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全面优化利润表“五分类”结构,2027年起分步实施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2026年8月5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不同企业分步实施,并允许提前实施。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将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以下简称“原列报准则”)。
新列报准则由原45条扩展至71条,核心变化聚焦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主要修订要点包括将利润表划分“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大类别,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重要性”定义新增“模糊处理”条件等。本文将围绕新列报准则的核心修订要点逐一展开解读。
01
优化利润表“五分类”结构
(一)划分五大损益类别、新增三层合计项目、完善列示项目
新列报准则最核心的变化,是对利润表的结构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新列报准则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改为“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删除单独列示“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项目。
(二)五大损益分类的具体规定
新列报准则“第四章 利润表”之“第二节 利润表中损益分类的一般规定”明确了五大损益分类的具体划分内容。
1. 经营类别
“经营类别”的损益反映在“经营利润”合计项目。企业应当将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投资特定资产、向客户提供融资)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2. 投资类别
“经营类别”与“投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反映在“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
投资的“特定资产”包括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的投资、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他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
除从事相关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外,上述“特定资产”产生的下列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直接归属于取得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应当始终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
3. 筹资类别
“经营类别”“投资类别”与“筹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反映在“持续经营利润”合计项目。
对于“纯筹资交易负债”(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以及直接归属于发行和解除负债的增量费用,一般分类为“筹资类别”。
对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并非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一般分类为“筹资类别”。
4. 所得税费用类别
企业应当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分类为“所得税费用类别”。
5. 终止经营类别
企业应当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终止经营损益,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
此外,新列报准则“第四章 利润表”之“第三节 利润表中损益分类的其他规定”还明确了用途变更、持有待售、资产组、汇兑差额、保险合同、套期工具、衍生工具、混合合同等特殊情形的损益分类规定。
由此可见,新列报准则全面优化了利润表结构,由“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传统结构,转变为“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的层级化结构,并明确“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大损益分类标准,更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
02
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
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新列报准则及其他会计准则未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应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

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自身设计的业绩指标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联性,向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相关信息。
03
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
新列报准则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

对信息的“汇总”与“分解”,不得使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有助于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04
“重要性”定义新增“模糊处理”条件
“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第九条要求,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适用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按照下列标准开展重要性评估:(一)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在合理预期下,某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的省略、错报或者模糊处理会影响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信息具有重要性……。
新列报准则提出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与《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准则与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贯通性、协调性,以提升会计信息与可持续信息的联通性、整合性。
05
其他修订要点
(一)新增“基本财务报表”概念,明确“基本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含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
(二)涉及按流动性顺序列示时,将“可靠且更相关”的表述修改为“更有用的结构化汇总”。
(三)新增划分流动负债的条件,明确资产负债表日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影响流动性划分。
(四)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衔接,修改、增补或删除相关报表列示项目。
(五)附注新增要求披露“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说明”。
06
实施时间与衔接安排
为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本次借鉴此前收入、租赁、金融工具等准则的实施经验,采用分步实施、允许提前实施的安排。具体而言,考虑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 18”)将于2027年1月1日在全球生效,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与IFRS 18趋同的新列报准则;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为其提供两年的过渡期,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为其额外再提供一年的过渡期,自203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便于相关企业能够有更为充足的时间适应新列报准则要求。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列报准则。

新列报准则第六十九条要求,在执行的首年,企业应当在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最近可比期间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调节信息,包括根据新列报准则列报的调整后金额,以及此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的金额,也可以自愿披露当期或除最近可比期间外更早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前述调节信息。
此外,首次执行新列报准则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第(二)项有关要求的企业,可以将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从“权益法”变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追溯采用该会计政策变更。
提示注意,财政部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次正式修订发布新列报准则,同时在财政部答记者问中明确配套利润表格式将尽快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等同步发布。
结语
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全面集中反映,对于业绩评价、投融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新列报准则并非简单“改利润表”,而是把“企业价值创造逻辑(经营、投资、筹资)→会计列报(五分类+新增三层小计)→管理层业绩指标→信息呈现质量(重要信息避免模糊处理)”形成闭环,是企业财务业绩呈现理念和呈现方式的一次重大革新。
对企业而言,这既是提升财务报告质量的契机,也是不容忽视的合规挑战。建议公司在执行新列报准则前,全面梳理新列报准则与公司现行实务的主要差异点,建立新旧利润表项目的对应关系及调整逻辑,按照“五分类”结构调整利润表格式,逐项确认管理层业绩指标、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等新增披露要求,确保财务ERP和报表系统支持新的损益分类维度。面对新准则带来的变化与挑战,建议公司尽早规划,稳妥过渡,并提前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