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财务总监(含财务人员)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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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基于财务人员在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文将根据2024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情况,归纳分析相关案件中财务人员受处罚的原因以及处罚轻重情况。


01

2024年受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财务人员总体情况概览

(一)共计137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
据统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024年作出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罚决定案例中,存在92家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共137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6名财务人员被市场禁入。
在上述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的案件中,除财务总监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外,个别案例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中心总经理、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总会计师、子公司会计以及负责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等人也同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如BLLH(002037)、RJZ1(000587)、*STMS(300495)、*STTW(002564)、STSL(002748)、STTX(000070)、CYWL(非上市公司)、STZT(002197)、STXF(000752)等。
虽然上述人员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其若被证明存在如下情形: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责并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或者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亦或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上述人员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其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
(二)较2023年处罚情况对比
2023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例中,存在79家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共106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6名财务人员被市场禁入。虽然2024年受到顶格罚款的财务人员相较2023年有所减少,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财务人员相较2023年持平,但是2024年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财务人员数量较2023年均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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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4年受到市场禁入及顶格罚款财务人员的受处罚情形

(一)16名财务人员受到市场禁入
2024年存在16名财务人员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别为:
对RJZ1(000587)时任财务总监杨某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时任副总裁、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STMS(300495)时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钱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TTW(002564)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子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任某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STHT(600122)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某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HDDC(非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潘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任副总裁、财务中心总经理潘某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TZL(002309)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副总裁等职务钱某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STPB(600804)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财务负责人王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TMX(600898)时任财务总监郭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STXF(000752)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魏某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时任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谭某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CLJS(非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项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TMS(002699)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石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TZZ(603869)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XFT(002087)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许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4年度未有财务人员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部分案例如下:

案例一:XFT(002087)——以虚假贸易、重复确认收入、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和金额等方式虚增、虚减营业收入、成本以及存货

2016年至2022年,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公司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发费用。2016年至2021年,公司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增产成品数量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公司因虚减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虚增存货。
上述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研发费用、存货等,导致相关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许某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长期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财务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河南证监局对许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中,其他相关责任人共同或分别提出收入低且有拖欠、已退休、借款未归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未因违法违规情形获利、非公司董事、无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不分管、无实际职权、不具备专业知识、工作尽责、成绩突出、带病工作、信任领导、信任董事会决议、按照领导要求签署年报、领导未告知虚假情况、非本人意愿等申辩意见。但证监局认为上述均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自身或分管部门配合公司会计纠错及调查、在职责范围内报送真实数据、起草相关管理规则等均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正常履职行为。信任审计机构非法定免责理由,审计机构意见无法代替申辩人自身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职责。

案例二:*STMX(600898)——虚假购销业务以虚增收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公司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郭某提出申辩意见:其因岗位原因被动成为有关事项的参与者,并非首倡者和决策者,同时也多次提醒管理层在很短时间内就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屡次向市场公开提示该业务具有不可持续性,并未参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决策过程,且会计处理不当属于专业判断和认知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财务舞弊的故意等。
证监会认为:郭某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具体实施了前述贸易业务,明知该贸易业务为虚假业务,仍将相关收入、成本计入财务报告;对2021年财务数据未能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未提出任何异议;郭某未勤勉尽责,是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基于其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决定对郭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二)3名财务人员被顶格处罚
1. 顶格处罚标准
根据不同时期《证券法》的规定和不同的违法情形,顶格处罚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实施前发生并且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终结的违规行为,适用2005年《证券法》。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30万元。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200万元。
(2)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30万元。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1,0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500万元。
(3)欺诈发行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6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30万元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2,00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1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1,000万元
2. 2024年受到顶格罚款财务人员的受处罚情形
在137名被处罚的财务人员中,共有3人被处以顶格罚款,涉及2家公司,分别为:RJZ1(000587)时任财务总监杨某、时任副总裁兼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某;STXF(000752)时任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谭某。

部分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三:STXF(000752)——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2016至2019年,关联方与公司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并通过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和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相关对外披露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公司虚构子公司与供应商的纸箱采购合作,导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性质与真实情况不符;2018年,公司子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和JMQF分别分配利润9,500万元,JMQF委托公司关联方代收,分配利润时,JMQF未向子公司原股东JSBGJ支付股权收购款,未完成股权受让。子公司违法分配利润以抵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公司2018年度报告虚减其他应付款、虚增其他应收款、虚增投资收益,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与真实情况不符;2016年,公司原控股股东GDJL与TYLX签订股份转让协议,TYLX为收购股份支付的9.7亿元资金中至少9.1亿元由储某直接筹集,同时储某通过TYLX提名公司董事实际决定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分别向不同主体借款,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未按规定记账,导致相应的定期报告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以及预计负债等;上述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另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以及原控股股东TYLX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
其中谭某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按照储某指示行事,明知储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却未如实向公司提供,明知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仍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谭某系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TYLX所持公司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03

2024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罚案例中常见违规点

(一)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虚假记载的常见手段和方式包括:虚增资产和漏记负债、虚构经营收入、透支未来收入、隐瞒当期收入、低估成本、费用性支出资本化等方式影响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隐瞒重大事项却承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构成非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等。据统计,2024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中共有68家公司涉及虚假记载,其中103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6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部分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四:RPD1(601258)——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虚增或虚减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导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债务重组收益
2019年9月,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19年12月9日,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计划。2019年12月30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9年末,公司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部分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未确认债务的利息费用,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公司对LFJY的债务2.29亿元,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4月,LFJY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2019年9月,LFJY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该项债权作为暂缓确认债权;2019年12月,LFJY向管理人撤回债权申报;2019年12月,法院一审判断子公司支付LFJY2.29亿元。2019年末,公司在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且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该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并确认投资收益1.79亿元。2020年5月,法院二审判决子公司支付LFJY2.29亿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公司虚增2019年度利润总额,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虚增股权转让收益
2021年6月,公司及子公司向CCRR转让ZGQC100%的股权,转让价款2.7亿元。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CCRR向公司先后转让支付价款共计2.7亿元,但其中2.6亿元实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实质仅取得0.1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期间,公司办理了ZGQC的股权变更登记,但CCRR未对ZGQC实施有效管理,ZGQC仍由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基于上述事项将ZGQC移出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并确认投资收益1.76亿元。公司存在其他虚增股权转让收益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虚增2021年度利润总额、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武某于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任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任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2019年债务重组事项,知悉并参与ZGQC股权转让等事项,作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确认意见,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武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③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⑤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据统计,2024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中共有22家公司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39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8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五:KSLY(000796)——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公司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与KSSJ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查,2020年,公司与KSSJ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5,922.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1.81%。2021年,公司与KSSJ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38,811.7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4.72%。2022年,公司与KSSJ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2,918.4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5.68%。截至2023年12月底,公司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已完成整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同时在“17KS03”债券存续期间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不同时期任职财务总监的责任人对上述事项提出申辩意见以及海南证监局复核结果主要如下:
薛某提出:对公司资金占用不知情,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证监局认为:薛某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审批同意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知悉资金占用情况,后续未要求公司披露资金占用亦未整改,其对资金占用不知情等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不了解企业情况等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史某提出:资金占用行为并未发生在任期内,任期期间无新增资金占用,对具体内容并不知情,债券所需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与定期报告所需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为同一披露事项,不能一事双罚。证监局认为:史某任职财务总监后审批同意资金占用事项,在知悉情况下仍签字保证定期报告;公司在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和在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虽然涉及的定期报告范围有重合,但构成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及相应责任人员分别进行认定和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秦某提出:其7月底履职财务总监,8月即需签署半年报,短时间内难以细致地把握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且发现公司业务方面大额资金的动向疑点后,向公司发出辞职邮件,但应二股东要求履行签署年报;另经济压力巨大,公司存在欠薪。证监局认为:秦某任职财务总监后审批同意资金占用事项,在知悉情况下仍签字保证定期报告,其任职时间短难以了解公司情况、主动辞职、经济负担重等申辩意见不构成法定免责或减轻事由。
虞某提出:资金占用违法事实均在其任职财务总监之前,其不知情、未参与,且其签署2022年半年度报告系公司破产重整工作推进需要。证监局认为:虞某兼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执行过公司制作的资金调令,直接参与资金占用事项;其任职财务总监后审批同意资金占用事项,在知悉情况下仍签字保证定期报告;签字保证定期报告系配合公司破产重整工作推进等申辩意见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三)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规范运作违规的高频区域。据统计,2024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中共8家公司涉及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其中17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5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据统计,2024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中共3家公司涉及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尤其是未披露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其中5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由于公司的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五)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财务人员除因前述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被监管外,还有可能存在发生与其他事项(如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股权投资重大损失、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披露不充分、欺诈发行、提供财务资助等)未能充分关注并提醒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监管的情形。

案例六:*STMD(002656)——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

2021年6月,公司孙公司TYYH向JYXNY增资2.4亿元,增资后持有JYXNY16.7%股权,公司将相关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后JYXNY与公司、TYYH就提供生产经营、财务资料等发生纠纷。2022年5月、7月,公司陆续从JYXNY处获取了包括销售台账、重要账务明细在内的相关材料,显示其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量与投资时预测销售量差异巨大,实际经营情况远未达预测。公司应对相应股权价值进行调整,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损失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6月30日才披露相关差错更正公告。经评估,公司持有的JYXNY股权公允价值在2021年12月31日时点为8,154.61万元,对应需调减前期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净资产15,845.39万元,占2021年度披露净资产的21.07%。
广东证监局认为:林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主持全面工作,在知悉JYXNY股权价值发生减值,公司存在重大损失时,未及时组织披露相关事项。就公司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

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作为财务报告的编制人员,对于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有至关重要的责任。又因为其职务的特殊性,往往知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诸多与财务决策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同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财务人员更是要加强合规意识、防范内幕交易。希望本文通过案例及分析能提醒各位财务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通过优良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处罚案例汇总:

处罚

单位

涉及

公司

处罚

对象

违规

原因

处罚

结果

北京

监管局

RXW1

(非上市公司)

时任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隐瞒对海外公网业务项目采购商的控制关系,连续多年财务造假,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浙江

监管局

XYHJ

(300266)

财务总监

子公司PPP项目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的情况,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证监会

KLD

(603665)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未及时披露专网通信重大业务合同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事项,未能识别专网通信业务性质并恰当进行会计处理、列报,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贵州

监管局

BLLH

(002037)

时任总会计师;时任总会计师;时任子公司总会计师

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80万元、50万元罚款。

浙江

监管局

RZX1

(400117)

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未获充分适当证据,2020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利润总额。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证监会

RJZ1

(000587)

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时任总会计师;时任总经济师

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未按规定披露标的公司关联交易;2017年、2018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10年、5年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

监管局

TSBT

(603603)

时任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浙江

监管局

SDGF

(600077)

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关联方通过第三方向公司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上述资金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浙江

监管局

FZJD

(002196)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客户发起的产品质量索赔明显增加,但公司未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

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证监会

XHY

(002089)

时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

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50万元罚款。

证监会

RHX1

(400126)

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通过虚构自组网和雷达等业务,2015年至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60万元罚款。

天津

监管局

RZD1

(400126)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无法在法定披露日披露年报。

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DJT

(600734)

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责

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证监会

HTDL

(600343)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80万元罚款。

河北

监管局

RPD1

(601258)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

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虚增或虚减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导致公开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6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MS

(300495)

时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时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增利润,虚记银行利息收入、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虚增子公司收入,导致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53万元、5万元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

*STTW

(002564)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子公司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青海

监管局

ZPGF

(603843)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成本以及利润。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HT

(600122)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时任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导致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厦门

监管局

HXGF

(300427)

时任财务总监

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等。

对给予警告,并处以305万元罚款。

上海

监管局

SSFZ

(600748)

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协管董办)

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子公司收入和利润金额。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山西

监管局

GYY

(600771)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10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RK

(300600)

时任财务总监

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ST

(600287)

时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导致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广东

监管局

STHT

(000976)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开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广东

监管局

*STMD

(002656)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对存货执行减值测试,但在测试中对预计销售折扣率与预计销售费用率等关键参数选取错误,高估该批存货可变现净值,少提资产减值损失并多计净利润;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给予警告,并处以260万元罚款。

江西

监管局

STSL

(002748)

时任财务总监;时任子公司财务总监

子公司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50万元罚款。

浙江

监管局

AKGJ

(603001)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浙江

监管局

*STFR

(600070)

时任财务总监

子公司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采购后销售,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新疆

监管局

STZT

(002092)

时任财务总监;时任控股股东财务总监

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虚增收入、成本;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200万元罚款。

河北

监管局

STHJ

(300368)

时任财务总监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导致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广东

监管局

RZQ1

(400185)

时任财务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通过虚构公司与第三方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或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江苏

监管局

NWGF

(603880)

董事、财务总监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北京

监管局

STJY

(002721)

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

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上述事项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60万元罚款。

新疆

监管局

TSGF

(002800)

董事、财务总监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证监会

HDDC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时任副总裁、财务中心总经理;时任副总裁、总裁助理兼财务中心总经理

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750万元、20万元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10年、8年市场禁入措施。

湖北

监管局

SJYX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

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下确定收入,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

HXXL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

通过修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的方式虚增银行存款,通过虚假采购的方式虚增存货,通过虚构与加盟商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利润,通过账外列支人工工资、店铺租金等管理费用的方式虚减费用,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ZL

(002309)

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副总裁等职务;时任财务总监

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50万元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深圳

监管局

STTX

(000070)

董事、财务总监;子公司财务经理;子公司成本会计

子公司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罚款。

山东

监管局

WMYY

(002581)

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

证监会

HDSW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1年,公司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PB

(600804)

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负责人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子公司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厦门

监管局

STST

(600711)

时任财务总监

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海南

监管局

*STPL

(300630)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浙江

监管局

STXC

(300300)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子公司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安排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北京

监管局

BJSD

(非上市公司)

时任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吉林

监管局

JYGF

(000546)

财务负责人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吉林

监管局

STYL

(002316)

时任财务总监

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和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虚减营业成本,虚增预付账款;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虚减应付账款、营业成本等。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江苏

监管局

STYY

(603879)

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

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内蒙古

监管局

XSGF

(非上市公司)

财务总监;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财务部负责人

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签订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未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利润、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且未按期兑付)。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12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HC

(002168)

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子公司财务总监

少记2019年、2020年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50万元罚款。

广东

监管局

STDL

(002502)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以及子公司董事;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60万元罚款。

广东

监管局

LTHB

(603797)

时任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年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福建

监管局

LSGF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

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黑龙江

监管局

GZSW

(600187)

时任财务总监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海南

监管局

KSLY

(000796)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

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80万元、80万元、70万元罚款。

证监会

YHJT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

虚假披露2016年度至201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未按期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未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处分事项)。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GW

(600603)

时任财务总监

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海南

监管局

HLYP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负责人

以预付款、委托贷款、资金拆借以及代垫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方式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陕西

监管局

STGW

(600831)

时任财务总监

对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条件的相关项目的债务重组收益予以确认,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MX

(600898)

时任财务总监

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山东

监管局

TSYC

(600766)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

子公司在钢材贸易业务中,未实质上取得货物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以往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实际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少确认职工薪酬,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西藏

监管局

CYWL

(非上市公司)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子公司会计

通过虚增应收账款、虚构或少记与客户交易、跨期调节收入等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5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HT

(002602)

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

2018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19-2022年年报商誉原值披露错误;2019-2022年年报报告分部的披露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子公司作为单独的报告分部进行披露;2020-2022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20年、2022年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虚减利润;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相关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60万元、5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JG

(600190)

时任财务总监

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ZX

(002118)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相关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导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并以采购成本结转存货金额,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通过舞弊方式虚增2017年、2018年收入和利润,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75万元、155万元罚款。

广东

监管局

JYKJ

(300242)

时任财务总监

子公司音乐嘉年华项目,导致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未及时披露亏损情况。

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北京

监管局

STHF

(300419)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公司与5家单位开展的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公司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公司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川

监管局

LDT

(300297)

时任财务总监

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虚构业务以虚增营业收入,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湖南

监管局

PDNM

(002505)

时任财务总监;资金部负责人

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7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XF

(000752)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时任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董事、财务总监;负责管理非生产经营性资金人员。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记账)、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相关股权冻结事项。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深圳

监管局

STZT

(002197)

时任财务总监;时任子公司财务总监

虚构采购、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70万元罚款。

广东

监管局

*STHT

(000976)

时任财务总监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广东

监管局

STKW

(002425)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为减少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少计提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河北

监管局

STXH

(300137)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期间,公司未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

STYST

(300376)

时任财务负责人

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宁波

监管局

SLT

(002473)

时任财务总监

开展的输配电业务订单来源、原材料采购、生产安排、终端销售、安装验收、人员管理等方面高度依第三方,受第三方控制,无商业实质,不能计入营业收入,导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浙江

监管局

CLJS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项目、伪造合同等虚构轨道交通板块和建设板块相关购销业务进行财务造假,导致相关募集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

监管局

*STMS

(002699)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

以股权收购交易、配合相关方划转资金等形式,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

监管局

XYWL

(600576)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以购买资产预先支付意向金和保证金的形式,套出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80万元罚款。

北京

监管局

JAT

(300309)

时任财务总监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北京

监管局

HZKJ

(300477)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浙江

监管局

STXY

(002388)

时任财务总监

未能恰当计量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虚增利润总额,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

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资金,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广西

监管局

STZZ

(603869)

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导致定期报告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

监管局

*STYL

(600836)

时任财务总监

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福建

监管局

STGR

(603555)

时任财务总监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山东

监管局

YHHG

(非上市公司)

时任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发行债券涉募集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河南

监管局

XFT

(002087)

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存款;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发费用;上述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贵州

监管局

*STTC

(600112)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未按规定对相关借款的利息、罚息等进行财务处理,导致公司2020年多计净资产,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深圳

证监局

GDX

(832645)

时任财务总监

通过虚构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等服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用户数据等虚增营业收入;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深圳

证监局

*STST

(000023)

时任财务总监

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