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分析行政处罚案件中独立董事的违规行为及申辩结果,以期为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提供指导与参考。
一、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度有15家上市公司的22名独立董事受到处罚,无独立董事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与2023年度(8家上市公司的13名独立董事受到处罚)相比,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涉及公司数量及处罚人数均有所增加,行政处罚涉及公司数量同比增长87.50%,处罚人数同比增长69.23%。近3年独立董事受行政处罚情况如下:从上市板块看,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行政处罚涉及的15家上市公司中,沪主板6家,深主板5家,创业板4家。从处罚机构看,2024年度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件分别由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广东监管局、西藏监管局、安徽监管局、江西监管局、内蒙古监管局、山西监管局开出,其中中国证监会向10名独立董事开出罚单,涉及上市公司3家。2024年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独立董事分布情况如下:(二)处罚金额
从处罚金额看,2024年度22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1,030万元罚款,人均罚款金额46.82万元。与2023年度(13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585万元罚款,人均罚款金额45.00万元)相比,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人数、罚款金额及人均罚款金额均有所增加,其中处罚金额同比增长76.07%。近3年独立董事行政处罚金额情况如下:从处罚金额分布情况看,2024年度22名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中,17名独立董事适用新《证券法》处罚依据;1名独立董事被处以250万元罚款,1名独立董事被处以55万元罚款,13名独立董事被处以50万元罚款(占比59%),1名独立董事被处以30万元罚款,3名独立董事被处以10万元罚款,3名独立董事被处以5万元罚款。2024年度独立董事罚款金额人数分布情况如下:
从违法行为类型看,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
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有11家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19名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违规类型主要包括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具体情况如下:注: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违规事项,以上统计仅以违规类型区分。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等行为。2024年度独立董事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共有11家公司涉及虚假记载,主要违规情形包括:(1)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如:JZCH(000587)、HTGF(000976)、MDDD(002656)、HJGF(300368)、PBS(600804)、XSGF(600291)、KSWH(002425);(2)虚构交易、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如:JZCH(000587)、HTGK(600122)、GYY(600771)、HTGF(000976);(3)成本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如:GYY(600771)、XHHB(300137);(4)虚减负债,如:HTGK(600122)、XSGF(600291);(6)虚增债务重组收益、虚增股权转让收益,如:PDJT(601258);(7)虚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HJGF(300368)。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2024年度独立董事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共有4家公司涉及重大遗漏,主要违规情形包括:(1)定期报告或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如:HTGF(000976)、PBS(600804)、JZCH(000587);(2)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如:JZCH(000587);(3)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如:HTGK(600122);(4)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如:PBS(600804)。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2024年度独立董事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共有3家公司涉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主要违规情形包括:(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等),如:PBS(600804)、XSGF(600291);(2)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如:MDDD(002656);(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如:PBS(600804);(4)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信托计划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如:XSGF(600291);(5)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如:MDDD(002656)。
案例一:GYY(600771)——提前确认销售收入、销售费用跨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GYY 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GYY 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减销售费用、虚增/减利润),综合虚增/减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分别为23.39%、66.18%、73.95%、46.45%、120.29%、76.66%、36.87%、269.86%。GYY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赵某民作为GYY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对GYY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某民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未对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未勤勉尽责,是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山西监管局对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案例二:XHHB(300137)——年终奖跨期计提,虚增成本费用、虚减利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初,XHHB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末,XHHB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4月26日,XHHB公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XHHB上述将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导致XHHB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XHHB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吕某作为XHHB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知悉上述违法行为,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4年11月29日,河北监管局对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案例三:HTGK(600122)——财务造假、账外融资虚减负债,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7年至2018年,HTGK通过宏图三胞及其32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677笔,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72.21%。2018年,HTGK虚构销售业务416笔,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13.85%。2017年至2018年,HTGK(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33笔,金额合计87.66亿元;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25笔,金额合计28.07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HTGK上述行为导致其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例为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HTGK未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HTGK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案涉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独立董事是HTGK 2017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中国证监会不予采纳。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对4名时任独立董事给予警告,并对2名时任独立董事王某琪、李某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2名时任独立董事苏某兵、林某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PBS(600804)——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重大合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20年3月,PBS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与关联方深圳一声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3.48亿元,分别约占PBS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4.99%、35.58%。2020年6月,PBS与关联方深圳敏捷签订《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合同金额约19.63亿元,分别约占PBS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240.56%、200.72%。PBS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同时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4月11日,PBS子公司大数据公司与王某波、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百凌,该公司100%控股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定价2元人民币并承担北京百凌债务8亿元,PBS当月支付相关款项8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PBS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81.8%、87.43%。2022年4月15日,大数据公司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收购沈阳彼商,间接持有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协议显示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吉林省龙井市总面积约7万平方米的特色小镇项目,评估价值不低于4亿元。双方约定承债收购,股权转让定价1元人民币,大数据公司承担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的负债约4亿元,PBS当月支付相关款项约3.48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PBS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35.58%、38%。PBS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2份重大合同;同时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上述2份重大合同,导致202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12年末,PBS子公司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只有3.62亿元,而当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4亿元,当期已发生减值损失0.42亿元。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PBS 2012年虚增利润0.42亿,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3%。上海道丰因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PBS 2012年至2015年年报均虚增资产。2016年末,PBS子公司上海道丰所有的3笔债权资产中,有2笔已确定无法收回,上海道丰应当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1.62亿元,但上海道丰未能及时予以确认,导致PBS 2016年年报虚增资产1.62亿元、虚增利润1.62亿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8%。上海道丰因未及时计提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PBS 2016年至2019年年报均虚增资产。2020年3月,PBS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某平在明知PBS子公司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仅能收回1.52亿元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形成亏损,安排深圳一声达与上海道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3.48亿元的对价收购上海道丰持有的深圳利明泰31.817%股权,价格显失公允,PBS单方面受益1.96亿元,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上海道丰未将这1.96亿元计入2020年的资本公积,导致PBS 2020至2022年每年年报均虚减净资产1.96亿元,占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7%、14.27%、18.51%。应收深圳一声达的虚高股权转让款,PBS在2020年当年就开始计提减值准备,2021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PBS在两个月内对该笔应收作出完全相反的减值准备披露。2017年至2018年,公司相关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14年至2022年年报。PBS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PBS 3名时任独立董事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在2021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中国证监会不予采纳。2024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3名时任独立董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案例五:XSGF(600291)——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及重大事件,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2月、3月、8月,XSGF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分别与华夏人寿、天安人寿签订4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169.8亿元、57.3亿元、40亿元和59.9亿元。上述协议金额合计327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6%。XSGF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XSGF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2018年,天安财险将前述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同步签订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天安财险依据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XSGF 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少计负债341.68亿元和363.16亿元,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9.73%和56.22%。2019年,天安财险未对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导致XSGF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4.59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9.63%。XSGF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2020年6月至7月,天安财险持有的4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62.1亿元,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XSGF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XSGF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杜某勤作为XSGF时任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审议XSGF《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XSGF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证监局不予采纳。2024年8月14日,内蒙古证监局针对XSGF 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对时任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和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证券法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证券法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是上市公司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加大对企业财务造假、有关机构配合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上述案例一、二、五可见,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对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必设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重要职责。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仅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保持更高的关注,必要时可以采取核查手段进行查验。此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除了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一般职责外,由于其本身具备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具有专业敏锐度。因此,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独立董事,尤其是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无疑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更容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有1名独立董事违规内幕交易,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六:TRYQ(300165)——独立董事使用其控制的其他账户内幕交易2023年1月初,TRYQ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出让控制权,独立董事张某推荐了相关公司。2023年1月29日,双方召开现场会议,详细介绍各自公司情况,相关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表明收购TRYQ控制权的意向。2023年5月8日收盘后,TRYQ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前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之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公开于2023年5月8日晚。张某时任TRYQ独立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张某军”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1日开立于粤开证券苏州分公司,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浦发银行,敏感期内买入“TRYQ”的资金来自独立董事张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军”粤开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使用,交易“TRYQ”由张某决策。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使用“张某军”证券账户买入“TRYQ”109.68万股,成交金额571.21万元,后通过大宗交易全部卖出,卖出金额570.34万元,扣除税费后亏损1.28万元。独立董事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本案当事人张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证监局不予采纳。2024年12月26日,安徽证监局对张某处以2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案例六中,独立董事张某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TRYQ”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其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积极配合调查,且并未盈利,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家庭经济困难,罚款金额过高,请求减少罚款金额”,但安徽证监局认为“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可见内幕交易与是否获利无关。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有2名独立董事违规短线交易3家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七:JMT(300868)、QXJT(002301)——独立董事利用他人账户短线交易2020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20日,钱某任JMT独立董事。2019年7月10日至2024年1月30日,钱某任QXJT独立董事。钱某使用“刘某”证券账户在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累计买入“JMT”股票58.61万股,成交金额1,086.75万元,累计卖出“JMT”股票58.61万股,成交金额1,258.28万元;其中,违规成交股数58.61万股、违规成交金额1,258.28万元。钱某使用“刘某”证券账户在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间,累计买入“QXJT”股票52.01万股,成交金额363.90万元,累计卖出“QXJT”股票52.01万股,成交金额393.52元;其中,违规成交股数为51.01万股,违规成交金额390.37元。钱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30日,西藏监管局对钱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案例八:ZWCM(600373)——独立董事的女儿短线交易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彭某天任ZWCM独立董事,彭某潞系彭某天女儿。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2日,“彭某潞”证券账户累计买入“ZWCM”股票12.29万股,成交金额170.16万元;累计卖出“ZWCM”股票12.29万股,成交金额179.13万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彭某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5日,江西证监局对彭某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违反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证券法》扩大了短线交易主体,除5%以上股东、董监高外,前述主体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也纳入短线交易监管。同时,还加重了短线交易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原“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至“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法律禁止短线交易,既是为了限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滥用信息优势交易股票,也是为了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先防范,保护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上述案例七中独立董事先后利用他人账户短线交易了其所任职的两家上市公司,案例八中独立董事的女儿违规短线交易,均被证监局行政处罚,分别处以30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三、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度被行政处罚的22名独立董事中,有17名作出了申辩或听证。虽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部分申辩意见表示肯定且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部分独立董事申辩理由和采纳情况如下:
涉及公司 | 申辩意见 | 采纳情况 |
JZCH(000587) | 1. 案涉违法手法超出独立董事的注意范畴,申辩人没有主观过错; 2. 申辩人曾督促公司改正2018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所涉问题、追溯调整以往的会计差错已勤勉尽责; 3. 案涉年度报告的签字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 | 独立董事应当善意、审慎、合理履行职责,对其勤勉尽责认定全面综合判断。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独立董事应关注JZCH对丰汇租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丰汇租赁业绩的真实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位独立董事在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时,已勤勉尽责。JZCH 2018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后,三位独立董事督促公司改正被出具保留意见所涉及问题等履职行为,值得肯定。证监会已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岗位职责、任职时间、履职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 |
HTGK(600122) | 1. 独立董事的外部性导致其不可能发现上市公司全部违法行为; 2. 独立董事依据审计专业机构意见未能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的,不能认定独立董事存在违法行为; 3. 案涉违法行为是少数人的隐秘行为,客观上也无法发现; 4. 不知悉HTGK将相关融资进行表外处理,不能仅凭在相关融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认定为相关事项的责任人员; 5. 担任独立董事以来,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 |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应当对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承担行政责任。 关于HTGK、三胞集团等相关当事人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及采取措施,消除案涉违法行为影响的行为,证监会量罚时已充分考虑。 证监会不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 |
MDDD(002656) | 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关注了资产减值等事项,经比对公司近三年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未发现公司2021年度的计提比例及计提金额存在异常。 综上,当事人请求减免处罚。 |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对存货减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关注到公司2021年新采购的澳门存货销量不佳后,仅作简单询问,未能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 此外,上述责任人员提出的事后积极更正、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等意见,证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 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
XHHB(300137) | 1. 不存在调节利润的主观意图; 2. 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当事人已勤勉尽责。 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 | 1. 当事人存在过错; 2. 当事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有能力也应当对相关事项作出专业的独立判断,不能以相关审计机构的意见作为唯一的免责理由; 3. 当事人明知案涉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在董事会审议中投票同意,未能勤勉尽责。 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主要从“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方面综合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则不应认定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认定。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三)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四)因上市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2024年度独立董事受行政处罚案例情况可见,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履职过程中,除了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必要会议、作出决策外,独立董事还应当监督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随着独立董事制度及新《公司法》的优化完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上市公司需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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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二、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六)2016年至2018年未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 |
| | | 上述事项导致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 | | (一)2017年和2018年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二、重大遗漏(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关联方担保事项) | 给予警告,并对2名独立董事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2名独立董事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 | 虚增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跨期,虚增利润,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
| | |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9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
| | | 一、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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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2012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虚增资产,虚增利润,虚减净资产) | |
| | | 二、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少计负债,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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