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案例看上市公司治理的“三分开,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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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并购重组热潮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变更频繁,控股股东、实控人变更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变动,在新旧衔接的过程中,一旦控股股东、实控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人员混同、往来账务混同、资产混同、机构混同甚至是业务混同的情况,则可能会产生上市公司财产被控股股东、实控人隐匿、非法转移或者被私吞挪用等重大隐患。“三分开,两独立”原则即为控股股东、实控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为此本文通过梳理“三分开,两独立”的相关规则及监管案例,归纳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的注意事项,供参考。

一、

人员分开

控股股东、实控人变更时,新控股股东、实控人提名或任命与自己有密切关联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职务,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变动,在人员变动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当干预上市公司人事管理的情形,使得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薪酬、选聘以及履职独立性方面过度依赖控股股东、实控人,则可能削弱上市公司的决策独立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人员分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限制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案例:BGGF(600379)
公司时任总经理谢某任职期限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0日。同时,谢某自2022年11月15日起在控股股东SXBG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存在人员和经营管理未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的问题。
2023年6月27日,陕西证监局对BGGF、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谢某、董事会秘书原某出具警示函。
案例:JYKJ(300242)
董事长兼任董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在间接控股股东任职。2022年1月,JYKJ披露时任董秘朱某辞职,由董事长郭某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022年7月,公司披露聘任刘某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郭某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经查,2022年1月至6月,郭某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在JYKJ间接控股股东JZY集团任集团执行董事、集团联席总裁、上海地区主席等职务,郭某在兼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期间,仍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行政职务。
2023年12月5日,广东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JYKJ、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出具警示函。
2023年1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JYKJ、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出具监管函。
案例:LNNY(600758
SYMY作为上市公司LNNY的控股股东,在人员方面干扰LNNY独立性,SYMY的安监局局长(副总裁)夏某,同时在LNNY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019年1月13日,辽宁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SYMY、LNNY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兼常务副总裁以及财务总监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

(二)人员薪酬的独立性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案例:GQJS(002625)
2019年至2020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而从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未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2021年12月31日,深圳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GQJS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警示函。
案例:JYZY(002198)
李某于2011年至2017年担任JYZY董事、营销总监期间,JYZY股东、时任董事长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发放部分薪酬。相关当事人李某和陈某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JYZY,导致JYZY相关年度报告中对有关董事是否在关联方领取薪酬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对相关当事人出具警示函。

崇立提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针对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三)选聘程序的干预限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案例:DLRD(600719)
控股股东组织DLRD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工作。
2023年7月10日,大连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案例:SHYL(600836)
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SHYL实控人、董事长仅通过召开经理办公会通知其委托王某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王某实际履行SHYL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月14日,上海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SHYL、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分别出具警示函。
案例:YKG(600317)
财务负责人的选任实行委派制,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LGJT委派(推荐)和管理,损害了管理层、经营层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任命权。在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下,事业部所属单位间人员调整由事业部自行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公司不行使相应人事管理权。劳动合同管理较为混乱,公司部分高管人员仍与控股股东YKGJT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晰。
2019年11月7日,辽宁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YKG、LGJT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四人出具警示函,对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副总经理等十一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人员独立性影响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2)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3)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4)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5)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6)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HGZY(000923)
控股股东HGJT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HGJT作为HGZY控股股东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HGZY财务人员兼任HGJT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HGZY出纳工作由HGJT委派人员办理。
2024年8月22日,河北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HGJT出具警示函。
2024年9月13日,深交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HGJT出具监管函。
案例:DFDL(603606)
控股股东DFJT及其一致行动人HXTZ的部分员工在DFDL的OA系统中开有账号,并存在个别人员参与创建、审批DFDL汇款、员工福利发放相关审批流程的情况。
DFDL2020至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发放对象包括了控股股东DFJT及其一致行动人HXTZ的部分员工,其中2020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31.9万元;2021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13万元;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47.5万元。
DFDL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严格做到了‘五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你公司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9月2日,宁波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DFDL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案例:DTCR(000958)
DTCR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HBGS管理人员高度混同,双方共用社保账户。
2024年2月1日,河北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DTCR出具警示函,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秘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2月7日,深交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DTCR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出具监管函。
案例:ZNGF(000717)
ZNGT是ZNGF的控股股东。ZNGF与ZNGT在财务部、办公室、运营改善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投资管理部、内控管理部、企业文化部、设备管理部、能源环保部、物流部等部门设置和人员管理上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存在人员不独立、办公场所混用的问题。

2018年12月2日,广东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ZNGT、ZNGF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二、

资产分开

新控股股东、实控人可能会为了实现自身战略目标,向上市公司注入新的资产,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当保证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1)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2)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HSK(002653)
HSK控股股东控制的四川ZX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MCYL科技有限公司、西藏XTW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管理、财务和经营事务均由HSK负责办理,相关事务在上市公司办公系统流转审批,印章由上市公司人员保管。
HSK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规定。
2020年10月9日,西藏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HSK、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出具警示函。
案例:WHGF(002586)
公司与控股股东存在共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经查,公司控股股东WHKG的公章管理员可以使用其个人账号登录“WHJT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历史用章情况,且能够查阅WHGF海实时更新的印章使用情况及相关盖章扫描件。

2020年8月13日,宁波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WHGF出具警示函,对WHKG、WHKG实控人之一、董事长冯某出具责令改正措施,对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冯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


三、

财务分开

控股股东、实控人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如果控股股东、实控人与上市公司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则会损害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2)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控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控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5)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TLFH(873576)
公司OA财务报表模块中包含控股股东XBCL的部分费用审批单,公司财务信息系统未能完全与控股股东分开。
2024年9月25日,陕西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TLFH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顾某、董事会秘书何某出具警示函。
案例:WHGF(002586)
2019年12月13日,WHKG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WHGF同意,实施了获取WHGF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2019年12月23日,宁波证监局对WHKG、WHKG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冯某、WHKG应急管理小组成员张某、WHKG应急管理小组负责人冯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案例:YKG(600317)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LGJT财务部干预公司会计基础工作,部分会计基础工作需请示LGJT方可开展。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红亦需LGJT审批。LGJT的资金归集制度,限制了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在财务管理的其他方面,LGJT下发的管理文件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上市公司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
2019年11月7日,辽宁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YKG、LGJT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四人出具警示函,对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副总经理等十一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LNNY(600758)
经查,发现SMJT作为LNNY的控股股东,通过设定财务指标及对LNNY下属部门下达任务的形式,在财务方面干扰LNNY独立性。
2019年1月13日,辽宁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SYMY、LNNY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兼常务副总裁以及财务总监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
案例:ZNGF(000717)
ZNGT是ZNGF的控股股东。ZNGF与ZNGT存在财务核算系统联网的情况,且ZNGT的财务人员拥有ZNGF财务核算系统的登陆及查询数据权限,双方未能做到财务完全分开。
2018年12月2日,广东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ZNGT、ZNGF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案例:JJKJ(600586)
JJJN系JJKJ的控股股东,HLBL、JJGL系公司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JJJN、HLBL、JJGL与公司共用水(电)表,由公司与供水(电)公司统一结算,公司按关联方使用量以成本价向关联方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代付款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5月18日,上交所对JJKJ、公司实控人丁某、控股股东JJJN、关联方HLBL、JJGL,时任董事长王某、时任总经理曹某、时任财务总监栾某、时任董事会秘书董某予以监管警示。


四、

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同时建立独立完整的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决策、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得存在合署办公、机构混同的情况,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案例:JMGF(601958)
JMGF控股股东JMJT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JMGF债权类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的议案”、“关于JMGF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审议通过后,JMGF进行了相应财务处理,相关资产核销及报废会计处理发生在2022年度。董事长柳某、董事会秘书李某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资产核销及报废属于应由上市公司自主、独立决策事项,JMJT对该类具体事项进行事前审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6月27日,陕西证监局对JMGF、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JMJT出具警示函。
案例:GXNY(600310)
GXNY按照控股股东相关制度向其请示项目招投标、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等经营管理事项。
2021年12月30日,广西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GXNY、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秦某、时任财务总监李某、董事利某、贸易业务核心人员夏某出具警示函。
案例:YKG(600317)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LGJT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对YKG业务实行“穿透式”管理。通过赋权事业部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分别划归集装箱事业部、散杂货事业部、滚装事业部、开发建设事业部等四个事业部进行管理,YKG丧失对相关业务管理权。
在LGJT层面成立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负责YKG集团单位间具体人事政策的落实工作。人力资源共享中心人员及领导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同时将YKG个别职能部门与集团职能部门合并,存在机构混同问题。
2019年11月7日,辽宁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YKG、LGJT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四人出具警示函,对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副总经理等十一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LNNY(600758
SYMY作为上市公司LNNY的控股股东,通过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及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LNNY日常经营事项,在业务方面干扰LNNY的独立运营。

2019年1月13日,辽宁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SYMY、LNNY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兼常务副总裁以及财务总监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


五、

业务独立

新控股股东、实控人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战略布局和资源情况,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方向进行调整,如果新控股股东、实控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不充分,则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之间的业务独立性受损。控股股东、实控人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4)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商业机会保护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决策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案例SFHY(000631)
2021年10月至11月,公司就项目立项、生产用车采购、战略合作意向书签订等相关业务事项向控股股东WXJT公司报送请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2023年7月19日,浙江证监局对董事长陈某、时任董事长盛某、时任总经理王某、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某出具警示函。
案例SSFZ(600748)
SSJT作为SSKG的控股股东,在2011年SSKG间接收购SSFZ63.65%股份时,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采用政策允许的方式进行业务整理,避免与SSFZ发生同业竞争。该承诺履行期限于2014年7月届满,经股东大会审议延期3年履行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延期履行承诺期限于2017年7月届满,经股东大会审议延期2年履行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再次延期履行承诺期限于2019年7月届满。SSJT自再次延期履行承诺期限届满后至今,仍未按照承诺解决同业竞争。
2024年2月2日,上交所对SSJT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SHHY(600128)
SHHY于2017年12月16日披露称,公司原控股股东ATWH将所持49,353,500股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SHKG。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由ATWH变更为SHKG。由于SHKG下属企业与公司在服装、部分化工品、其他纺织品等商品的进出口代理及自营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SHKG于2017年12月16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3年内采取恰当的措施解决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2020年12月1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拟将承诺履行期限延长两年,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1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承诺延期事项,相关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SHKG承诺期限届满,仍未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已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
2022年1月19日,江苏证监局对SHKG出具警示函。
2022年6月8日,上交所对SHKG予以通报批评。

崇立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控股股东SHKG在异议回复中提出3点申辩理由均未被上交所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SHKG申辩理由一:SHKG前期重点推动业务体量最大的投资业务和房地产业务整合,按照承诺解决投资、房地产两大业务板块的同业竞争问题。

上交所认为:SHKG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承诺,将在3年内解决与公司在服装、部分化工品、其他纺织品的进出口代理及自营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前期已解决投资、房地产两大业务板块的同业竞争,不影响对解决服装、化工品、其他纺织品的进出口代理等业务同业竞争承诺未履行的违规事实认定。

SHKG申辩理由二:SHKG主动承诺持续推动解决贸易板块部分商品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2017年12月,ATWH所持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SHKG时,SHKG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主动做出解决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及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SHKG为履行承诺已开展逐步清晰隔离与公司服装、纺织品、部分化工产品等大类商品的贸易、决定将存在同业竞争的贸易公司委托公司经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列入3年重点任务等措施。

上交所认为:SHKG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一经作出,即已向市场公开,对市场及投资者产生明确预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将对投资者预期及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主动作出承诺、未接到同业竞争投诉等,不能作为减免未履行承诺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SHKG申辩理由三:2020年以来的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工作进度延迟。在严峻的外贸形势和经营压力下,需充分考虑改革整合可能带来的风险。长期以来,SHKG从未接到过业务人员或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的投诉。

上交所认为:SHKG解决同业竞争承诺自2017年12月16日作出。在承诺作出后,SHKG就应当采取措施,并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履行承诺。但SHKG在长达3年的承诺期内未履行承诺,现已逾期超过一年。SHKG提出的为履行承诺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及委托经营管理措施等,并未实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不构成SHKG不履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重大实质障碍,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HGZY(000923)

HGJT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HGJT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HGJT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HGZY股份期间,HGJT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HGZY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HGJT控制的HGGF采取联营方式从事与HGZY主营业务相同的铁矿石销售业务,HGJT未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024年8月22日,河北证监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HGJT出具警示函。
2024年9月13日,深交所连同该公司其他违法事实对HGJT出具监管函。
通过梳理相关规则及监管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控股股东、实控人变更的关键时期,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三分开,两独立”原则,这一原则对于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稳定过渡至关重要。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应当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当干预,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应引以为戒,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独立性,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