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让被投资方的经营成果真实反映在投资方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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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长期股权投资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针对这类投资,会计实务中主要采用两种计量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其中,成本法作为传统计量方式较为普遍,而权益法则是一种专门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设计的特殊方法,它有效弥补了成本法可能导致"账面价值与实际经济价值偏离"的缺陷。那么,权益法的具体内涵及其会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需按照持股比例将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确认为自身的投资收益,从而使投资方的经营成果与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表现形成联动关系。举例来说,当被投资企业利润提升时,投资方的财务报表会即时体现相应的收益增长,这种处理方式实现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经营协同性。



一、权益法的核算基础-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相反,如果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明确证明存在这种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



二、权益法的核算方式




1.初始计量: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24年1月1日,A公司以1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经评估,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情景一:投资成本高于公允价值份额

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

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00万元×30%=90万元

差额分析:100万元(投资成本)>90万元(公允价值份额)

会计处理:

维持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不作调整

情景二:投资成本低于公允价值份额(假设投资成本为80万元)

初始投资成本:80万元

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仍为90万元

差额分析:80万元(投资成本)<90万元(公允价值份额)

会计处理:

确认营业外收入10万元(90-8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90万元

前述两种情形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对价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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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对价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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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续计量: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案例延续

权益法后续计量实务处理

基于前文【情景一】初始计量案例,现补充2024年度后续业务发展情况:2024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经B公司股东会决议,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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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3.终止确认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股权处置案例

权益法下投资退出的会计处理

延续前例,2025年1月1日,A公司完成对B公司股权的处置交易,A公司以13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其持有的全部B公司股份。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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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理方式充分体现了权益法"实质重于形式"的核算原则,确保了投资方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被投资方的经营状况及其对投资方的影响。



三、权益法核算的特殊注意事项




1、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顺流交易,投资方在应用权益法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将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其享有比例予以抵销。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投资方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相关损益实现时再结转至损益

2、权益法下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后续得到弥补的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后续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往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

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方应按照其分享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权益变动),并相应确认投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资本公积,以反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如果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已冲减至零并存在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后续当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应先按照其分享比例以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项目,分别确认相关投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按照当期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净额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两者孰低,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尚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继续在备查簿中登记

3、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

企业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四、相关违规案例




1、未对出现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案例

XJQH 

2017至2018年公司持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帕米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帕米尔矿业)45%的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29493.68万元、29072.75万元。帕米尔矿业存在矿权注销、矿场拆除、涉诉立案等明显减值迹象情况下,公司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21日,新疆证监局对XJQH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案例

301206,SYSW 

经查,2023年末,SYSW采用收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采用的收入增长率、净经营资产增长率、折现率等指标选取依据不充分。相关取值依据仅为沛学生物所作的盈利预测,未获得进一步证据资料,未对相关取值进行详细的分析测算。

二是部分指标选取不恰当。在计算“净经营资产增加”指标时,未考虑“经营营运资本增加”和“经营性长期负债增加”等指标的影响,仅简单按照10%的增长率测算。另外,在计算“净经营资产增加”指标时假设的增长率是30%,但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却按10%计算,与假设不符。

三是SYSW在计算最终可收回金额时,未考虑所持沛学生物股权比例。

2025年2月24日山东证监局对SYSW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应当审慎评估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当出现被投资单位持续亏损、行业环境恶化或经营陷入困境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必须及时测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其中关键参数的选取应当具有充分依据并保持合理性和一致性。若测算结果显示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应当按照差额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且该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权益法核算处理不当

案例

002759,TJGF 

2018年,天际投资与张磊、张又文、珠海嵩山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玫瑰骑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设立宁波嵩山天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嵩山),其中天际投资为有限合伙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张磊、张又文退伙,天际投资实缴出资7,650万元,其他股东未实际出资,天际投资实际持有宁波嵩山100%的财产份额。经查,天际投资并不享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票权,也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仅能根据实缴出资享有投资回报,因此相关投资应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TJGF2020年年报中将宁波嵩山确认为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相关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权益法的核算基础是重大影响,即投资方参与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如果不具备上述权力,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3、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点不准确

案例

002399,HRP 

ResverlogixCorp.(以下简称RVX)是一家研发治疗心脑血管疾病药物的新加坡上市公司,公司从2015年7月开始投资并陆续增持至今。截至2015年7月20日、2017年12月1日、2019年6月30日,公司持有RVX的股份比例分别为12.69%、42.86%和40.03%。核查发现,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以前,公司对RVX投资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投资成为RVX第二大股东,且委派1名董事并多次参与RVX董事会会议表决,后续还陆续增持RVX股份。该等情形表明公司自2015年7月即已对RVX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故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以前公司对RVX股权投资相关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2017年12月,公司改为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9年12月15日,深圳证监局对HRP财务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实务中,如无其他特殊因素影响,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常预示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可能,如满足相关条件,应当及时采用恰当的核算方式。



五、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权益法的应用让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经营成果紧密联动,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无论是初始计量、后续调整,还是减值测试,权益法的每一步核算都影响着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实务中,企业需严格把握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避免核算错误或延迟,同时警惕减值风险,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只有规范运用权益法,才能让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在报表中真正“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