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重点关注问题梳理(下篇)
2025年8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崇立公众号文章《2024年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重点关注问题梳理(上篇)》介绍了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3个关键领域中存在的会计处理错误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本文将主要介绍《报告》中提出的关于资产减值、其他确认与计量、列报与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等4个关键领域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对应的账务处理规范建议,供读者参考。
04
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部分上市公司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相关产品已交付客户但尚未验收,上市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判断相关商品控制权尚未实质性转移,未确认收入并继续将其作为存货处理,按照库龄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前述已交付客户的发出商品,上市公司应以合同约定价格减去预计将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超过预计时间仍迟迟未能完成验收的定制化产品,上市公司应分析未完成验收的原因,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充分计提跌价准备,而不应简单机械采用库龄法予以计提。
(二)未恰当区分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部分上市公司对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划分不准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恰当性存疑。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前期与对方签订了资产采购合同并预付款项,本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上市公司据此将预付账款转成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一般情况下,若相关采购合同尚未解除、上市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和诉讼判决情况尚难以认定取得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则上市公司不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而应继续作为预付账款核算,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在出现减值迹象时,综合考虑各种预付账款收回方式出现的概率及对应情形下的可收回金额,恰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未恰当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部分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其中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通常情况下,重置成本计量的是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而非通过使用或处置资产所能收回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估计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四)未恰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部分上市公司子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长期停工,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仍处于查封且被司法拍卖的状态,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上市公司以子公司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已减至零为由,不再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合理估计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并将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应以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减至零为限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05
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未恰当核算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
部分上市公司在已获得客户中标通知书、定点函的情况下,基于客户产品需求开展定制化的研发项目,即根据客户提供的参数标准进行产品研发,取得客户批准认可后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并签订正式合同,上市公司对此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相关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因客户需求变化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全额计提减值。
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已明确研发活动的具体对象,应结合行业惯例、历史经验等,分析判断公司能否控制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是否可用于其他合同,在此基础上判断研发支出适用收入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后续因客户需求变化导致上市公司终止研发项目并全额计提减值,可能表明相关技术仅可用于单一客户合同,前期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予以资本化合理性存疑,应按照收入准则合同履约成本相关规定分析处理。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之“2-8 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的意见如下: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二)未正确处理固定资产修复支出。
问题描述:
部分上市公司将高速公路作为固定资产,同时将高速公路大额修复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前述修复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判断修复支出是否能够资本化,其中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在建工程
部分上市公司在建工程确认和计量存在错误。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因建设过程中与建造承包商产生纠纷,迟迟未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亦未将建造承包商已履约但双方未结算的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在对方提起诉讼后,上市公司直接将法院判决的诉讼工程款(包括逾期未付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全额计入在建工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结合在建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进度,及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在建工程,不应包括逾期未付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
崇立提示: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除前述情况外,《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之“案例5-01”还针对“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当期损益”问题进行分析后指出:若该土地专门用于新厂房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占用了该无形资产并且消耗了其一部分的经济利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七章第四节中所述的条件,即在建设期内该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建设新厂房而实现的。同时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的摊销,是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操作中,判断时还应当密切关注在建工程的建设活动开始的时点、非正常中断以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以确定摊销是否属于厂房正常建设期间的在建工程成本。
(四)未正确处理解除租赁所支付的违约金
部分上市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部分违约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此情况下,应结合公司相关租赁合同具体约定进一步分析判断。如果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终止租赁选择权,上市公司应在认定其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或实际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终止租赁选择权,上市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修改原合同条款以缩短租赁期,应作为租赁变更处理,将支付的违约金与调减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净额之差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五)未恰当处理转让子公司股权形成的预计负债
部分上市公司将其未实缴出资、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股权零对价转让给第三方,在明知子公司和第三方均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未考虑上市公司将连带承担足额出资等责任,不当确认股权处置收益,直至后续法院判决其应就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时才确认营业外支出。
上市公司在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应当合理预计需要连带承担的子公司债务赔偿义务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冲减投资收益。
崇立提示: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当转让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时,也即同时满足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三个条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六)未恰当核算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
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向高管和核心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在预计其未来存在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在等待期内对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进行估计,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时,部分员工放弃行权,上市公司根据未行权数量、当日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合理估计预计行权数量和当日股票公允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合理预见的员工自愿放弃行权的部分,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七)未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
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销售产品并提供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维保服务,以往年度仅对维保费用中的材料支出计提预计负债,售后人员薪酬及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期内改为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包括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在内的全部维保费用计提预计负债,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有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调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类别维度,如将同类产品组合计提调整为按照单个产品类别进行测算等,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上市公司不应将前述情况简单认定为会计估计变更,如果前期做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编制报表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如未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对履行质保义务所需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等进行恰当估计,或未能合理确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基础等,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报告期内的会计处理变化属于前期差错而非会计估计变更。
崇立提示: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24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指出,企业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反之,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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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与披露相关问题
(一)财务报告重要性标准披露不到位
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重要性标准的披露不到位。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对重要性标准的披露流于形式,仅概括性描述其确定重要性标准的方法,未详细披露具体科目的重要性标准及其确定依据;有的上市公司披露重要性标准内容不完整,未完全覆盖其所有重要科目或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选择重要性标准不恰当,对于性质和金额不同的报表项目和交易统一采用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标准金额,披露内容有限,不便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和使用财务报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二)未恰当计算每股收益
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稀释每股收益高于基本每股收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披露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则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
崇立提示:
每股收益的计算可参考崇立往期公众号文章: 《 年度报告每股收益计算全解》 。
部分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笔记本电脑生产和销售,近几年开始拓展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根据财务报告有关信息,上市公司消费电子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88%,光伏业务收入占12%,上市公司将其划分为同一报告分部,未详细披露两类业务的分部信息(如分部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比较信息等),不利于报告使用者对公司业务的理解和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在经营分部基础上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相关信息。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若经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07
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一)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影响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上市公司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施一次性加计扣除;在计算增值税费用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进项税予以加计抵减,并将上述费用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
通常情况下,若上述税收减免事项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上市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的税费已完整反映了企业的纳税义务,实际并未得到其他额外收益,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不应单独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
延伸情形: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针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处理方法亦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判断的关键,一是该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其是否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标准中的定额定量标准侧重于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金额可确定且能够持续取得,其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二)未按照规定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以专项基金形式投资二级市场,将该专项基金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确认大额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通常情况下,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应按照规定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未按照规定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上市公司(非房企)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房产,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收购次年,上市公司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确认大额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通常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非房地产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不相关,应按照规定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
证监会发布的《报告》以问题清单方式,系统梳理了准则执行与信息披露的突出偏差,并给出可落地的整改指引。该《报告》不仅揭示了部分公司在会计准则执行和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不足,也为如何进一步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指明了方向。我们期待广大上市公司重视监管建议,积极优化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机制,切实提升财务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