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后,如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以“专款专用、严控变更、强化安全、提升效率、压实责任、衔接改革”为主线,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针对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新规明确“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属于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之一,严禁将新规后取得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强调即使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实施。
实操中,如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呢?本文结合现行规则及市场案例,整理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比例限制等七个高频合规问答。
一、什么是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可以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是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常见方式之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明确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
二、所有募集资金均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吗?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按期限以及是否归还,可以划分为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新规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不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前,旧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可以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后,明确新规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具体修订对比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已废止)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 | 修订内容 |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上市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严格限制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
考虑到在《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前,部分上市公司已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已废止)使用已取得的超募资金,《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说明以及交易所均明确指出,《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也即2025年6月15日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仍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新规实施前已取得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注意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已废止)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新规实施前已取得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PWSP存在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进行现金管理,12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金额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董事会审议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告存在遗漏等行为。
2024年8月28日,上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9月3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监管函。
TRYQ前期披露的公告显示,2017年4月、2018年4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分别将5,000万元、7,0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自2017年12月起,公司存在为员工购房购车提供借款情形,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述行为违反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对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十二个月后持续存在的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1月1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5月7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崇立提示: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前(即2025年6月15日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仍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但需注意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新规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则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超募资金使用的注意事项,详见往期公众号文章《新规后,如何合规使用超募资金?》。
三、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履行什么审议程序?
(一)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提示注意,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额度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2021年9月14日,ZGWL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6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与披露不符。超额补流资金于2022年1月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2月1日,上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4月15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股东会)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之一,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示注意,如前文所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针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23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1条规定“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额外特别规定,需按照各板块节余募集资金的规则执行。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经审议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2023年5月15日,GHKJ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2024年10月18日,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2024年6月底,GZRJ已使用2,273.2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但直到2024年7月25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2024年7月29日披露上述事项,2024年8月15日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2024年10月14日,山东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崇立提示:
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将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新规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三条,《规范运作》(沪主板6.3.15、科创板5.3.8、深主板6.3.16、创业板6.3.11),《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2.3.5)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六条等规定,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一)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三条强调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对资金账户实施更严格监管,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新规实施后,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只能按需从专户逐笔对外支出,不能先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后再支出。
为应对新规的要求,目前市场主要有两种做法:1、部分上市公司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中强调,将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按需从专户逐笔对外支出,而不再将审议的补流金额一笔转入一般户后再支出;2、部分上市公司指定或新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此账户作为实施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区分根据项目进度正常投入的募集资金和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过程与自有资金混同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2022年ZHST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补流募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与公司自有资金混同未做区分,导致公司后续在现金分红时,至少使用补流募集资金63.02万元支付分红款项,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崇立提示:
虽然旧规尚未要求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但上述案例6中,临时补流募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与自有资金混同未做区分,导致公司后续使用了补流募集资金支付了分红款项,未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证监局责令改正。提示注意新规要求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注意事项,详见往期公众号文章《新规之后,各用途募集资金专户如何使用?》。
(二)单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在到期日前归还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三条明确,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此外,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期未归还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2024年7月27日,SLYL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归还800万元至募集资金账户,截至2024年7月27日,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剩余未偿还的8,2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4年8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归还1,600万元至募集资金账户,截至2024年8月29日,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剩余的3.7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5年1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1月7日,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尚未将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相关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归还8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于2025年2月27日归还3,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5年2月28日,累计未归还募集资金合计为4.68亿元。公司将多笔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且所涉金额较大。
2025年4月1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予以通报批评。
2022年5月19日,RHZN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4月28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未将上述6亿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下,直接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23年5月18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崇立提示: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若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也应将之前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后,再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深交所规则还明确“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科创板规则明确“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北交所规则明确“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JHGF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转至JH药厂用于日常经营。JH药厂将部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户后,公司用于买卖股票,导致期末无法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通过向第三方自然人临时借款3,000万元,才足额归还募集资金。
2024年11月28日,陕西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年1月14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
2020年6月,QBGF将2020年5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分红,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此外,公司还存在因合同签署主体错误,导致不同募投项目之间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况。
2024年11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年12月6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LHKG使用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将2,134万元用作对下属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款且未进行披露。
2024年4月30日,河南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予以监管警示。
2021年9月14日,ZGWL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9月9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7月24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核查,公司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
2024年2月1日,上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4月15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崇立提示: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分红、股权投资、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等非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沪深北交易所对公司再次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存在区别:深交所规则要求“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即无论前期是否到期,均需归还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后,方可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上交所、北交所规则要求“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即仅要求归还前次“已到期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归还又继续补充流动资金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2023年6月9日,YYKJ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6月8日到期,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到期未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该笔5,000万元募集资金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6月27日,该笔募集资金尚未到期,公司尚未到期的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万元。
2024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4年7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大丰无人科技产业园项目”结项,结余募集资金共计15,204.5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前期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均未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前归还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到期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及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前,未将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9月9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崇立提示:
上市公司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前,深交所规则要求“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即无论前次补流是否到期,均需先归还),上交所、北交所规则要求“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若有其他使用安排,应在全额归还后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什么信息披露要求?
(一)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规范运作》(深主板6.3.17、创业板6.3.12)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七条等规定,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交所、北交所针对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专门的公告格式指引。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深交所、北交所规则还明确,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2020年1月13日,HDXY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8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年1月14日至8月26日期间,公司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转出84,835万元。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1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22年1月13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述公告及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公司还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等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4日,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时任董事3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副总经理、时任监事会主席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LYSW 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19日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金额为5.94亿元。公司2024年4月9日披露《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9月19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2,892.60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披露相关补流金额不准确。
2025年1月2日,广西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监事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之一,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参照交易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格式,披露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改变募投项目的意见等内容。
(三)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相关专项报告需参照交易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告格式编制,其中针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如期归还等内容;针对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说明改变后的项目、对应的原项目、改变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实际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改变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项目改变的原因、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内容。
(四)利润分配方案或需说明过去及未来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规范运作》(沪主板6.5.8、科创板7.3.10、深主板6.5.7、创业板7.6.8)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第十五条等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五)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8募集资金用途”等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除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还可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披露募集资金用于上述一般用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还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现有规模及成长性、资金周转速度等合理确定相应规模。
针对再融资发行文件,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公司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当,说明本次融资的原因、融资规模的合理性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六、再融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无比例要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债务如何适用“主要投向主业”提出了适用意见。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收购资产。
七、配套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否适用再融资监管安排关于破发、破净的要求?
2023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以下简称“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了当前再融资监管的总体要求。
2023年11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具体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明确该次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具体举措包括严格限制破发、破净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启动发行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得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配套融资的监管安排在坚持从严从紧的同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配套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适用本次再融资监管安排关于破发、破净的要求;用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其他用途的,不适用本次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