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案例看权益分派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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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由“低频集中”逐渐趋于“高频稳定”,上市公司在积极响应政策的同时,也需注意权益分派的合规性。本文将从监管案例角度梳理上市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可能涉及的违规情形,以供读者参考。

01

未按承诺或规划进行分红

(一)监管案例


1.ZFGF(300695)——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分红承诺

ZFGF《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ZFGF2020年和2022年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ZFGF的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

2024614日,浙江证监局对ZFGF出具警示函。


2.FDTG(600507)——未按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分红

2018818日,FDTG披露《股东回报规划》,并于当年92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回报规划》第三条对具体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但2018年至2020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安排需求等因素,区分具体分红政策,但任一分红政策的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比例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020228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未按照其前期公告的《股东回报规划》,向投资者披露说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重大资金安排需求,以确定公司当年度所选择的对应分红政策,且最终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方案未达到《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最低占比20%的要求。

202011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FDTG及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关注。

(二)相关规则

以深主板为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6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02

现金分红超分配

(一)监管案例


 1.LFYL(002382)——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可供分配利润金额

LFYL2022413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截至20211231日公司的总股本1,007,053,874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1亿元(含税)。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4.54亿元,现金分红金额大于可供分配利润金额。

20224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LFYL出具监管函。


2.*STSL(002898)——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可供分配利润金额

2018420日,*STSL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权益分派预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现金分红1600万元,*STSL2017年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1,372万元,现金分红金额大于可供分配利润金额。

20185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STSL出具监管函。

(二)相关规则

以深主板为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3.2条,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03

未及时进行权益分派

(一)监管案例


 1.MWKJ(002123)——未及时进行权益分派

20231013日,MWKJ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后,MWKJ于20231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1215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2024131日,MWKJ实施完成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未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20241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MWKJ出具监管函。


2.QMXX(002232)——未及时进行权益分派

2018413日,QMXX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2018323日公司总股本408,548,4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2018612日,QMXX发布《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称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2018619日,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完成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超过两个月。

20187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QMXX出具监管函。

(二)相关规则

以深主板为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3.8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04

拟进行高送转但不符合条件

(一)监管案例


1.KLRJ(300663)——利润分配预案不符合高送转条件

2021426日,KLRJ披露《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拟以截至20201231日的总股本310,992,278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3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427日,KLRJ披露《关于撤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称,因未能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高比例送转股份(2021年修订)》规定的相关条件,公司撤销前述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14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KLRJ出具监管函。

(二)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5.11条、第6.5.12条:

6.5.11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二)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三)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

6.5.1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

(二)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上市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

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05

权益分派导致权益变动触及1%而未公告

(一)监管案例


1.KBY(300863)——权益分派导致权益变动触及1%而未公告

KBY于2025522日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变动后,KBY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从76,881,000股增加至107,633,400股,合计持股比例从56.97%增加至57.11%。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KBY未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就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2025813日,宁波证监局对KBY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

(二)相关规则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第四条,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以及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上市公司股本变化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就因此导致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第十九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06

现金分红未达标但控股股东进行减持

(一)监管案例


1.XSGF(002723)——现金分红未达标,控股股东违规减持

2023827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前述要求发布后,XSGF控股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XSGF的股份95.3万股,减持比例0.3%。XSGF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19.25%,XSGF控股股东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相关要求。

202312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XSGF控股股东给予通报批评。


2.*STBA(300262)——现金分红未达标,控股股东违规减持

*STBA第一大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于20231123日至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STBA股份104.57万股,减持比例为0.16%。由于*STBA存在股价破发情形且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STBA第一大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

20244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STBA第一大股东出具监管函。

(二)相关规则

根据《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07

未履行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监管案例


1.LGFZ(600466)——未履行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2021412日,LGFZ披露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拟以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为255,548,517元(含税)。2021520日,LGFZ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2021716日,LGFZ披露延缓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称,由于公司动用大量自有资金保障公开市场债券兑付,而公开市场债券再融资环境未能得到改善,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能筹集到2020年度利润分配所需资金,预计无法在2021720日前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经董事会决议拟延缓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方案;LGFZ同时披露,上述分红事宜纳入公司后续债务重组整体方案中进行考虑,将在明确具体分红安排后进行披露。

LGFZ已于2021412日对外披露并于20215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市场已对公司现金分红事项形成明确预期。但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施,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LGFZ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

20211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LGFZ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2.XZZF(600338)——未履行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20191026日,XZZF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914,210,168股股本总额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元(含税),无送股和转增股本。涉及资金规模约为2.74亿元。2020416日,XZZF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610日,XZZF披露利润分配实施进展公告称,由于公司生产运营不确定性提升,叠加运营资金压力加大,以及公司外部融资能力受到限制等原因,公司无法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分配方案。公司将待生产运营恢复正常,运营资金周转平稳时,再及早向全体股东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

XZZF已对外披露、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但XZZF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

20214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XZZF予以监管关注。

(二)相关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08

权益分派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一)监管案例


1.KRDQ(831010)——权益分派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KRDQ权益分派方案分别于2024421日召开董事会、5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KRDQ未进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报送。

2024912日,宁夏证监局因上述事项及其他事项对KRDQ出具监管函。


2.ZDGF(000676)——权益分派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20191月至20211月期间,ZDGF仅就定期报告事项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就利润分派预案、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0211223日,广东证监局因上述事项及其他事项对ZDGF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二)相关规则

以深主板为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16条,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