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与司法裁判分歧

时间:

作者:黄夏蕊

如前文《如何认定“场外配资”合同及其法律效力?》所述司法实践中,场外配资合同通常被认定无效。然而,合同无效后如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与分歧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以及《九民纪要》第87条的规定确定,通常涉及本金(包括用资方保证金、配资方借款本金)、用资方已向配资方支付的利息和费用、投资损益以及逾期利息等返还或分配问题。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进行系统归纳与分析,旨在梳理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及裁判思路。

01

本金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本金全额返还通常不具争议。但若涉及投资亏损,则需在返还本金时扣除相应亏损。

(一)用资方保证金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原则上,配资方应向用资方返还全部的保证金,例如(2024)陕0303民初4883号案件。

但如证券账户存在亏损的,用资方请求配资方返还全部保证金的,实际上系要求配资方承担全部的投资亏损。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扣除用资方应承担的亏损,再判决返还剩余保证金,例如2025)浙0324民初3677号案件。一般情况下,投资亏损由用资方自行承担,即扣除全部损失后返还剩余保证金,具体处理可参见下文“收益分配或损失承担”章节。

审理法院及案号

法院裁判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24)陕0303民初4883号

 

本案中,因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某客户协议书》无效,故被告陕西某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杨某某返还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原告杨某某提供的收据、转账凭证等能够证实其向被告陕西某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元、2021年3月16日辛某某向其退还3000元,故原告杨某某未退还的保证金应为27000元(30000元-3000元)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5)浙0324民初3677号

关于被告朱某某应返还原告保证金的金额问题。本院认为,案涉证券账户的股票国光连锁于2024年8月6日被平仓,平仓后的账户资金余额为5679760.77元,在当天平仓前被告朱某某从该证券账户转出资金94000元。被告朱某某于2024年8月5日从该证券账户转出2495000元。因此,案涉证券账户的资产及取出的金额总计8268760.77元,初始资金为10000000元,产生亏损1731239.23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保证金为2000000元,因此被告朱某某应返还的保证金金额为268760.77元(2000000元-1731239.23元),被告朱某某已经向原告退还268760元,尚需退还原告0.77元

(二)配资方借款本金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用资方应向配资方返还全部借款本金。由于配资方通常享有账户最终控制权,当证券价格低于平仓线时,配资方有权强制平仓收回出借本金。通常情况下,只有出现重大亏损时,才会导致配资方出借本金的亏损。此时,配资方要求用资方返还借款本金,实际上是要求用资方承担投资亏损。司法实践中,投资亏损通常由用资方自行承担,即用资方应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具体亏损分配详见下文“收益分配或损失承担”章节。

02

配资方已收取的利息和管理费返回

“本金返还”部分所述,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除本金外,用资方已向配资方支付的利息和管理费,也属于需要处理的财产返还问题,原则上应当返还。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利息和管理费返还的处理,存在一定分歧。

(一)大部分法院认为应当予以返还,但应扣除资金占用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以及《九民纪要》87条“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大部分法院认为,配资方已收取的利息和管理费应当予以返还给用资方,但用资方不能无偿使用配资方借款资金,因此应当扣除用资方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

司法实践中,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式:

  •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LPR)计算: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例如2023)鲁03民终1759号案件、(2025)浙0324民初3677号案件;

  • 法院酌定:综合借款资金来源、合法融资成本、出借方本金损失情况、资金使用期限和付息利率、付息情况等实际酌定,例如2024)鲁1103民初16号案件

审理法院及案号

法院裁判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03民终1759号

对于上诉人王某在此期间收取的利息,按照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应因非法行为获利,上诉人王某不能因此获得高额利息,上诉人李某亦不能因此无偿使用上诉人王某的资金,一审参照人民银行一年期LPR利率扣除后判令上诉人王某返还收取的剩余利息67000元并无不当。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5)浙0324民初3677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朱某某应返还相应的利息,但应以其实际取得的利息90000元为限。同时考虑到原告实际占用了资金,造成了被告朱某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仍应承担被告朱某某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确定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2024)鲁1103民初16号

非法利息应予返还,但原告应当支付占用他人资金期间的合法利息,综合本案借款资金来源、合法融资成本、出借方本金损失情况、资金使用期限和付息利率、付息情况等实际,对于全部应返还的利息数额,本院酌定为60万元(约57.85%)。

(二)少部分法院认为不予返还,用资方已支付的利息与配资方资金占用损失相符

少部分法院认为不予返还,用资方作为主要过错方,现又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已付的利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且约定利率与配资方资金占用损失相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典型案例如下:

审理法院及案号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5)京01民终3606号

其一,郑某是主要过错方,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订立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理应付出相应的成本。其二,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为11%,按照当时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及郑某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该利率标准并不存在显著过高的情形。其三,郑某在明知案涉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且至其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八年时间。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11%的利率标准与郑某应当赔偿给廖某的资金占用损失相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郑某、安某无权要求廖某返还相应款项。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2022)鲁1402民初268号

本案中,对于场外股票融资行为过程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裁决时,应当参考场外股票融资的市场背景、交易特征、亏损因果关系及操作性等因素,并结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履约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考虑。首先、刘某多次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刘某主动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徐某为其进行股票操作,在配资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后期在明知场外配资合同,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仍指导徐某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故刘某在整个场外融资行为中,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其次,双方的《委托出借资金协议(股票)》,约定: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当甲方股票账户内资产高于出借资金120%时,视为股票账户的盈利,归借款人所有;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将盈利部分转账至乙方账户。2017年5月份,刘某从股票账户中取出2350000元,虽然刘某主张该款系保证金,但该款是在股票账户资产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盈利限额后取出的,也符合双方约定提取盈利的条件,因此应当认定刘某实际上享受了配资行为中的收益。徐某也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了截止2019年6月份的利息共计2222200元,双方均因合同取得了财产,但刘某作为主要过错方,现又依合同无效为由向徐某主张返还已付的利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第三、双方对利息数额及给付方式,也均作出了约定,刘某也按照约定按期给付利息,履行了40多期,给付利息的标准相比民间借贷的利息还要低,利息标准也未超过法律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已给付的利息也可以参照自然债务处理。第四,本院(2021)鲁1402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仅支持了徐某要求返还本金的诉求,对其主张的利息和费用,本院并未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本院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综上所述,刘某作为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人,要求徐某返还已付利息,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03

收益分配或损失承担

除本金与利息外,投资收益与亏损的分配问题亦是审理焦点,其裁判思路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分化趋势,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理思路:

(一)《九民纪要》确定的“用资方享有收益并承担亏损”原则分配(如证券账户存在亏损的,通常按照该原则进行分配)

根据《九民纪要》第872款第3款的规定,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确定了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由“用资方承担亏损并享有收益”的处理原则,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基本逻辑:

  • 在亏损情形下,由用资方自负风险并承担全部亏损,参见2025)鲁0203民初1280号案件

  • 在盈利情形下,配资方无权以合同约定为由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即收益归属用资方享有,参加2020)浙06民终1388号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纪要》87条3款第4款同时为用资方承担全部亏损设定了例外情形,即用资方能够证明配资方存在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或招揽、劝诱用资方订立合同的,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判令配资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在(2022)沪0115民初4132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配资方在未达到约定平仓线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账户并更改密码,导致用资方无法及时止损,最终判决配资方对账户亏损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法院及案号

法院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5)鲁0203民初1280号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87条的规定,“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由此确定了“谁操作配资账户谁负责”的原则。故原告顾某投资“华阳智能”股票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案涉股票账户中原有资金6000000元,截至2024年8月30日,股票账户中余额5434125元,即投资损失为565875元,应由顾某自行承担,从顾某投入的1000000元中扣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6民终1388号

关于2227160.02元盈利,该盈利是⽤资⼈戴国洋利⽤配资所产⽣,配资⼈史华艳占有该盈利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戴国洋,戴国洋相应诉讼请求成⽴。配资⼈史华艳主张分享⽤资⼈戴国洋因使⽤配资所产⽣的盈利或收益,但正如配资⼈对⽤资⼈可能发⽣的亏损除特定情况外⼀般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现史华艳作为配资⼈要求分享⽤资⼈收益,有违公平,且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5民初41321号

根据原告提供涉案两个期货账户的交易信息显示,被告进行平仓操作时相关账户并未达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预警线或清仓线,被告对相关账户进行操作以及更改密码致使原告对相关账户无法再进行操作,故原告对于相关账户的损失不存在过错。鉴于被告已从相关账户内支付原告33万元以及返还1万元,被告还应返还原告296,666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96,66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按过错承担责任

部分法院在确认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双方损益进行分配。

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双方过错:一是,配资方在无融资融券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场外配资业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然具有过错;二是,用资方为追求高额收益,明知配资方不具备合法资质仍与其订立合同,对合同无效同样负有一定责任;三是,结合配资方是否依约执行平仓操作是否擅自更改账户密码、控制账户导致用资方无法及时止损,以及用资方是否具备长期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双方过错程度,从而合理确定损失或收益的分配比例。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在具体裁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结合案件整体事实,对当事人过错程度、资金占用情况及风险承担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整体上平衡各项责任的分配结果。因此,法院适用过错原则分配双方损益时,并非机械比例划分,而是综合全案情节平衡确定以实现个案平衡。典型案例如下:

审理法院及案号

法院裁判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4)吉2401民初781号

在确定财产返还时,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各方的过错程度、获利亏损情况,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的利益。曹某作为延吉市凯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陈某作为该公司监事,其对场外配资炒股的风险意识高于普通常人杜某。在账户余额触及平仓线时,负有平仓权限的陈某、曹某未及时平仓导致配资亏损,其出具相应的借条与欠条,视为对亏损金额已核算,陈某、曹某关于未对亏损金额核算径行签署借条、欠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杜某亏损本金2008429元减去自行负担的200000元(证券公司结算迟延产生5000余元的损失+其自认于2023年初自行炒股亏损的150000元)后为1853429元,其因配资炒股自2018年至2023年获利1386250元,与陈某、曹某于该期间因配资炒股获利的金额大致相当。杜某与陈某、曹某均有过错,综合双方在配资炒股中的各自作用、过错程度、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风险判断和承担、获利和亏损等情况,本院酌定认为陈某、曹某(配资方)承担70%的责任,杜某(用资方)自负30%的亏损,即陈某、曹某应承担1297400元,扣减其于2023年10月30日之后偿还的33429元,尚需赔偿1263971元。各自扣除因配资炒股获得的利息,双方基本均恢复到配资炒股之前。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2024)鲁1103民初16号

原告与被告申某博签订的第一份借款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该借款协议非法,无论案涉账户中股票价值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条件,出借方强制平仓所造成的平仓损失均应由借款双方依照各自过错程度予以分担现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2020年2月3日谭某勇账户内的股票价值已经降低到了双方约定的平仓条件,故综合当时市场情况、双方过错及双方的资金损失情况等因素,对于该强制平仓损失,本院酌定被告(配资方)申某博应赔偿原告(用资方)20万元(63.64%)

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鄂06民终1463号

关于场外配资合同中的损失,配资方主要面临股票交易亏损,强制平仓仍然无法弥补借款本息的风险。对上述风险,合同以约定“平仓权”、“保证金”等条款予以平衡规制。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具体到损失责任认定,在结合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亏损的原因以及双方的合同主体地位予以综合评析。本案中,熊某平作为配资方,其在没有股票配资资质且也不可能获得股票配资资质的情况下,与用资方青岛某某公司订立案涉合同,是导致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同时合同约定有“平仓权”,参照双方当事人2015年1月《借款协议》中约定平仓线为1100万元的内容,后续1500万场外配资的平仓线应为1650万元(1100 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按此平仓线约定,若当熊某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行使平仓权,配资资金将不会发生亏损或亏损很小。熊某平于2018年收回**且账户内资金仅余500余万元发生“穿仓”情况下,其一直未进行平仓,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客观上或基于市场风险无法平仓的情况,其对于没有及时平仓导致损失的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青岛某某公司作为用资人,其明知熊某平没有配资资质,仍积极促成合同订立和履行,对于合同无效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对于熊某平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公平、诚信原则,本院酌定青岛某某公司对损失金额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损失由熊某平自行承担。

(三)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部分法院认为,虽然场外配资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并非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其中关于收益与风险承担的内容仍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因此可在尊重双方约定的基础上,参照原合同条款对收益和损失进行处理,即采用“无效合同参考有效处理”。典型案例如下:

审理法院及案号

法院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01民初10096号

案涉股票因股价上涨而产生的收益并非合同订立前的原有利益,而是合同履行之后新增的利益,不属于恢复原状的适用情形,其归属应根据“谁投资、谁收益”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进行合理分配。虽然系争《借款协议》无效,但无效之原因系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强制性规定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因此协议中关于收益与风险承担的内容仍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案涉证券交易账户的日常操作仍由原告享有,盈利原则上归原告所有,亏损由原告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根据原告指令将案涉股票变现为货币资金,双方进行清算。可见在双方的交易安排中,被告控制的证券交易账户仅为名义持有人,实际作出投资决策和承担投资后果的系原告,相关盈利或亏损均应由原告承担。故案涉股票售出的收益应当归属原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配资方因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其涉案收益部分已依法收归国有,此时法院在民事层面自然不再支持当事人对相关收益部分进行分配请求。

04

逾期利息

如前文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配资方向用资方返还已支付利息和管理费用时,通常会扣除配资方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损失。那么,用资方是否有权要求配资方就保证金、收益等费用的逾期返还支付利息,成为实践中的又一争议焦点。对此,司法裁判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多数法院认为配资方不应承担逾期返还利息

多数法院认为,场外配资本属法律所禁止的证券融资行为,用资方与配资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用资方请求配资方支付逾期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典型案例如下:

审理法院及案号

法院裁判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5)浙0324民初3677号

在原告与被告朱某某的股票配资行为中,双方均明知场外配资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双方仍进行场外配资,双方对案涉《借款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就案涉应返还的款项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4)沪0120民初20082号

因原告明知场外配资行为违背了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其仍然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存在错过,故对其资金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二)少数法院认为配资方应承担逾期利息

少部分法院持不同意见,认为既然配资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承担逾期返还利息。该利息一般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典型案例如下:

审理法院及案号

法院裁判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4)浙1082民初7609号

对于利息损失,杨某某主张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1民终10895号

关于利息问题,鉴于黎某甲(配资方)对案涉合同无效亦具有过错,其应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其利息主张一审法院酌定以6662758.4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本金返还通常不存在争议,但利息、收益与亏损及逾期利息等返还或分配问题存在多种裁判思路。法院在裁量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合同约定、资金占用及风险承担等因素,以兼顾合法性与公平性。本文希望通过对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的梳理,为实务中相关争议的处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