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信息披露注意事项
一、
可转债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应当于可转债发生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核查结果,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如触及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应当参照前述规定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可转债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一)经典案例
案例一:FLXC(605488)—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交易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
二、
可转债转股
案例二:YXKJ(300231)—未履行转股价格调整事项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YXKJ发行的“YXZZ”前期存在触发《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情形。YXKJ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2024年8月17日,深交所对YXKJ出具了监管函。
事项 | 深市/沪市 |
因股份变动调整转股价格 | 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发行后,因派息或者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规定的原则及方式,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因触及修正条款调整转股价格 | 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修正转股价格的,应当及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不修正转股价格的,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本次触发修正条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 |
此外,根据上交所于2022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可转债新规的业务要点提醒》,上市公司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天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属于违规行为。
事项 | 深市/沪市 |
开始转股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转股期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
转股达总股本10% | 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季度转股情况 |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
转股期结束 | 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
未转换少于三千万元 |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应及时公告。 |
三、
可转债赎回和回售
案例三:JTGJ(300532)—未及时披露赎回提示性公告
2021年9月16日,JTGJ披露《关于“JTZZ”提前赎回暨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在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70元/股)的130%(11.31元/股),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JTGJ将按照可转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JTZZ”。JTGJ未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直至触发赎回条件才披露提前赎回全部“今天转债”的公告。2021年9月28日,深交所对JTGJ出具了监管函。
案例四:STDS(603377)—未及时披露回售公告
STDS股票自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24日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STDS可转债(以下简称“DSZZ”)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STDS《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DSZZ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根据规则规定,STDS应在5月27日开盘前披露相应事项,但STDS迟至5月30日盘后才披露回售公告,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2024年7月10日,兼有其他事项,上交所对STDS及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的处罚。
四、
本息兑付
案例五:HYGY(603799)—关于可转债的付息公告
事项 | 深市 | 沪市 |
本息兑付 |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约定的付息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付息方案、债权登记日与除息日、兑息日、付息对象、付息方法等内容。 | |
本息兑付 |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期满前3至5个交易日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期满5个交易日前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
五、
可转债信息披露其他注意事项
案例六:SQL(002984)—买卖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
事项 | 深市/沪市 |
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达到发行总量的20%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
投资者权益变动披露 | 投资者因持有或者买卖可转债中有权转股部分导致所持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
适用短线交易 |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购或者认购、交易或者转让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不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
其他重大事件 | 发生下列可能对可转债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可转债本息; (二)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三)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债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每年至少公告一次,创业板披露要点要求6月30日之前披露);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