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分派的股息红利税扣缴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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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数据显示,A股市场共有3674家上市公司披露制定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有346家上市公司包含送转股。年度股东会召开后,不少上市公司于近期开始实施权益分派的相关工作。实务中,上市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派现金红利及完成送转股登记,其中可以选择部分股东自行派发现金红利。在这过程中,中国结算可以提供税款计算服务,上市公司是相关股东股息红利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上市公司有必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准确核算并代扣代缴股息红利税(尤其是针对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确保税务合规性。为此,本文对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所涉及的股息红利税的计算和扣缴进行简要梳理与说明。



一、计算原则 

股息红利税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股东类型及所持股份性质,继而确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及扣税时点。根据相关税法文件,结合中国结算的“发行人权益分派业务”相关文件,股息红利税务处理具体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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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

①现金分红应纳税所得额=每股分红金额×持股数量;

②送股、转股(股票溢价发行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外)应纳税所得额=标的股票票面金额×送转数量=每股1元×持股数量×每股送转数量

应纳税额=①+②)×税率

注:

股东类型

所得税类型

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

个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关于转增股本”规定:上市公司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法人股东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崇立提示:


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是股东在认缴出资时产生的,是股东实际投资的成本,所以在用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作为被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根据以上图示,接下来按照不同的股东类型加以说明。



二、个人股东


对于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的要求,税法对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了差别化征税政策: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东类型

股份性质

持股期限

所得税实际税率

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东

首发前限售股(解禁前)

不限

10%【注】

发放时,上市公司扣缴所得税:

中国结算代派时按扣税后金额发放至股东证券账户;

自派的,由公司按扣税后金额转入股东银行账户。

其他股份(无限售流通股、除首发前限售股之外的其他限售股)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20%

发放时,上市公司不扣缴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个月至1年(含1年)

10%

1年以上

免税

注:根据财税85号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因此,个人所持首发前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20%=10%的税率计征个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财税85号的差别化征税政策(随持股期限不同,适用的实际税率不同)。

示例:

A公司的个人股东B所持首发前限售股于2025年5月2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但仍持有部分股权激励限售股尚未解除限售。A公司实施2024年度股息红利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3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6月4日。其中,股东B的现金红利由A公司自行派发。那么对于股东B的现金红利,A公司应税后发放还是税前发放呢?

答:税前发放,每股派发1元。A公司于发放日不扣缴股东B的个税。因为股东B所持首发前限售股在股权登记日前已经解禁,该部分股份状态于股权登记日已经变成“无限售流通股”;此外,股权激励限售股所获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征税政策。即股东B获得的现金分红在其卖出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征税,于发放日暂不征税。

 

延伸思考:

假设股东B在满足减持条件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16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00万股首发前股份。自解禁日起算,持股期限未满1年,该100万股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适用10%税率缴纳个税。

 

假设股东B减持时间是2026年7月16日,自解禁日起算,持股期限超过1年,该100万股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免征个税。



三、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税85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内地投资者)参照前述个人股东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适用差别化征税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的特别规定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的相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四、境外股东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上市公司在发放时应代扣代缴10%的所得税款。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或者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股东类型

股份性质

持股期限

所得税实际税率

扣缴义务人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

不限

不限

10%

发放时,上市公司应扣缴所得税,中国结算代派时按扣税后金额发放至股东证券账户。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五、其他股东

(一)法人股东

对于法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的要求,由法人股东按照应税项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

(二)合伙企业

对于合伙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的股息红利金额自行申报,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

股东类型

股份性质

持股期限

缴税说明

扣缴义务人

法人股东

不限

不限

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符合条件的,需要纳税。

发放时,上市公司不扣缴所得税

合伙企业

对合伙企业取得的各项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将股息、红利所得作为一项独立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单独所得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1、如合伙人为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不区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均按照20%的税率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的金额,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股息红利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如合伙人为企业,作为企业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