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分红税务处理与征管新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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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上市公司所在地,并建立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跨区域直接解缴的机制

本文从股份属性识别、转让涉税、分红优惠、合规风险四个层面展开,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为分析框架,比较限售股与非限售股的税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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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具体的税种分析前,必须厘清一个常见的实务误区:“我的限售股已经解禁了,在交易软件中可以自由买卖,此时减持或分红是不是就属于非限售股交易,从而享受免税优惠?”

从税法逻辑来看,判断股票属于“限售股”还是“非限售股”,不取决于该股票当前的交易状态(是否解禁),而取决于该股票的“前身来源”根据《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之“二、关于征税限售股的范围问题”,只要该股票的源头属于IPO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或是因上述股份在解禁前孳生的送转股,无论其何时解禁、何时卖出,其涉税处理都自带“限售股”烙印。

限售股范围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售股。

值得注意的是,限售股在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其属性如何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解禁后的送转股系基于已解禁股份产生,应认定为非限售股。建议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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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东选择在二级市场减持时,限售股与非限售股的税负差异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所得税

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个人(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限售股或非限售股,均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但对于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等机构投资者而言,转让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按差额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此时,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买入价的确定

1.非限售股

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以二级市场实际购入的成交价为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限售股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所得税

1.个人(自然人)

转让限售股(即使已解禁)属于“财产转让所格征收20%个人所得税;而转让非限售股,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征税基础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一(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收入=实际转让价格×股数

限售股原值=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

合理税费=印花税+佣金+其他(其中,佣金按行业最高佣金比率3‰)

对于未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15%

2个人所得税征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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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问答回复:某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15-01-27)

答:不需要。

2.居民企业

不区分限售股、非限售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相关规定,无论转让哪种股票,其差价损益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转让财产收入”征税,适用转让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不区分限售股、非限售股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让股票收入属于合伙企业收入,但是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而是适用“先分后税”原则,即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将合伙企业收入分给合伙人,合伙人根据自身身份类别进行纳税。如合伙人为个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人为法人,法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率于年末进行汇算清缴。

印花税

征税对象为出让方,涉及交易过户和部分非交易过户。包括协议转让、继承、财产分割、司法划扣、捐赠等,则由个人申报纳税,由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后,再去中登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同时,2023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需特别注意的是,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的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0.5‰)仅适用于证券交易场所内的股票转让。对于协议转让、司法划扣、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情形,虽然税率同样为0.5‰,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方式存在差异。交易过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非交易过户:由出让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得完税证明后办理过户登记。

实务中,因非交易过户涉及多个部门(税务、法院、中登公司)衔接,经常出现纳税义务时间界定不清的问题。例如,司法划扣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法院裁定生效日、执行日还是过户登记日为准。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书立应税凭证当日为原则,结合具体法律文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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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转让股票,上市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股息红利)同样涉及复杂的缴税规则。

)个人(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个人持有限售股获得的利润分配适用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持有非限售股获得的利润分配适用差别化个税政策,分为三档梯度:

  • 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计税,实际税负20%

  • 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减按50%计税,实际税负10%

  • 持股期限1年以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心差异点】 持股期限从哪一天开始算?

  • 非限售股:持股期限自二级市场实际购入之日起算。连续持股超过1年,分红即可免税。发放现金股利时,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限售股:解禁前分红的,不论上市前持有了几年,统一暂减按50%计税,实际税负一律为10%。在解禁后分红的,虽然同样适用三档梯度,但其持股期限须从“解除限售之日(解禁日)”起重新、单独开始计算,上市前和限售期内的持股时间清零。

案例秒懂:股东张三持有某公司IPO原始股5年。

  • 若在解禁前分红,实际个税税负是10%

  • 若在解禁后第2个月分红,因解禁未满1年,实际个税税负仍是10%

  • 若在解禁满1年以后实施分红,此时才可享受免税

)居民企业股东

获得利润分配的股票不区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持有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且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12个月规则”在限售股场景下的适用存在特殊考量。

1.非限售股

从二级市场购入后持有满12个月,分红免税;不足12个月,全额征税。

2.限售股

IPO原始股在上市前即已持有,上市流通后是否满足“连续持有12个月”?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认可:限售股自上市流通之日起连续持有满12个月的,后续分红可享受免税;但上市前的持股时间不计入连续持有期间。这一认定逻辑与个人股东的“解禁日起算”规则类似,体现了税法对流通性的强调。

3.税务机关问答回复参考

1)深圳市税务局(12366热线及政策问答)

深圳税务局在答复“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后分红是否免税”时明确表示: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其“连续持有12个月”的起算时间应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上市前的持有时间不计入。

2)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关于持有上市公司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问答回复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分红,其税务处理同样遵循先分后税原则,但存在以下特殊规则

1.个人合伙人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即使合伙企业本身从事生产经营,其取得的上市公司分红仍应按20%税率缴纳个税,而非按5%-35%经营所得税率。这一分红单独计税规则,在限售股场景下同样适用——无论分红来源于限售股还是非限售股,个人合伙人均按20%税率缴纳个税,不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即不存在持股期限满1年免税的优惠)。

例如2019年7月15日湖北省税务局给出的相关问答回复

问: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板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也按投资比例分得了股息红利,现在合伙企业按照我们几个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了股息红利。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我们这些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不能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1.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37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新三板上市。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您所描述的情形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

2.法人合伙人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分红,因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该项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在取得分红时,通常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20%个税(针对个人合伙人),但法人合伙人部分需由合伙企业自行申报。实务中常出现代扣代缴义务界定不清、税款划分困难的问题,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分红款的税务处理方式。

有关权益分派涉税细节,可查看往期文章:权益分派的股息红利税扣缴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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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凭证管理:从据实扣除到15%核定

依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转让收入减去股票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纳税人因历史股权演变复杂、历次转让凭证散佚等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167号文规定,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及合理税费。此时,应纳税所得额按转让收入的85%计算,适用20%税率,实际税负为转让收入的17%(85%×20%),显著高于据实扣除情形下的实际税负。

对于历史沿革复杂的股东,建议自取得股份之日起建立完整的股权档案,完整保存投资协议、出资凭证、评估报告、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在限售股解禁前主动与上市公司、证券机构沟通,将成本原值植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降低被核定征收的风险

)纳税地点变革:从属地管辖到属人管辖

2016年营改增后,企业转让股票的增值税改由国税机关征管,但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仍维持由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的体制。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税源,对限售股个税地方留存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为40%)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返还,形成税率套利空间。纳税人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即可适用不同地区的财政返还政策,客观上导致税源跨区域非正常流动。

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24年第14号公告,对此作出调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统一为发行该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券机构代扣代缴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将税款直接解缴至上市公司所在地国库,不再经过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中转。证券机构在代扣代缴时,税款直接跨区域系统解缴。

根据14号公告,2024年12月27日前发生的减持行为按原政策执行,此后发生的减持统一适用新规则。例如,自然人梁某于2024年12月20日转让限售股,向证券机构所在地解缴;2025年1月10日再次转让,则须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

本文系统梳理了限售股与非限售股在转让减持、分红派息环节的税务差异,涵盖增值税、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核心税种,并提示了原值凭证管理与纳税地点调整两大合规风险。随着2024年第14号公告落地,限售股个税征管由属地转向属人,纳税人须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完善股权档案,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防范补税及滞纳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