个月延长至36个月 |
股票期权 | |
股权奖励 | |
股票增值权 | 不适用 |
三、执行时间与过渡安排
《第2号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这一期间内行权的纳税人,均可享受36个月延期纳税政策。
其中,《第2号公告》设置了追溯适用条款: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也可按新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据此,2号公告的新政实际上给予了纳税人向前追溯一年执行36个月延期纳税优惠政策的待遇。
四、享受延期纳税优惠政策的实操要点
(一)备案要求与程序
《第2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享受36个月延期纳税政策需“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纳税人不可自行延期缴纳。参照《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相关规定,应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办理备案手续,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二)个人税务筹划考量
《第2号公告》的实施为纳税人提供了更灵活的税务筹划空间。股权激励对象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和股价表现,在3年期限内合理安排税款缴纳时间,优化个人现金流。需要注意的是,延期纳税不等于免税,纳税人应做好资金规划,确保在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和处罚风险。特别是对于可能在短期内离职的员工,更应提前做好税款缴纳准备,以满足离职前结清税款的规定要求。
五、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在限制性股票解禁时,员工取得了完整的股票所有权。此时,股票的解禁日市价与员工实际支付成本之间的差额,被视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同样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限制的解除意味着公司承诺的报酬最终兑现,其增值部分实质是员工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限制性股票流通时(纳税义务发生点),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收盘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收盘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员工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授予的股票总份数)
这个公式相对复杂,其核心是计算解禁批次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对应成本的差额。公式中的平均值是为了更公平地反映解禁日的股票价值。
简化理解为:(解禁日股票公允价值—每股实际出资额)×解禁股份数。
(二)股票期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员工行权时,其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开市场价(市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公司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差价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行权时(纳税义务发生点),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员工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格)×行权股票数量
后续转让时,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再转让,属于转让有价证券,获得的价差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但目前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奖励
根据第101号文,员工无偿获得的股票,其市场公允价值完全是由于任职受雇而获得的报酬,因此应在获得奖励时,将其公允价值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获得股权奖励时(纳税义务发生点),应纳税所得额=获得奖励日股票的收盘价×获得奖励的股票数量,如果员工支付了少量对价,则需从上述结果中扣除已支付的对价。
结语:
综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4月17日联合发布的《第2号公告》进一步减轻了股权激励对象在税款缴纳时间上的压力。同时,《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明确,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