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后,如何合规使用超募资金?
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新规》”或《新规》),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超募资金作为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自然也被纳入更严格的监管范围之内。本篇文章将从市场案例入手,结合最新监管规则要求,剖析超募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监管规则的要求,超募资金可用于投入在建项目或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暂时现金管理或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下将逐一分析各个用途的关注要点及可能的误区。
01
用于投入在建项目或新项目
超募资金虽然是融资计划外的募集部分,但仍然也属于募集资金,因此可以将其投入在建的募投项目或者新项目。
如公司拟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或新项目,需要注意遵循下述要求:
①临时公告:应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如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②定期报告: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③审议程序:应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实施后,选择将超募资金投入在建募投项目或新项目的公司不在少数,如SLDZ(001282)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在建项目的公告》,拟将剩余未使用超募资金2,743.63万元及前期尚未进行永久补流的2,2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利息、现金管理收益一并全部用于在建项目“汽车轻量化锻件精密加工项目”。公司在公告中详细说明了拟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该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投资分析、风险因素等,并经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也就此发表了明确意见。
再如XHH(301678)于2025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称拟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合计7,551.80万元投资建设“多功能智慧物联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新建16000㎡的多功能智能仓储中心。公告详细披露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周期、投资构成,并就项目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了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崇立提示:
此项用途下监管机构关注要点在于拟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明确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可能会从公司的经营安排、业务布局及研发计划等角度切入问询,同时关注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存在进度缓慢等问题。
如HBXN(301327)于2024年6月收到深交所对其下发的2023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中提到:2023年末公司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除补充流动资金外的3个项目整体投资进度为36%,该3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为2025年2月28日;公司取得的超募资金主要用于现金理财,仅在2024年3月22日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称,拟使用2.97亿元投资建设“全场景智能家庭光储绿电系统研发项目”。深交所遂要求公司核查并说明下述情况:
(1)分别说明3个项目是否存在进展缓慢的情形,若是,请补充说明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能否按照约定时间按期完成相关项目建设投产;(2)结合公司经营安排、业务布局及研发计划等,补充说明超募资金预计使用计划。
02
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并注销
此次证监会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监管新规》修订说明指出,募集资金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发展;沪深北三市也都有明确规定“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回购股份,但该等回购股份最终用途只能为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其底层逻辑在于,超募资金系通过公开融资渠道获得的特定用途资金,应当用于招股书承诺的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如果允许上市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其他用途,可能存在资金被变相挪作他用的风险,违背了募集资金应当专注于主业的初衷。
经检索市场案例发现,HLGF(301093)于2025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显示此次回购将同步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使用超募资金回购的部分金额约占回购总金额的30%;回购用途也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了划分,即超募资金回购的部分将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的部分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使用超募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证监会《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发布前,并未严格限制超募资金用于回购的最终目的为注销,故此市场案例仍可见《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实施后披露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方案的用途定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公司,如QZKJ(688352,2023年上市)、CDSW(688739,2021年上市)。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修订说明指出,《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的规定,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的规定。
03
进行现金管理
《募集资金监管新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第二款指出“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即《新规》再次强调超募资金须专注主业,如拟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充分说明进行现金管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且还应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除容易超出授权的额度和期限外,实操中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违规高发情形还包括:购买理财产品时募集资金可能会被划出专户。2024年8月27日,陕西证监局发现XCCS(301306)在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在将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转入一般户再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并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2024年9月13日,深交所也对公司下发了监管函。
对此,崇立提示上市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应谨慎操作,注意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不得转出专户,而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04
补充流动资金
①《新规》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不可用于永久补流
旧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并未禁止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但同时要求该部分用途的资金每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新规》修订说明则明确指出,在《新规》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流和偿还银行借款。该要求体现了监管层旨在推动募集资金回归、专注主业的初心和本源。
②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可用于临时补流
《募集资金监管新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上市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如使用超募资金进行临时补流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及合理性,这点较旧规并无变化。变化在于,《募集资金监管新规》提出: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要求意在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监管。
那么何为“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呢?规则并未就该项要求具体如何操作进行明确,检索市场案例发现有上市公司为此专门开立补流专户的情况,如LPYL(300003)于2025年9月2日披露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中指出公司为进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昌平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另外还有JAB(002917)、KHGF(688681)等公司也进行了同样的操作。
此外,除暂时开立补流专户外,实践中也有诸多上市公司通过现有的募集资金专户直接逐笔实施补流的情形。
③超募资金用于补流的注意事项
2023年5月15日,GHKJ(688539)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于次日(即2023年5月16日)便将超募资金进行了划转,此时公司还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直至2023年6月5日,公司才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江苏证监局认为,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公司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五、募集资金使用即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披露了相关情况,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2024年10月18日,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出具警示函。
崇立提示:
在《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实施前取得的超募资金,尚可以使用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但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STTR(300165)前期披露的公告显示,2017年4月、2018年4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分别将5,000万元、7,0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自2017年12月起,公司存在为员工购房购车提供借款情形,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述行为违反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且对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十二个月后持续存在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也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1月1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5月7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下发监管函。
崇立提示:
旧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上述案例中,上市公司在超募资金补流后的12个月内向员工购房购车提供借款,构成对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禁止性情形,受到了交易所的监管。如公司使用《新规》实施前取得的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后,同样也应注意在补流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进行高风险投资。
此外,崇立提示上市公司应及时审议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如本案例中向上市公司买房、买车提供借款等福利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制范畴,公司应当就此事及时审议并披露有关的财务资助额度;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范围、审议程序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05
用于置换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费用
旧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仅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可以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而《新规》第十五条规定,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项目实施相关事项,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先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在六个月内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此前市场已有诸多上市公司进行此种操作,此次《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将其明确落实于纸面,有助于企业灵活、高效的安排募集资金使用,避免因资金支付流程问题而影响募投项目整体进度,这也体现了监管层对进一步推动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的决心。
JYZN(688290)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中“七、保荐人核查意见”部分显示: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人员工资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人员薪酬)为2,726.27万元。而公司在2024年4月22日才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崇立提示:
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存在“未审先行”的情形。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支出涉及人员薪酬,但根据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及相关银行的操作要求,人员薪酬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根据《新规》的要求,该部分资金可以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六个月内再进行置换,且该项该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由公司披露后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