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产托管安排的常见关注事项解析
所谓的上市公司及其他方的“资产托管安排”在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中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章节中的一类重大交易类别。实操中,上市公司与其他方(通常为其国有控股股东)之间的该种安排一般作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同业竞争问题的常见管理模式,有助于优化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及运营效率的进一步提升。本文将依据现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并结合有关监管案例剖析该种交易安排的审议披露规则及监管关注要点。
一、审议披露要求
如前言所述,该等资产托管安排(含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或受托方)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交易类别。其中,沪、深主板规则对此表述为“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表述的则是“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并适用对应的财务指标判断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但应予以说明的是,实务中并非所有含有“委托(受托)”字眼的协议都适用该类交易规则。检索市场案例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与第三方签署工程项目的“委托”代建协议(如000828,DGKG),或者签署产品的“委托”加工协议(如002709,TCCL),该类协议应当严格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审议披露要求,并与“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或“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的规则区分开来。
此外,结合深交所某咨询易问答回复可知,委托(受托)经营管理事项的审议披露,应当按照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对标交易事项的标准进行,但还需视相关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情况确定。具体关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托管经营模式对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产生影响,托管费用的金额设置方案、托管期间的盈利分配或亏损分担机制等,以此判断是否触及有关审议披露指标。
二、监管关注要点
(一)托管安排是否涉及标的控制权的实质转移
证券监管规则体系下所述的委托或受托管理合同,需要同时纳入会计上的“控制”概念进行辅助理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控制”的定义包括以下三个核心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二是通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对“委托、受托经营业务”中控制的判断也提供了有关参考依据,比如托管安排的受托方是否能对托管标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托管期间标的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如何设置,比如受托方可享有绝大部分收益或者需承担绝大部分损失等。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要考虑在标的资产所有权形式上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是否可能会对标的资产拥有控制权,是否可能因该等托管安排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经检索市场发现,监管机构也会格外关注并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此种情况。
公司前期已披露的相关公告显示,上市公司拟委托控股股东MJNY集团的控股子公司MJKY对公司下属子公司FXTY、DYMY、JFMY的煤矿进行管理,因从之前的托管经营方式转变为自主经营方式,行使办矿主体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力度加大,委托管理费用由 2.5 元/吨上调至 3.5 元/吨。而本次受托管理标的均为上市公司前期从控股股东MJNY集团处收购所得。
2023年6月,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发出2022年年报问询函并就该问题表示关注。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判断原则、委托管理协议合同安排,说明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公司对受托管理标的是否构成控制,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说明具体会计的处理情况及合规性。
公司回复称,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公司委托MJKY对标的煤矿仅履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职责。公司拥有对标的煤矿的除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外的其他权力,能够决定标的煤矿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标的煤矿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故公司对受托管理标的煤矿构成控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2022年5月,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拟受托管理控股股东XSHB全资子公司SHY。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对SHY实施委托管理对公司的影响,并说明上市公司对SHY实施委托管理但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回复称,该《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公司探索新领域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仅在授权范围内对SHY组织日常管理,重大经营决策、董事会及关键管理人员任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仍需SHY及控股股东决策,公司对SHY不具有控制权;其次,委托管理费采用固定费率,依据业绩考核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励,公司并不享有SHY整体价值变动带来的可变回报。综上,公司并不能因受托管理而拥有主导SHY相关活动的权力,也不享有SHY的重大可变回报及其可变动性,不应将SHY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崇立提示】上述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是否涉及控制权的实质变更,即一方面是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的认定,主要考虑上市公司是否拥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的能力和权力;另一方面是就可变回报的认定,包括委托期间损益回报的分配、分享和承担的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
2021年4月21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与赖某豪签署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赖某豪全面享有HJKY(原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5%,赖某豪持股45%)的经营权,HJKY于2020年11月30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公告显示,HJKY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造成投资损失4,680.73万元。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306.40万元,HJKY出表导致的损失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358.29%。
上交所认为,公司委托经营子公司资产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且子公司出表后导致的损失占公司上一年度归母净利润的358.29%,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公司应在签署委托经营协议时就及时、完整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委托经营及子公司出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1年4月21日才予以披露。后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二)托管费用的金额、标准及流向
公司控股子公司YLGS与GFLY签订了《锂盐生产线合作协议》,拟将锂盐生产线交付GFLY自主进行生产、经营与管理,在30个月合作期间内GFLY合计向公司支付合作管理费1.92亿元。在管理期间内GFLY将对锂盐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相关技术改造费用将由上市公司承担。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说明该生产合作协议以30个月作为合作期间的原因,各年度合作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定价依据,并说明若需上市公司承担的技改费用超过上市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利益。
公司回复称,商定30个月作为合作期间主要是公司基于对锂盐市场价格运行态势的判断,预计未来2-3年内锂盐市场价格不会出现明显上涨。30个月的合作期主要包括项目有效管理期24个月及6个月的技术改造期,定价依据为有效管理期内锂盐生产线固定资产折旧、土地摊销及税金、在建工程转固折旧的费用。与GFLY合作后,公司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可以大幅度减少公司锂盐业务的亏损;根据测算,预计技改费用约5,000万元左右,不会超过管理费用的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到,有媒体报道部分上市公司员工曾于2018年向托管方支付托管费用3000余万元,但该笔费用未被上市公司计入当年发生的托管费用中。上交所遂就有关媒体报道事项对公司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方是否曾向托管方支付托管费用,核实该托管费用的具体托管方、支付托管费用的原因和具体金额,是否存在少计托管费用的情况;相关方是否系代替上市公司支付托管费用与上市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并要求会计师针对上述关注事项进行核查。
后续,公司就有关事项做出回复,称公司确实存在向相关方支付托管费用的情形,且经核实所涉服务器托管合同、托管期间、单价及对账单,并未发现公司存在少计托管费的情形;同时公司还核查了有关关联方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上市公司与除实控人之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崇立提示】托管费用作为托管安排中的关键要素之一,通常是交易所问询关注的重点,对此交易所的关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费用的设定标准、依据,以及交易对价款的真实去向(是否存在可能流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等)。
一般而言,除去涉及政府利益相关的特殊要求的案例外(这类案例通常未约定管理费用),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为日常经营管理之需的委托(受托)经营管理的费用收取模式为固定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模式,浮动费用的部分通常与管理标的的净利润或净资产挂钩,此类情形下公司往往会说明定价依据和收费标准符合行业走势或者市场可比参考区间。
(三)托管安排本身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对公司后续影响
经检索市场案例发现,多数托管交易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同业竞争问题,但也有部分案例后续可能存在其他交易安排,比如一些公司选择采用先受托经营再收购的方式获取标的公司控制权。因此,交易所往往也会关注此次托管安排本身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年报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LBWR与BZHN、NBHF以及WDJHW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BZHN、NBHF将其控股的WDJHW委托LBWR全权经营管理。但 2023 年度碳酸锂价格波动,锂矿石价格与碳酸锂价格倒挂,委托经营管理业务开展进度较慢,经各方协商一致,由LBWR向WDJHW支付补足价款 6,940.44 万元。公司前期披露本次受托经营的主要目的是锁定部分公司 2023 年生产所需原材料碳酸锂的保供量。上交所发出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WDJHW 2023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期与公司的交易内容,说明公司受托经营管理的必要性及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和依据。
公司回复称,本次受托经营为了锁定部分公司2023年生产所需原材料碳酸锂的保供量。同时,因WDJHW通过委托管理可以提升其运营效率,实现产能利用率最大化。如委托管理方案最终得以实施,能够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在磷酸铁锂产业的整体布局。但因2023 年碳酸锂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公司控股子公司LBWR对WDJHW的委托经营管理业务开展进度较慢,受托经营管理未能达到预期。受托经营到期后双方终止受托经营事项。
【崇立提示】本案例为上市公司为实现业务协同受托经营管理标的公司。就受托标的未被纳入合并范围的说明方面,上市公司称系因为控股子公司对受托标的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经审核决定、其对受托标的财产无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受托经营期较短且实际受托经营业务合作已解除方面说明公司不应将受托标的纳入合并范围。
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拟作为受托方受托管理HDGZ持有的标的公司5%的股权,并与HDGZ签订《股东权利委托协议》。公开资料显示,标的公司存在多起合同纠纷,且存在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冻结、行政处罚、资产抵押等情况,并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自身风险巨大。随后深交所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公司受托管理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主要考虑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对后续合作等构成实质性障碍,说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审慎。
公司回复,公司决定采取受托管理标的公司股权(本次受托管理标的公司股权并未收取相关费用)等方式介入标的公司管理,能够更深入的了解标的公司的发展前景与存在的问题。此外,公司还与HDGZ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后续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参与标的公司的破产重整,但目前相关方案尚未细化。同时,公司在问询函回复中提示了本次受托管理股权交易可能存在缺乏管理经验和人才、受托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崇立提示】该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此次上市公司受托管理股权并非出于解决同业竞争的需要,而是出于当地国资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邀请”进行,带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这既是标的公司在多重风险下仍由上市公司接手其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因,也是此次交易并未约定受托管理费用的原因之一。
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2020年7月28日,公司与YKJT及LDTZ签署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公司委托经营管理LDTZ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委托经营管理费用采用固定管理费用+浮动收益费用方式,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年。2020年度,公司确认委托管理收入310.60万元。后深交所发出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LDTZ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是否建立完整有效内部控制制度以统筹公司主营业务与委托业务的发展。
公司回复称,LDTZ和公司各自从事不同的业务,二者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二公司在销售、采购、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各自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并得到一贯运行,公司能够统筹公司主营业务与委托业务的发展。同时,委托管理期满后拟不进行续期。YKJT委托公司对LDTZ及其子公司进行管理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对LDTZ及其子公司情况比较熟悉,能够更好的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梳理整合,维护国有资产平稳过渡。委托管理期限内,公司将按照YKJT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LDTZ及其子公司实际情况,完成非主业资产清理。
【崇立提示】该案例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受托管理相关标的公司也并非为解决同业竞争,主要目的是为对相关资产进行梳理整合,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平稳过渡。但与上一案例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收取了以受托标的年度目标利润为基础测算出的相应的受托经营管理费用,并就该费用金额与标的公司达成一致。上市公司认为,受托管理费用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符合市场委托管理费用收取的惯例和标准,收入确认公允。且此次受托经营不存在上市公司将商业机会不当让渡给受托标的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整体而言对上市公司是有利的。
作为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与其他方的托管安排应严格依照监管规则要求进行审议披露,同时也应综合考量交易对手方、托管费的设置、托管方案的后续安排及托管标的控制权是否可能发生变动等相关要素进行交易安排的整体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