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之重点关注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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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普遍存在内容模板化、信息含量较低、风险提示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投资者根据公告内容无法准确甄别出股价异动的真实原因,极易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错误选择,从而蒙受股价非理性波动造成的损失。

为了切实提高风险揭示的充分性、针对性及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6年7月3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其中,针对主板《其他事项类第1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格式》及创业板《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内容进行了重大修订,并于2026年7月6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核心要点是“强化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风险提示”,这表明,监管层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风险提示充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鉴于深交所本次对主板和创业板异动公告格式的修订内容基本一致,且整体公告内容与上交所现行有效的异动公告内容大致相同,故本文将围绕深主板异动公告格式的修订要点展开解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案例对股价异动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分析和提示,以期帮助上市公司尤其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从容应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精准识别风险、筑牢信息披露合规防线。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要点解读

本次修订内容聚焦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新增“重要内容提示”部分,提升投资者获知风险效率;二是统一主板ST/*ST股票与普通股票的异动标准,消除差异化套利空间;三是细化说明关注、核实情况的披露要求,压实核查力度和深度;四是扩充必要风险提示内容范围,强化市场交易类风险提示。

(一)新增“重要内容提示”部分,提升投资者获知风险效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其他事项类第1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格式(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旧异动公告格式”)无“重要内容提示”部分,投资者需通读公告全文才能识别相关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其他事项类第1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新异动公告格式”)新增“重要内容提示”部分,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告正文前集中列示三类内容:一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二是公司关注、核查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风险事项;三是涉及热点概念炒作及市场交易类风险提示。这使得投资者无需通读全文即可快速把握本次股价异动的具体情况,提升了投资者获知风险的效率,大大降低了阅读成本。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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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主板ST/*ST股票与普通股票的异动标准,消除差异化套利空间

旧异动公告格式中,主板ST和*ST股票与普通股票适用不同的异动标准。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而普通股票为±20%。

2026年7月6日,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正式施行,深主板风险警示股票(ST、*ST)的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上调至±10%,与主板普通股票保持一致。

为配套做好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调整后的信息披露,新异动公告格式中,删除了专门针对ST/*ST股票的异动标准,将ST/*ST股票与普通股票的异动标准相统一,均适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认定标准。这一调整增强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认定标准的公平性,也压缩了利用制度差异进行监管套利的灰色空间。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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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细化说明关注、核实情况的披露要求,压实核查力度和深度

旧异动公告格式中,仅笼统地要求上市公司关注及核实公司是否或预计存在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情况。

新异动公告格式进一步细化了说明关注、核实情况的披露要求,将原有的关注问题划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生产经营情况;二是重大事项情况;三是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四是其他事项。同时,针对这四种情况,新异动公告格式还逐项明确了具体的核查内容和相应风险提示要求,显著强化了核查的力度和深度。

1.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情况的披露要求

(1)披露要求变化之处

旧异动公告格式仅笼统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是否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新异动公告格式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涉及市场热点的,应当说明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投入计划和进展、竞争和其他壁垒风险,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并结合公司目前业绩提示相关经营风险。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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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案例


案例一:CXYL(002173)——针对热点概念“脑机接口”,主动说明公司相关产品尚未实现收入

公司关注到目前市场对公司脑机接口业务关注度较高。公司控股子公司BLNJ研发的“上肢主被动运动康复训练系统”(即赛博灵科AM5)已于2026年6月26日取得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批准,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目前尚未实现收入。2024年、2025年、2026年上半年,BLNJ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01万元、12.19万元、15.50万元,经营亏损分别为866.41万元、904.35万元、475.14万元,上述2024年、2025年数据已经审计,2026年上半年数据未经审计。


案例二:ZMSY(603619)——主动说明伊拉克井队停工事项

经公司自查,受中东地缘政治冲突影响,公司伊拉克区域多支井队仍处于停工待命状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伊拉克市场共部署14支井队,其中9支仍处于停工待命状态,前述停工事项对公司钻完井工程板块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同时公司温宿油田原油销量较上年同期下滑。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当前其余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平稳。

(3)监管案例


案例三:STJL(000711)——未如实说明靶材业务目前所处阶段、生产及销售情况,也未就业务发展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

STJL于2026年1月24日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以下简称《更名公告》)称,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铟靶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宣布开始正式进军高密度ITO靶材业务。《更名公告》披露后,STJL股价自1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价格涨幅为140.46%,多次触及股价异常波动,并触及严重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STJL于2026年3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告》,说明STJL靶材业务目前仍处于所收购产线的检修复产阶段,尚未正式启动生产,亦未产生相关营业收入及利润;即使公司生产出ITO靶材产品,也需要经过市场较长时间验证,市场开拓、订单获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STJL在《更名公告》中未能准确披露靶材业务目前所处阶段、生产及销售情况,也未就业务发展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STJL在2026年1月至2月披露的多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也未说明,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2026年5月13日,深交所对STJL及其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四:*STNK(600165)——未如实说明重要控股子公司已经停产

*STNK的重要控股子公司ZKXC自2024年2月7日以来处于停产状态,导致*STNK主营业务陷入停顿,但*STNK迟至3月27日才公告该风险事项。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ZKXC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如ZKXC未能在3个月内恢复生产,*STNK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前,上交所就*STNK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事项下发了监管工作函,问及“ZKXC是否再次出现停产情形”,*STNK在2024年3月8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隐瞒ZKXC停产的情况,且表示ZKXC于2024年1月5日恢复生产。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26日,*STNK股价累计上涨130.38%。

期间,*STNK于2024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5日提交《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和《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均称,仍声称ZKXC正在执行纾困帮扶计划,均未提及其已停产的情况。*STNK前期关于ZKXC相关生产情况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

2024年4月30日,上交所对*STNK及其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开谴责。

(4)崇立提示

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市场关注度较高。在既往监管实践中,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在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发生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异常等传统情况下,是否及时、充分地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然而,结合新异动公告格式内容和最新监管动态来看,监管视野已进一步拓宽,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对传统经营情况变化进行风险提示,更强调当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涉及“脑机接口”“光模块”“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市场热点概念时,必须积极主动说明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避免市场情绪过热及非理性炒作情形等,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短期股价波动。

2.重大事项情况的披露要求

(1)披露要求变化之处

旧异动公告格式仅笼统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新异动公告格式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确有筹划重大事项的,应当披露进展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应当提示重大调整、无法按期进行、终止等风险。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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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案例


案例五:ZRKJ(300333)——如实说明控股股东正在筹划涉及所持有公司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该事宜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6年7月2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XJCJ通知,其正在筹划涉及所持有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交易对手方为:JHH,本次交易为转让控股股东XJCJ持有的公司股份。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手方持股比例将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左右。前述交易事项如顺利进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对手方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目前,各方主体正在就具体交易方案、交易价格、协议条款等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和磋商,具体情况以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案例六:ZYDD(003001)——如实说明公司正在筹划以现金增资和受让股权方式收购股份

公司正在筹划以现金增资和受让股权的方式收购JHY60%的股权,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详见于2026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股权收购及增资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交易各方仍需根据审计、评估等结果进一步协商是否签订正式协议,最终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在公司签署正式的收购及增资协议前,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监管案例


案例七:MPZB(002574)——未如实说明控股股东已筹划开展重大投资项目

MPZB控股股东于2022年12月筹划投资实施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项目,并与相关方洽谈光伏电池项目合作事宜,明确与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项目投资合作的意向。MPZB股票于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标准。MPZB于2022年12月25日下午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2023年3月30日,深交所对MPZB、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出具了监管函。


案例八:HPDL(603121)——未如实说明公司已筹划进入氢能源燃料电池领域

HPDL自2019年7月下旬起已开始筹划进入氢能源燃料电池领域,8月开始前期准备工作,并于9月17日对相关合作议案开展内部审议程序。HPDL股票于2019年9月16日和17日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达到异常波动标准。HPDL分别于9月18日和19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均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直至9月23日经监管问询后才将上述筹划事项予以披露。2019年9月16—24日期间,HPDL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达到93.02%,期间3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HPDL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020年3月4日,上交所对HPDL、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控人、时任董秘给予通报批评。

(4)崇立提示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不等于“不需要披露”。上市公司在股票价格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后,应当按照交易所异动公告格式的要求,充分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是否有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包括近期是否为产业转型升级正在筹划、磋商投资新项目等。涉及需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核实是否有相应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应该在披露前,取得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的函件。如果经核查和问询后确实存在相关事项的,即使尚未签署正式协议,也应在异动公告中如实披露,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试图隐瞒或拖延披露,只会让违规行为更加严重。

3.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的披露要求

(1)披露要求变化之处

旧异动公告格式仅笼统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近期公共传媒是否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新异动公告格式则对此开展了进一步的细化,核查内容不限于公共传媒报道,而是扩大至市场传闻、热点概念等情况。若涉及热点概念事项等,公司应当进行针对性说明,包括相关事项是否客观存在,与公司有无关联,相关业务所处阶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资质等。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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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案例


案例九:XFDZ(688545)——针对内容不实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进行澄清

经公司自查,公司注意到有媒体报道称“SKHLS于2026年一季度新进成为公司前十大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实际情况为:SKHLS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00万股,于2026年1月22日解除限售。自公司上市起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SKHLS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排除其后续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另外,公司注意到有市场传闻“公司电子级高纯红磷已实现销售”。截至目前,公司电子级高纯红磷仍处于技术研发阶段,研发进展、研发结果及后续商业化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案例十:XWYD(002829)——针对市场传闻中涉及的“商业航天”等热点概念,主动说明公司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比较低、近期收入规模大幅萎缩

近期,受长征十号乙运载火箭首飞成功等事件影响,A股市场商业航天、军工装备等板块受到广泛关注。公司注意到,部分媒体及投资者将公司归入前述热门概念板块,并将公司股价上涨与前述概念直接关联。公司经审慎自查,现就相关业务实质澄清如下:

1、卫星通信业务:公司2025年度卫星通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12.33%,在公司三大业务板块中规模最小。公司的卫星通信产品主要为卫星通信终端设备,与长征十号乙运载火箭的一子级海上网系回收技术属于不同的产业链环节,公司未参与长征十号乙项目的研制或配套供应,该技术突破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

2、无人系统业务:该板块2025年度收入占比为54.34%,是公司第一大业务。但该板块收入规模从2023年约5.03亿元下降至2025年约2.05亿元,两年内收入规模大幅萎缩,面临较为严峻的订单下滑压力。

3、公司不存在跨界转型、重大产业投资等情形,市场关注的低空经济、低轨互联、自动驾驶、反无人机等领域,相关业务目前尚未形成实质性收入,整体规模较小、营收占比偏低不足5%,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不具有影响,业务拓展存在不确定性。

(3)监管案例


案例十三:JLSJ(002342)——在出现市场传闻时,未及时就热点概念“商业航天”所涉业务情况进行针对性澄清说明

2025年12月17日、18日,JLSJ在互动易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称,JLSJ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并积极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JLSJ股价累计上涨162.90%,期间多次触异动。

“商业航天”属于近期市场热点概念。JLSJ在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谨慎、客观、完整地说明公司商业航天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情况,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经监管督促,JLSJ才于2026年2月12日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说明JLSJ2025年度在商业航天领域取得订单累计金额及占比较低。2026年2月12日、2月13日,JLSJ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

2026年3月18日,深交所对JLSJ、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十四:TPGF(605255)——在出现市场传闻时,未及时就热点概念“人工智能”所涉业务情况进行针对性澄清说明

2025年12月29日、12月30日,TPGF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公司随后分别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文件,称公司无开展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计划,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查,TPGF刚于同年12月26日完成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且公开信息显示A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等。该事项被公开媒体报道并引发市场关于公司开展人工智能业务的讨论。直到12月31日,TPGF才将A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橡胶及汽车零部件制造等。

在“人工智能”属市场高度关注热点,且公司前期筹划控制权转让曾涉及相关主体的背景下,TPGF在明知自身无相关业务计划时,未在异动公告中针对设立涵盖热点业务经营范围子公司的相关传闻进行针对性说明澄清并充分提示风险。上交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

2026年1月5日,上交所对TPGF、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4)崇立提示

当上市公司卷入市场热点概念时,股价往往容易大幅上涨,若达到异动标准,公司应尽快全面梳理近期通过公告、互动易、调研接待、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的涉及热点概念的信息情况,核实是否存在通过非法定渠道(如东方财富股吧、雪球、短视频平台等)发布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以及相关信息是否存在不实、误导、夸大、选择性回避、模板化回复或风险提示不充分等情形,是否存在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情况。在此类背景下撰写异动公告时,表述切忌模板化,而应当结合公司近期的实际动作和市场传闻进行针对性说明,明确界定业务实质与热点概念的距离,客观、审慎地引导投资者预期。

(四)扩充必要风险提示内容范围,强化市场交易类风险提示

新异动公告格式在“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部分新增三条强制披露内容,若公司涉及热点概念炒作、股价大幅波动或处于历史高位/低位、换手率较高、市盈率或市净率显著偏离行业均值等情况,必须披露相应数据、说明相关情况并提示风险。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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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此次发布的新异动公告格式,是在对前期日常监管经验进行梳理与总结的基础上修订的,其根本目标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让异动公告应有的投资决策参考和风险提示功能得以真正发挥,而非沦为上市公司应付监管的格式化作业。

新异动公告格式的价值导向非常明确,即监管层已经不再满足于上市公司仅在异动公告中说明“是否存在风险”,而是要求公司直面市场关切,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且充分的核查,详细披露“风险是什么、有多大、依据是什么”,这标志着深交所对异动公告的监管迈入了精细化、实质化、严苛化的新阶段。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除应重点关注前述新修订的内容外,还须关注以下事项。

(一)达到异常波动标准时,及时披露异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建立高效的股价异动监控和响应机制,一旦达到异动标准,应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并严格按照交易所异动公告格式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公告,切忌拖延和遗忘,否则可能面临严厉的监管措施。(异动的具体认定标准及计算方式,详见崇立研究公众号文章——《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之涨跌幅偏离值计算》)

1.披露时间要求

深主板、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达到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异常波动的公告。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达到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的公告。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达到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核查公告。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达到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

由于上市公司当日是否达到异常波动标准,要在收盘之后才能确定,实操中就要求上市公司要在发生异动当日晚间完成异动公告的提交。鉴于公告披露内容较多且时间紧急,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提前观测股价并计算相关指标,如发现股价异常、可能触及股价异常波动标准,可提前准备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实相关问题的确认或说明文件,以避免收市后再进行准备,可能出现时间紧张或相关主体无法及时回复确认的情况。

2.监管案例


案例十五:MBFS(002269)——达到异动标准,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异动公告

MBFS股票于2021年1月19日、1月20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MBFS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直通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造成较大的业务风险。在深交所督促下,公司于1月21日早间对外披露相关公告。

2021年1月25日,MBFS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二)及时更正、补充前期已披露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

在上市公司股价异动期间,若上市公司先前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在异动公告中进行更正或补充,避免错误信息持续发酵。

1.示范案例


案例十六:SLZN(002979)——及时补充前期已披露的不完整的信息

公司2026年7月2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补充之处,公司已于2026年7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补充说明公告》。


案例十七:HFCJ(002208)——跌幅偏离值算错,及时说明此前披露的异动公告无效

HFCJ于2026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经公司核查发现,连续3个交易日(2026年7月16日、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累计跌幅为27.08%,同期深证A指累计跌幅为7.93%,跌幅偏离值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5.4.3条关于股价异动的认定标准。因对于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数计算有所偏差,导致错误披露了上述公告,上述公告无效。

2.监管案例


案例十八:NFJG(002553)——未及时更正、补充前期已披露的不准确信息

2023年6月19日,NFJG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在国内RV减速机配套轴承等组件供应领域占据绝对的市场份额”“在人形机器人领域,目前公司和国内头部两家减速机厂商合作开发新型减速机;相关样品已送至美国特斯拉,试验结果良好,获得较高认可”。

6月20日至28日,公司股价连续上涨,股票交易两次触及异常波动,但公司在6月26日、28日两次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提及互动易答复事项,并认为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直至深交所于6月29日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核实说明相关事项后,NFJG才在7月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2022年RV减速器配套的滚针轴承产品销量约53.3万套(仅滚针轴承),占市场总额的比例为51.5%,但未占据绝对的市场份额,且公司产品并非直接供应特斯拉,也没有取得下游客户将相关样品送至特斯拉以及试验结果和评价的书面依据,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的回复表述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2023年8月18日,深交所对NFJG、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开谴责。

(三)及时披露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当上市公司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可能存在退市风险时,上市公司也应当在异动公告中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1.示范案例


案例十九:*STQY(688496)——如实说明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QYKJ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QYKJ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QYKJ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等公告,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1条第(一)项、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A股股票于2026年5月12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监管案例


案例二十:*STWH(002586)——未充分披露公司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关注、核实情况

*STWH股票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4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4.18%,*STWH于2024年5月5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提示*STWH存在的可能触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风险。

*STWH在2024年5月6日午间对上述公告进行补充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更新后)》,但公司在公告中仅披露了宁波证监局及本所向公司发出了提示函、关注函及该等函件指出的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未充分披露*STWH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关注、核实情况,并结合核实情况充分提示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STWH股票于2024年5月6日、5月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21%,*STWH在5月7日下午向深交所提交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文件中亦未包含*STWH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关注、核实情况,并结合核实情况如实说明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2024年9月20日,深交所对*STWH、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开谴责。

(四)充分核实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核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是否买卖公司股票,若存在,应当及时披露并如实说明相应情况。

1.示范案例


案例二十一:HTFZ(000547)——如实说明在股票交易异动期间,控股股东存在卖出公司股票行为

实际控制人HTKG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HTXT于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将2024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股份中的549,507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截至2026年2月3日收盘,上述增持的股份剩余40,790股。后续,控股股东HTXT筹划择机减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监管案例


案例二十二:SDGF(600077)——未核实出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实际控制人存在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卖出公司股票行为

2022年1月至3月,SDGF股价连续涨停并多次触及异常波动。3月14日上交所发出问询函,明确要求核实董监高及控股股东等近期股票交易情况。3月15日、17日、22日,公司连续3次披露异动公告,均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也未发现其他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后经查明,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于3月22日至23日集中出售公司股份逾3,300万股,占总股本约2.5%,成交金额超2.2亿元;且该计划中存在7名现任董监高,合计出资比例近28%,其中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出资占10.90%、时任董秘占0.93%,两人均事前知悉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意向,并于3月22日召开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中表决同意减持相关股份。公司连续3次异动公告均未核查出该事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2022年4月22日,上交所对SDGF、时任董事长、时任董秘予以公开谴责。

三、结语

2026年7月6日,深交所全新异动公告格式生效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披露不再是一份“例行公事”的文件,而是在股价剧烈波动时,向市场传递真相、稳定预期、维护公平的核心工具。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上市公司必须摒弃“模板化”思维,将“如实披露、审慎核查、公平披露、充分提示风险”作为撰写异动公告的黄金法则,才能有效防范合规风险,赢得市场的长期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