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变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3变更公司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 信息披露”之“第五节 变更公司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9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七章 其他规范事项”之“第五节 变更证券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等规则明确了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具体程序及流程。
上市公司仅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北交所】要求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上市公司仅变更证券简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且需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但各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时间有所不同:【深交所】要求提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无异议后可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上交所】要求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时,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北交所】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证券简称后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各交易所仅变更公司全称、仅变更证券简称、同时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流程简表如下:

注:上市公司因股票交易被实施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等变更证券简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实操中,建议提前与交易所沟通更名事项。此外,规则未明确公司英文名称及简称的变更程序,公司可在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相关公告中同步说明英文名称及简称变更情况。若公司同时发行了H股,还需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则要求履行更名程序。

(一)深交所
深交所同时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步骤详解如下:
步骤一、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公司拟同时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公司全称报备、变更证券简称申请表》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3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第五节附件)。
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提请召开股东会(如需)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步骤二、召开董事会
召开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提请召开股东会(如需)等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股东会通知(如需)等文件。
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拟变更前后的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2. 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原因;3. 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及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或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匹配;4. 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流程,如变更公司全称的股东会届次、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如适用);5. 深交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步骤三、召开股东会
若涉及变更公司全称,应当召开股东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等议案。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步骤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变更
若涉及变更公司全称,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涉及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公司全称报备、变更证券简称申请表》,确定新证券简称的启用日期,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公告,说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中文全称应当以《营业执照》所载名称为准。
报备文件包括包含该公告类别数据信息的“上市公司公告编制系统”生成文件(后缀为“.RF”的电子文件)、《变更公司全称报备、变更证券简称申请表》(加盖公司印章)、变更公司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公司变更名称的法律文件(如有)等。
公司披露(拟)变更公司名称或证券简称的公告,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其他事项类第4号 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公告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第13号 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公告格式》等相关要求。
崇立提示:
根据深交所于2025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正式启用新版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和上市公司公告编制系统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需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编制系统”编制变更简称(含全称)(293101)、变更公司全称(293105)等临时报告,并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一并提交公告文件和数据文件(RF文件)。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编制系统”生成的公告文件在上传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前,上市公司可自行调整文档格式和个别文字。上市公司如需修改涉及数据采集表信息的公告表述,需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编制系统”进行修改并重新生成公告文件和数据文件(RF文件)。
相关规则:
1. 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7.9、7.7.1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3变更公司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其他事项类第4号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2.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7.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第五节变更公司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 信息披露 第五节 变更公司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第13号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公告格式》
(二)上交所
上交所同时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步骤详解如下:
步骤一、召开董事会,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
公司拟同时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提请召开股东会(如需)等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拟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股东会通知(如需)等文件。
拟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董事会的审议情况;变更的具体理由;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相关风险提示;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时,应当向上交所提出变更证券简称书面申请。上交所在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后续可以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
步骤二、召开股东会
若涉及变更公司全称,应当召开股东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等议案。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步骤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变更
若涉及变更公司全称,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涉及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应当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变更日前3个交易日披露相应的变更实施公告,说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公司披露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实施)的公告,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之《第三十号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实施)公告》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之《第二十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等相关要求。
相关规则:
1.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7.8、7.7.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之《第三十号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实施)公告》
2.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9.4.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七章 其他规范事项 第五节 变更证券简称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之《第二十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
(三)北交所
北交所同时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步骤详解如下:
步骤一、召开董事会
公司拟同时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提请召开股东会(如需)等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拟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股东会通知(如需)等文件。
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的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拟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具体变更理由及与主营业务的匹配性、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等。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则上应结合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重充分说明合理性。
步骤二、召开股东会
若涉及变更公司全称,应当召开股东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如需)等议案。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步骤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向北交所书面申请,实施变更
公司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交易日内,准备下列文件并提交申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申请书》(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附件);拟披露的证券简称变更或公司全称变更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如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公司全称情形适用);其他证明材料。公司变更公司全称的,应以工商注册登记确认的新公司名称准备文件,并加盖新公司公章。
公司最晚应于T-3日(T日为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生效日)17:00前通过“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证券简称变更或公司全称变更公告类别,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申请文件,并确认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内容、生效时间等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北交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公司应及时通过业务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
北交所按照公司申请实施证券简称变更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公司反馈操作结果,公司应于T日8:45前在“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公司披露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公告,应当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之《第30号 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公告格式模板》《第31号 上市公司全称变更公告格式模板》等相关要求。
相关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3.8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之《第30号 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公告格式模板》《第31号 上市公司全称变更公告格式模板》

(一)更名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带有误导性内容,不得利用变更名称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其他不良影响。更名后证券代码不变的,应当说明公司证券代码不变。
【科创板】还要求,未变更企业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未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
(二)更名时间、主营业务变更判断标准
【深交所】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当在主营业务变更完成后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 新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已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2. 新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已实现的营业利润占公司营业利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在计算新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占比时,原则上应当选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作为比较基数,如公司因实施完成股权收购、资产注入、重大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为增强可比性,应当选取公司依据交易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编制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或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作为比较基数。
【上交所】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相关业务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公司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开展新业务已取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北交所】规则没有明确主营业务变更判断标准,但在证券简称变更公告中,需结合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变更合理性。
(三)证券简称要求
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应当来源于公司全称,中文证券简称中特殊字符以外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4个汉字,英文证券简称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英文字符。确有必要的,公司可申请不超过8个汉字的中文证券简称。
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不得与其他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上市或挂牌公司的证券简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含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交所】要求不得出现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证券简称等情形,【上交所、北交所】要求不得使用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科创板】还要求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当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与公司经营特点有关的要素,含义清晰、指向明确,具有明显辨识度,不得使用过于概括,不得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
【深交所、科创板】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不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纠正。在公司未按要求纠正前,交易所不予办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事宜。
(四)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视情况)
【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公司因拟变更公司名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就更名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并披露。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更名事项与投资者互动交流,说明变更证券简称的主要情况和具体理由。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规定时间内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五)自查股票交易情况(视情况)
【创业板】公司披露变更公司名称相关公告前后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同时,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可视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进行核查。
(六)后续变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已签署合同的效力,但需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公司更名完成后,提示注意办理银行账户、税务、社保、公积金、知识产权、资质证书许可等变更手续,重新刻制并备案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同步系统性更新官网、宣传材料、各类合同模板等的名称标识。后续披露公告等相关文件时,注意准确使用新的公司全称、证券简称。

(一)因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而被监管的案例
经检索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相关监管案例,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在主营业务未完成变更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未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启用日期披露有误,业务专区错误填报变更后的公司全称等。典型监管案例如下:
监管案例1:JWHK(300120)——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启用日期披露有误,业务专区错误填报变更后的公司全称
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晚间披露《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公告》,其中关于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启用日期误写为7月2日,且在业务专区错误填报变更后的公司全称,随后于6月29日午间披露更正公告,将启用日期更正为6月29日。此外,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还存在错误披露股权登记日等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2018年7月24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监管案例2:XMD(002034)——在主营业务未完成变更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且未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2017年12月9日,公司披露《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与《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公司全称拟变更为“WNHJ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拟变更为“WNHJ”。公司在主营业务未完成变更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召开上述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前,未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2017年12月14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监管案例3:YQGF(002447)——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未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2017年12月1日,公司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与《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公司全称拟变更为“大连CXZ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拟变更为“CXZN”。公司召开上述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前,未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2017年12月12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二)因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而被问询关注的案例
经检索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相关问询关注案例,监管机构较为关注变更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公司名称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未来战略方向的依据,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公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对投资者构成误导,是否利用更名炒作公司股价、配合概念股炒作、配合相关股东减持等。典型问询关注案例如下:
问询关注案例1:JRWN(300116)——关注变更名称及简称的主要考虑,是否对投资者构成误导,是否利用更名炒作股价、配合相关股东减持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晚间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BL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将证券简称变更为“BLX”。公司股价自公告披露以来累计上涨达62.70%,与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偏离值较大。
2020年8月25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公司破产重整前后主营业务并未发生变更,变更名称及简称的主要考虑,变更后的名称及简称是否对投资者构成误导,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及简称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更名配合相关股东减持等问题。
问询关注案例2:YHHJ(000975)——问询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变更公司名称的条件,是否配合概念股炒作
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后矿产资源主要为金矿,产品主要为合质金。2018年度,黄金业务营业利润占公司总营业利润的53.82%。为了更准确地体现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拟将全称变更为“YTHJ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拟由“YTZY”变更为“YTHJ”。预案显示,本次标的资产主要从事铅锌矿的采选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铅、锌矿精粉。
2019年10月10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下发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照规则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仍然主要为金矿、黄金业务,公司是否符合变更公司名称的条件,公司是否存在配合相关黄金概念股炒作的情形。
问询关注案例3:BYM(002570)——关注变更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未来战略方向的依据
2019年9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及地址的公告》,称拟增加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健康管理(不含诊疗),日用品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并拟将公司全称由“BYM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BYM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两名董事对上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分别投弃权票与反对票。
2019年9月18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结合最近12个月内公司新业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等数据、主营业务构成及经营情况,说明本次变更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并说明变更公司全称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对董事提出的理由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并提供公司名称变更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未来战略方向的具体依据。
问询关注案例4:ZDXL(002298)——问询变更证券简称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2018年6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公告》,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由“ZDXL”变更为“ZDXF”。
同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照规则的要求,逐条核实、说明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问询关注案例5:FDHX(000818)——关注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公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
2018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将《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拟将公司名称由“FDJH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HJKJ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8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2017年收购标的公司后,新业务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例,明确说明相关比例是否达到30%;若未达到30%,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是否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对已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中缺失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涉及多方面综合考量,不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和真实,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结合交易所监管关注重点,更名的核心合规原则可总结为以下“三不要”:不要“急”,确保新业务成熟、收入占比达标后再启动更名,避免“先更名后转型”;不要“虚”,名称应当真实反映业务实质,避免使用空洞的概念词汇;不要“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手续,避免更名后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