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披露后,这些事情别忘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年度股东会应当于2026年6月30日前举行完毕。结合监管规则及实务工作要求,现将年度股东会涉及到的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经检索近期监管案例,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涉及的违规点主要体现如下:

据此,崇立提示:年度股东会中尤其要注意会议底稿资料的准确无误,尤其是会议记录的要素要完整、准确、真实,涉及到数字、人员、单位的应当特别注意其准确性,股东会召开的流程合法合规,如计票、监票主体应当合规,关联股东应按要求回避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第六节的相关规定,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司未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其当年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为A。也就是说,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是公司信息评价结果冲A的必行之路。
就业绩说明会召开的时间节点而言,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且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通知时限上监管规则也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及市场案例,大部分公司会选择在年报披露时同时发出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也有些公司会提前0-2个交易日发布会议召开公告,部分公司将业绩说明会安排在上午的交易时段(如002379、300364)。
年度业绩说明会的筹备与召开注意事项如下:

此外,除公司自行筹备的业绩说明会外,部分公司还可能受邀参与证监局或交易所组织的辖区和行业内的集体业绩说明会,或者调研机构单独邀约进行的调研交流活动。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无论是统一的集体业绩说明会,还是单独的业绩调研交流,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均应当以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透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监管案例:GHKJ——分析师交流会议中透露产能及预计业绩情况被监管
经查,GHKJ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 年 11 月19日,GHKJ董事会秘书在参与某券商分析师组织的线上交流会议过程中,向参会人员透露了公司硫化锂产能、2024年预计业绩情况等公司经营、财务方面未公开信息,且部分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未对上述信息及时予以披露,直至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后,才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告》进行披露及澄清。
GHKJ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GHKJ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5年10月21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下发监管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也就是说,公司需要在当年度的8月31日之前完成年度权益分派。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主要流程大致如下:

实施权益分派的过程中,应注意利润分配方案的设计应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则要求,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等。具体关注要点参加往期公众号文章《从监管案例看权益分派违规情形》《现金分红及送转股信披全攻略》。

2025年10月,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以专章“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司约束机制”新增董事、高管薪酬需与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业绩相匹配的要求,以促进董事高管和公司更好地实现利益绑定。本次新增的要求主要体现为如下内容:
1.制度建立与健全。《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具体需涵盖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2.薪酬结构。《治理准则》明确董高人员的薪酬应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绩效考核。《治理准则》明确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具体的绩效评价;
4.薪酬发放。《治理准则》规定针对董事、高管需预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此外,2026年3月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的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于2026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建立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披露。由此可见,该项工作已经成为监管关注度较高的重点工作之一。对此,崇立提示尚未完成薪酬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落实的公司应尽快推进此项工作。

仍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于年报披露后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并公开披露。其中主板上市公司报送时限为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创业板上市公司报送时限为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
如年报披露同时伴随着持续督导工作的结束,应当根据深市两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并由公司披露。
对此,崇立提示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对应的监管规则,并及时完成保荐相关报告的报送工作。

2025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8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2025年6月30日,深交所在业务专区发布《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暂缓及豁免披露报备要求的通知》,并先后上线了第一期、第二期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登记报备功能。深交所在2025年年度报告工作中也尤其针对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报备进行了重点强调,即对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明确要求披露的往来主体(如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其他应收欠款方名称)信息应当依法依规披露,不得使用代称替代;如确需使用代称的,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慎判断相关往来主体信息是否属于暂缓或者豁免信息披露的范畴。如经判断确属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范畴的,应当按照《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填写登记材料,在年度报告后10日内,将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对此,崇立提示公司勿忘记在年报披露后规定时间内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有关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对此,崇立提示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应将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交易所,并就年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深交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方式采用公司自评与交易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且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即每年该项工作的自评时间大概在每年的7月份,对此,崇立提示上市公司可通过业务专区下,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计分表》的加分、减分项,对照填写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以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获得一个好的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