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与信息披露合规要点
自2024年新“国九条”发布以来,证监会已连续三年部署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2026年4月24日启动的专项行动,首次提出打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新生态。
非经常性损益是专项行动中反复出现的身影。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列报口径直接决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的数值,而这个数值又被财务类退市组合指标、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同时采用。《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2026年8月14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报告》)在“非经常性损益相关实施问题”项下点出两类典型情形;上交所会计监管部则自2025年起,在《会计监管动态》中连续刊载六则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案例。
本文围绕监管关注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披露高风险问题,梳理列报口径的判断规则、典型偏差情形与规范列报披露的要点,供董办、财务部门在定期报告编制与日常核算中参考。
01
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口径的判断
(一)定义、三要素与三项判断原则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2023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以下简称《解释1号》),将非经常性损益界定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6将上述定义分解为三个要素: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2023年修订另补充三项判断原则: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遵循重要性原则。
(二)列举项目作为参照清单
《解释1号》第三部分列举二十二项通常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会计类第1号1-26同时明确:不应简单地把《解释1号》中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或者把《解释1号》中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逐条对照列举项目后直接得出结论,是实务中较常见的做法。这一路径在遇到未被列举或虽被列举但适用前提不同的情形时易出现偏差。以第(十四)项“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为例,其适用前提是外部政策法规调整导致公司被动产生一次性影响;公司依据已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各年度实际经营情况持续取得的收益,并不落入该项。下文《监管报告》的两类典型问题与上交所四则案例,均属此类偏差。
(三)先解决核算,再判断列报
会计准则解决的是“何时确认、计入哪个科目、确认多少”,《解释1号》解决的是“是否从扣非口径中扣除”。二者分属两个层面,准则上的认定结论并不当然决定列报结论。实务中较易混淆的有三类。
1.准则上允许转回,不等于列报上属于非经常性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后续信用风险减少的,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解释1号》第(八)项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列入非经常性,长期资产减值则不在列举之列。这一区分与两类减值的经济含义一致:前者多源于特定债务人信用状况变化或特定清偿安排,具有偶发性;后者反映的是长期资产所处经营环境的持续变化,通常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
2.准则上确认为“一次性费用”,不等于列报上属于非经常性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与“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该确认本身并不区分经常性与非经常性。要归入《解释1号》第(十三)项,还需另行满足“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这一要件,而该要件的判断又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关于终止经营的界定。
3.计入哪个科目,不等于归入哪一类损益
按《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资产处置收益”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科目归属解决的是利润表的可读性与报表项目的可比性,与《解释1号》第(一)项“非流动性资产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的归集口径并不完全重合。按科目余额直接归集非经常性损益,易出现漏项或错项。
02
典型问题与列报披露
(一)扣非后净利润直接勾稽的监管指标
1.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组合指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标准(主板为3亿元,科创板、创业板为1亿元)。
2.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一情形,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而指标临界区的公司,口径敏感性远高于日常年报编制。
3.营业收入扣除
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为负值的公司方需进行营业收入扣除,两项判断互相牵制。沪深交易所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另要求,对营业收入低于门槛但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为正值的公司,年审机构须就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准确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指南的总体要求亦明确,公司不得通过调节收入、净利润或非经常性损益的方式规避退市。
4.其他以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的场景
包括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明确,业绩补偿计算中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以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口径变化直接影响行权、解锁条件的成就。
(二)监管通报的典型问题
扣非后净利润=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税后净额)。列报偏差有三个方向:一是将损失移入非经常性,扣非时加回;二是将收益留在经常性,扣非时不扣除;三是将本属经常性的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前两个方向均抬高扣非后净利润,是监管查处的重点;第三个方向不抬高该指标,但导致其失真,影响以该指标为基数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认定与考核条件成就判断,并触发《解释1号》第六条的特别披露义务。
证监会发布《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涉及的典型问题具体如下:
1.关停子公司解聘职工补偿款
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设备老旧、产品价格下跌,为避免损失扩大决定暂时关停(后续可能复工,未作为终止经营处理),并将支付的解聘职工补偿款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监管报告》的意见为:因经营不善暂时调整部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经营安排,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的正常经营决策,相关经营活动未来仍可能持续发生,解聘职工补偿款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核算层面,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确认辞退福利并计入当期损益,通常不存争议。《解释1号》第(十三)项的适用前提为“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本案中关停系暂时性、公司未作为终止经营处理、相关经营活动未来仍可能持续发生,该前提并不具备。2023年修订后的《解释1号》将该项原表述由“重组费用”调整为“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其用意在于收紧而非放宽适用范围。
暂时关停情形下发生的安置支出宜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若公司后续作出明确的、不可逆的终止经营决议,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作为终止经营处理的,自停止使用之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方具备归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基础。判断时点宜以公司作出正式决定并有充分外部证据支持之日为准,并留存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等佐证材料。
2.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上市公司将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理由是联营企业存在控制权争夺及生产停滞等情况,由此产生的减值具有特殊性、偶发性。《监管报告》的意见为: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且前述情形下停产滞销属于联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不应将由此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解释1号》列举项目中与资产损失直接相关的,主要为第(七)项“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控制权争夺、生产停滞均不属于不可抗力。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引发的减值,与投资方持有该项投资的正常经营及投资活动相关,属长期资产减值的常规表现,难以满足“性质特殊和偶发性”的要件。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原则上宜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仅在损失直接源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时,方可考虑归入第(七)项。核算层面另需注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进一步明确,当被投资单位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远低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时,通常表明存在减值迹象,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不应仅以股票价格进行测试。
案例1:XWYD——联营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未按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2026年3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XWYD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34号)。根据XWYD2026年7月18日《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澄清及风险提示公告》披露,XWYD2025年第三季度联营企业星华智联对外投资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3,864.39 万元,按照XWYD对星华智联的持股比例计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按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披露。随后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项金额调整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解释1号》未就权益法投资收益单列项目。一般的思路是穿透至被投资单位该项损益的性质:被投资单位因处置非流动资产、取得政府补助等形成非经常性损益的,投资方按份额确认的部分,宜相应归入非经常性。实务中,宜取得联营企业当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按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份额并单独归集。
3.大额存单利息——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A公司为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大额可转让存单,在财务报表中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将产生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上交所未予认可,理由是:A公司将大额存单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单独核算并计入投资收益,相关收益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中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处置损益;同时,购买大额存单属于A公司日常现金管理行为,大额存单产生的利息不具有特殊性或偶发性。据此,A公司可以将大额存单利息形成的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4.税收优惠相关收益——第(十四)项的适用边界
A公司依据行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20X4年起八年内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当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减免所得税费用150万元;同时依据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并按所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取得2%手续费返还。公司将上述三项收益计入其他收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上交所认为,在外部政策法规调整的情况下,公司被动产生的一次性损益影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本案中A公司系依据已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各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产生各项收益,不属于“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同时,公司购进机器设备、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行为通常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且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将延续八年,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均为行业内长期执行的政策,不具有特殊性及偶发性。据此,A公司应将上述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5.风电场转让收益——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20X3年6月,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80%股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转型成为风电行业企业。重组后,B公司业务模式由风电运营转变为风电场开发、建设及转让,设立项目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达到预定条件后通过处置股权销售项目子公司并获取转让收益,该经营模式与同行业公司相似。20X3年度B公司风电场转让业务处于起步阶段,A公司将该项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上交所认为,处置风电场属于B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且该业务模式与风电行业可比公司相似;重组后A公司在战略及资源投入层面对风电业务链条进行整合,同时有充分证据表明B公司后续年度可以实现风电场滚动开发及稳定出售,风电场转让业务具有一定持续性,处置风电场相关收益能够体现A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的正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据此,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的原则,A公司可以在20X3年年报中将风电场转让收益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6.贸易撮合业务收益——不得仅因业务开展时间短而认定为非经常性
A公司主营农产品贸易业务,20X4年开始通过拍卖交易平台开展X农产品贸易撮合业务,利用此前累积的客户、信息及渠道资源促成交易并收取撮合佣金,按净额法确认收入。A公司认为撮合业务为新业务、客户资源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将相关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上交所认为,该业务为A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收益属于A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能够体现A公司新增撮合业务后的正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据此,A公司不应仅因业务开展时间短、客户资源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将相关损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崇立提示:
上述案例传递三项口径。
第一,“政策长期存在”不等于“法规调整的一次性影响”。第(十四)项针对的是外部政策法规调整导致公司被动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公司依据已发布政策、基于各年度实际经营情况持续取得的收益,与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宜作为经常性损益。这一口径与会计类第2号2—14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的区分思路一致: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资质变化的,一次性调整计入非经常性;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资质变化的,一次性调整计入经常性。
第二,“业务开展时间短”“本期发生数量少”不等于偶发性。风电场转让与贸易撮合两案中,公司均以业务处于起步阶段为由认定为非经常性,未被采纳。判断的关键在于业务模式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后续是否具备持续性。
第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并非越紧越好。过度认定虽不抬高扣非后净利润,但会使该指标失真,并影响以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认定与考核条件成就判断,同时触发《解释1号》第六条的特别披露义务。
(三)实务中的列报选择与差异
1.部分实务执行案例情况
案例1:XBZN北交所第一轮问询回复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将软件退税认定为经常性损益,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补贴政策较为稳定。
案例2:ZHGJ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问询函回复说明:报告期内,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与计入当期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差异为:①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分别为570.33万元、567.34万元、239.94万元计入经常性损益,主要系该笔补助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②一次性抵扣的增值税加计抵减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此类收益具有一次性、集中实现的特点,因此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3:HYSW2026年半年度报告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大额存单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806.01万元,以及获得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1,944.41万元,该两项收益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公司将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2.监管通报典型案例与实务执行差异关注点
其一,同为增值税加计抵减,处理结果可能不同。ZHGJ一次性抵扣的加计抵减计入非经常性,理由是此类收益具有一次性、集中实现的特点;XBZN软件即征即退被认定为经常性,理由是“补贴政策较为稳定”。二者与上交所2025年第3期案例并不矛盾,分别对应“一次性”与“长期执行政策下持续取得”两种形态。实务中宜按政策的具体适用方式判断,而非按政策名称判断。
其二,HYSW以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为由,将大额存单利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而上交所2025年第5期案例认为,大额存单利息可以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上交所未采用是否具有长期可持续性作为大额存单利息的判断标准,而是考察其是否属于列举项目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处置损益、是否具有特殊性或偶发性。公司在采用与上交所口径不一致的处理时,宜在附注中说明判断依据,并同步评估是否触发《解释1号》第六条的特别披露义务。
案例1:RZGF——2021年年度报告多项披露错漏,含非经常性损益列报错误
2022年6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RZGF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113号)。根据公司2023年8月2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RZGF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披露,监管函查明:2022年3月21日,RZGF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时,提交文件存在多处错漏,如非经常性损益列报错误、会计差错更正、内部控制缺陷问题认定有误、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往来情况遗漏等。
违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监管函。
本案另提示一点:非经常性损益列报错误通常不是孤立出现的,往往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关联往来披露等问题相伴。将其纳入年报编制质量一并自查,较之单独核对项目金额更有意义。
案例2:WFFZ——年度业绩预告更正,扣非后净利润由盈转亏
2025年4月19日,WFFZ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此前,WFFZ在2025年1月25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中预计,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000万元至2,5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盈利300万元至450万元;更正后,两项数据分别调整为盈利1,000万元至1,500万元、亏损400万元至600万元。同期,公司扣除后营业收入为22,000万元至24,000万元,低于3亿元;营业收入预计为38,000万元至40,000万元。两项判断叠加,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
公告列举的更正原因共四项:一是就公司处置债权形成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二是对公司2024年度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进行调整;三是根据公司联营企业提供的最新审计数据,同步调整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四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虽与公司正常业务相关,但具有偶发性及临时性的业务收入进行扣除。四项原因中,前三项均落在非经常性损益与扣非口径上。公告同时说明,公司已就更正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双方在业绩预告更正方面不存在分歧。
更正的时点另值一提:前次业绩预告披露于2025年1月25日,更正公告披露于4月19日,间隔近三个月。公告将变动原因表述为“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时,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全面开展,随着WFFZ年度审计工作的推进,以及WFFZ与年审会计师进一步沟通交流后”作出调整。WFFZ随后于2025年4月19日、4月22日、4月26日连续披露三次《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已在业绩预告或更正公告中提示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还需按板块规则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按固定频次持续披露。
(四)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结论速查
综合《解释1号》、会计类指引、证监会会计监管报告与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的口径,列报判断可按以下三步推进。
1.三步判断路径
第一步,看是否落入列举项目。落入列举项目的,还需进一步核对其适用前提是否具备,例如《解释1号》第(八)项限“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第(十三)项以“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为条件,第(十四)项以“法规调整”为条件。
第二步,不落入列举项目或适用前提不具备的,回到定义与三要素,即判断该损益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性质是否特殊与偶发、计入或剔除后能否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第三步,以三项原则交叉验证。结论与列举项目不一致的,按《解释1号》第五条、第六条落实特别披露义务。
2.常见业务列报结论速查表

03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