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改,董高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5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责任,形成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2025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治理准则》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董事、高管监管制度,从任职、履职、离职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督促董事、高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二是健全董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董事、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促进董事、高管和公司更好实现利益绑定。三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严格限制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审议责任、决策要求。四是做好与其他规则的衔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等规定,提升规则协调性。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分析如下:
01
完善董事、高管监管制度
(一)明确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责任
本次修订新增了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董事、高管应当停止履职及解除职务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管任职资格进行评估的规定。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无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为“每年”进行评估,正式稿删除了“每年”) 第五十一条 存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征求意见稿为“每年”进行评估,正式稿删除了“每年”) |
提示上市公司注意,评估候选人资格时建议在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事前查询候选人的诚信档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评估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注意留档查询结果、记录评估结论。
(二)细化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治理准则》中关于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勤勉义务的内涵,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而不仅仅是出席会议和表决义务。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第二十四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
(三)强化对董事、高管离职的管理
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高管时对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做出安排。在董事、高管离职时对其未尽义务做好审查。新《治理准则》打破了董事、高管“离职即免责”的观念,董事、高管离任后仍应当履行未尽承诺,公司亦需对其履职情况及潜在违规进行审查,实质形成“离职不免责”的终身责任框架。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
无 | 第三十条 董事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上市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02
健全董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
(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认董事、高管的薪酬结构和水平
新《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管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
(二)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统筹岗位价值,薪酬分配向关键、紧缺及一线人才倾斜,提高普通职工待遇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无 |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
(三)完善董事、高管薪酬止付追索等机制,鼓励建立递延支付机制
鼓励上市公司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管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无 | 第六十二条 鼓励上市公司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
(四)细化关于董事、高管薪酬情况的披露及考核要求
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管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董事、高管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第五十四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上市时亏损的研发型上市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市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
03
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一)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披露要求
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上市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上市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
(二)同业竞争由“一律禁止”改为“禁止重大不利影响”
新《治理准则》将同业竞争条款由“一律禁止”改为“禁止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允许集团内部存在交叉业务,严格限制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强化对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披露要求,增强透明度。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
(三)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审议要求
新《治理准则》进一步压实董事会的“守门”职能: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原《治理准则》 | 新《治理准则》 |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
04
与现行规则衔接一致
根据《证券法》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规定,拓宽股东权利征集主体。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完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职责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