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和半年报哪些信息豁免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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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5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豁免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豁免规定》要求对暂缓及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30日,沪深两所分别发布《关于〈股票上市规则〉过渡期相关安排以及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材料的业务提醒》《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暂缓及豁免披露报备要求的通知》,提醒上市公司在规定日期进行暂缓或豁免登记报备,并下发三个暂缓、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格模板(包括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和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其中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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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和半年报中豁免披露的信息

根据《豁免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对于一般上市公司,相比较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具有的明显个性特征,定期报告特别是年报、半年报中豁免披露的具有一定的共性——比如在采用代称方面是相当普遍的。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中哪些信息可能涉及豁免披露?哪些信息简化披露后不需要进行豁免披露登记呢?

以下我们结合案例看看。


【名称采用代称】

  • 年报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出于保护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客户、供应商名称时都采用了代称方式,比如用第一名至第五名,或者客户一至客户五、供应商一至供应商五等形式替代客户或供应商名称,如某深主板公司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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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述采用代称披露的方式属于信息豁免披露范围呢?

不一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其中下划线标识部分是本次修订新增)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以及前5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和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前5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以及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若报告期内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应披露其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期内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应披露其名称和采购额。若报告期内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应分别披露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额、前5名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应分别披露贸易业务中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额、前5名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额。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际控制的除外。

结合上述规定可得,年报鼓励披露前5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除以下情形外,前5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不属于年报强制要求披露的内容:

1. 报告期内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

2. 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

3. 报告期内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4.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

比如某科创板公司XDKJ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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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深交所在《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信息报备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也特别举例涉及前5名客户名称视规则是否强制要求披露判断是否需要报备登记事项表:

《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信息报备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对于规则强制要求披露,但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在业务专区及时报备登记事项表。例如,报告期内向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的单个客户、前5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客户名称属于应披露事项,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当报备登记事项表。对于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事项,公司无需报备登记事项表。例如,报告期内销售比例不超过总额50%的单个客户、且不属于新增客户或严重依赖的少数客户,客户名称不属于应披露事项,公司未披露客户名称的,无需报备登记事项表。

  • 财务报表附注应收单位名称

年报、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在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情况、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中填报模板提供的表格格式涉及披露单位名称,很多公司也直接使用了代称;部分公司填写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选择分别披露前五名预付对象情况时也采用了代称方式。如科创板公司QAX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五名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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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前面客户、供应商名称的豁免情形,我们同样先判断上述单位名称是否属于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求披露的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第五节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7.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5名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期末余额及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对同一客户存在合同资产的,应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合并计算。

8.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披露因资金集中管理而列报于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按预付对象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第七十八条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项目附注应参照本规则第五节进行披露。

经查询,上述规定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情况、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中的单位名称不是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而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也有)中则有要求,如QAX在年报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表中的单位名称时未再使用代称,可能也是考虑到此处规定更为严格。

  • 在研项目名称

部分科创板公司在披露在研项目时,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对项目名称进行了简化披露,比如LYYL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基于商业秘密方面考量,公司对在研项目将以代称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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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定期报告相关制度,以下规定涉及在研项目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3.研发投入: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所进行主要研发项目的目的、项目进展和拟达到的目标,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研发人员的数量、占比、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等信息,公司研发人员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说明本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数据较上年发生显著变化,还应当解释变化的原因。公司应当披露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及变化情况,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科创公司应当积极推动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商业化,保持技术与产品优势,并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科研实力和成果,主要在研项目进展、应用前景、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以及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项市值及财务指标上市的公司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各项主要在研产品在实现商业化过程中所处的主要阶段、研发投入情况、预计实现商业化的时点,并充分揭示在研核心产品可能存在的研发或商业化风险。

可知,上述规定未明确在研项目需披露项目名称。

笔者认为,在判断项目名称的简化披露是否也属于《豁免规定》等规定的豁免披露信息时,也可以参照前面客户或者供应商名称的做法。如果该等名称信息不属于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内容,且公司在其他公告或者媒介上也未公开披露过,且简化后的信息预计不会引起投资者误解或者对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无需按照豁免披露进行登记。

【数据信息简化披露】

  •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如沪主板公司ADS在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因不适用准则规定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未按准则披露的情况和原因说明”中指出: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公司并未分别披露各产品在报告期内产量数据,也未披露原材料成本数据。产品产量数据与该产品产能相关,原材料成本则由市场价格决定。按照产品列示的财务信息按照功能性产品,特种产品和其他产品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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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1.收入与成本: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征和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行业、产品、地区、销售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地区、销售模式,应当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对实物销售收入大于劳务收入的公司,应当按行业口径,披露报告期内的生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变动在30%以上,应当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披露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如原材料、人工工资、折旧、能源和动力等在成本总额中的占比情况。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公司可以仅披露占比最高或最主要的单个项目。

  •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沪主板公司JBQC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4家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若披露将会对4家公司的市场竞争、商业谈判及公司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8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豁免了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附件和文件中披露上述4家公司的部分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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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七)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公司应当详细介绍主要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年度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取得和处置的方式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当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的披露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要求。

  • 重大合同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合同,在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出于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对手方保密要求,无法披露交易具体细节。相应的,这部分内容在年报、半年报中可能也因此涉及豁免披露的问题。如创业板公司LSKJ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的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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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损益额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时,应当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金额、期限、损益及确定依据,同时应当披露该损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合同。列表披露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的所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定价原则以及最终交易价格等,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合同的执行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7.3.5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 核心技术人员报酬

根据年报填报模板,科创板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章节、六、“(一)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报酬情况”部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报酬。部分科创板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报酬信息进行了豁免。如科创板公司GFKJ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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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三十条(其中下划线标识部分是本次修订新增)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三)年度薪酬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经查询规则,科创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报酬并非现有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内容,这一部分放在年度报告模板董监高人员情况部分,笔者理解系要求参照科创板董监高的披露规则进行披露。

笔者认为,数据信息方面内容,如果涉及年报、半年报模板有要求,但规则要求模糊或者未明确规定的,无法参照名称代称方面因无上层规定不予披露(模板中明确鼓励披露或者自主披露的除外)。如果公司未披露这部分信息,应当按照豁免披露的要求进行登记及报备。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注意审慎判断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确有依据属于《豁免规定》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等的信息,可以按规定予以豁免。

上市公司如涉及特定行业或业务,豁免披露的信息较多,可能影响到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建议可以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如创业板上市公司GXKJ,在年报、半年报中提示了存在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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