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履职的注意事项及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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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其核心在于通过外部视角为公司治理提供独立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在近年来的改革中,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履职规范成为监管关注的焦点。本文将通过分析独董新规实施后的市场案例,提示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并强调上市公司需为独立董事的有效履职提供充分的支持与保障。


一、独立董事履职的主要职责及履职手段


(一)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为:
参与决策:独立董事需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突出其独立性。这包括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时,需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监督制衡:独立董事要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突出其监督作用
专业咨询:独立董事需要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突出其专业性。例如,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特别职权:独立董事享有一些特别职权,包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二)独立董事的履职手段
除了参与董事会会议、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决策,以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日常沟通、现场核查等常规职责外,独立董事在维护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方面还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来履行其职责:

1.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
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针对特定事项,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例如*ST天创(603608)披露《关于独立董事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进展公告》,因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天创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2023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立即启动独立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专项核查的聘任程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第三方专项审计——会计师遴选的议案》。收到独立董事的意见后,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对公司关联方交易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专项核查,全面识别和评估关联方交易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2. 向公司出具督促函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若发现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在公司治理、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体系及合规运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或不足之处,可以向公司正式发出书面提醒与督促文件。自2024年3月以来,已有4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相关函件。
其中,中孚实业(600595)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督促函的公告》,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延期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中孚实业随即表示将督促关联方筹措并尽快偿还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这一行动在公司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得到了体现,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借出资金17,116.84万元,较2023年12月31日减少了近1,000万元,显示出公司在独立董事的督促下正逐步推进资金回收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公司独立董事通过督促函,质疑公司延期向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合理性,督促上市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整改,体现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士,在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前或出现有关风险情形后,督促函或成为独立董事一项有力的补救措施。


二、典型监管案例分析

结合近期监管案例,从违法行为类型来看,独立董事受处罚的原因主要为上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独立董事及其近亲属短线交易。具体情形如下: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例1:TSXS(600291)——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合同及重大事件

1.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2018年2月、3月、8月,TSXS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分别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签订4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169.8亿元、57.3亿元、40亿元和59.9亿元。上述协议金额合计327亿元,占TSXS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6%。TSXS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1)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天安财险将前述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同步签订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天安财险依据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TSXS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少计负债341.68亿元和363.16亿元,分别占TSXS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9.73%和56.22%。

(2)2019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
2019年,天安财险未对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导致TSXS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4.59亿元,占TSXS2019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9.63%。

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2020年6月8日、6月16日、6月23日、7月9日,天安财险持有的“新时代信托蓝海11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3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7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62.1亿元,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TSXS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杜某勤作为时任TSXS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审议TSXS《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TSXS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申辩阶段,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其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重要子公司经营状况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因此,内蒙古证监局对杜某勤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对其予以公开谴责。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其他独立董事并未受到处罚。
结合2023年的8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受到处罚的11名独立董事中,有7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鉴于审计委员会的核心职责在于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也需要对披露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而相较于一般的独立董事,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往往需要因其特殊的专业背景而对公司财务信息负有更高的监督责任。一旦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被揭露,这些独立董事更有可能被视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2:*STPB(600804)——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0年11月24日,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明泰)成立,注册资本1,100,000,000.00元,上海道丰认缴出资额为399,600,000.00元,2010年12月、2011年9月上海道丰先后缴纳出资款350,000,000.00元、49,960,000.00元。截至2012年8月23日,深圳利明泰的股东包括上海道丰、深圳市瑞达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达升)等多家公司,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为杨某平、武某、朱某国(以下简称杨某平等3人)。2012年8月23日,杨某平等3人签署《会议纪要》,对深圳利明泰进行分家分产,约定由杨某平实际控制的上海道丰、深圳瑞达升共同承接深圳利明泰的5亿元债权资产,其中杨某平分给上海道丰的债权资产共3笔合计362,000,000.00元。据此截至2012年末,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只有362,000,000.00元,而当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4,456,137.95元,当期已发生减值损失42,456,137.95元。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STPB2012年虚增利润42,456,137.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3%。上海道丰因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STPB2012年至2015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2016年末,上海道丰所有的3笔债权资产中,有2笔已确定无法收回,上海道丰应当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162,000,000.00元,但上海道丰未能及时予以确认,导致*STPB2016年年报虚增资产162,000,000.00元、虚增利润162,000,000.00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8%。上海道丰因未及时计提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STPB2016年至2019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2020年3月,杨某平在明知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仅能收回152,000,000.00元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形成亏损,安排深圳一声达与上海道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348,000,000.00元的对价收购上海道丰持有的深圳利明泰31.817%股权,价格显失公允,*STPB单方面受益196,000,000.00元,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上海道丰未将这196,000,000.00元计入2020年的资本公积,导致*STPB2020至2022年每年年报均虚减净资产196,000,000.00元,占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7%、14.27%、18.51%。
应收深圳一声达的虚高股权转让款,*STPB在2020年当年就开始计提减值准备,2021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STPB在两个月内对该笔应收作出完全相反的减值准备披露。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判断该笔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回收风险”。
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一声达已向公司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7580万元,尚有2.722亿元未支付……2021年年末,公司了解到交易对方的业务开展不顺利,已没有支付能力,违约的可能性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预计不能收回的款项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7年—2018年,公司发行“17鹏博债”“18鹏博债”。其中“17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22年6月已如期兑付。“18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2024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14年至2022年年报。
除上述事项外,*STPB还存在关联交易和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就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项,时任独立董事何某、林某、武某忠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在2021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申辩阶段,三位时任独立董提出:(1)作为独立董事在已充分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下,因客观因素限制,难以通过正常手段发现,不应承担责任。(2)对于2021年年报审议工作完全勤勉尽责。(3)何某还提出在历年审计工作中均勤勉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若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没有主观过错的,监管机关将不予行政处罚。然而,证监会认为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因此,证监会,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三位时任独立董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对三位时任独立董事予以公开谴责。
为确保能够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并有效规避潜在风险,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做好详尽的工作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履职证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案例3:STQB(603557)——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
公司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公司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8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6,947.8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97%;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0.39%。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190.5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11.94%;虚增营业成本11,599.1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591.33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37.42%。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0,948.6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9.54%;虚增营业成本6,911.2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37.3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0.30%。

(2)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2016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某民和梁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4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章某民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上述4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2,000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某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4人有权要求章某民回购股份。上述4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理。周某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2016年,结束于2019年。2,000万股代持股份占2018年、2019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4.26%。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2.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公司公开发行情况
2019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议案。2019年8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债发行。2020年1月9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3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2,000万元可转债,期限6年。2020年4月8日,公司公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明确本次可转债规模为52,000万元。2020年4月10日,公司发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明确本次发行共募集52,000万元可转债。

(2)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公司涉嫌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947.84万元、5,060.4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3,181.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1,879万元,2018年、2019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0.39%、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王某萍、雷某途,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时任独立董事李某星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申辩过程中,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均提出:一是由于公司核心高管蓄意欺诈、刻意隐瞒,审计机构提供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难以发现财务造假。二是履行了审阅相关报告、现场调查、向核心高管提出质询、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等职责。李某星、雷某途还提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及的主要违规事项不在其任期内发生,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调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第一,根据《警示函》认定,有关责任人在任期内签署了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任期内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予以持续关注和深入了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发表明确意见,不能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代替其作出独立判断。部分责任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理由,以及采取了形式化履职、事后履职措施,均不足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综上,浙江证监局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某星、王某萍、雷某途出具警示函,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二)短线交易
除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外,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短线交易违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以下为两起典型的监管案例:
案例4:ZTCM(600373)——独立董事女儿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彭某天任ZTCM独立董事,彭某潞系彭某天女儿。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2日,“彭某潞”证券账户累计买入“ZTCM”股票122,900股,成交金额1,701,591元;累计卖出“ZTCM”股票122,900股,成交金额1,791,251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对彭某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5:GCXC(600067)——独立董事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胡某作为GCXC独立董事,其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存在买卖GCXC股票情形,合计买入GCXC股票27,900股、卖出12,700股。
福建证监局对胡某出具警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鉴于此,独立董事须深入学习关于短线交易的法律条款,不仅要加强自我约束,确保独立董事个人行为符合法规要求,还应主动向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明确传达短线交易的限制和后果,以防止因其无知或疏忽而导致的违规行为。


三、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能够有效、独立地履行其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了履职保障与救济机制:
1.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2.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若上市公司未能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或蓄意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将面临监管机构的监督与问责。例如,SST(300282)在变更年审机构的过程中,向独立董事提供的变更年审机构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未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因此,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同样,FCGF(600965)在面对独立董事对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提出的复审要求时,拒绝与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因此,公司被河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最终,公司与河北力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重新对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独立董事也可以借助这一机制,有效维护自身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上市公司也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充分的履职保障和支持,以确保独立董事充分履行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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