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及半年报格式准则修订解读

时间:
为与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衔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拟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本次修订的整体思路

一是落实强监管防风险要求,对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

三是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对部分内容作调整完善;

四是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衔接,调整监事、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大会等相关表述。


二、修订结构及内容概述

《年报格式准则》具体章节体例结构的变化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体例结构安排

新《年报格式准则》体例

结构安排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整合】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整合】

第七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则


《半年报格式准则》具体章节体例结构的变化如下:

原《半年报格式准则》

体例结构安排

新《半年报格式准则》体例

结构安排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整合】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整合】

第七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则

本次修订后的《年报格式准则》及《半年报格式准则》结构和内容上最明显的变化集中在第四节和第六节,具体表现为:将原来的第四节(公司治理)、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整合为一个章节,即第四节(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取消原来的第八节(优先股相关情况),涉及优先股的相关条款并入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不再要求以专门章节披露优先股有关情况。各章节序号随着前述内容的整合进行相应变更,整体而言,第二章从十节精简为八节。


三、年报部分重点变化解读及条款对比

(一)突出重要信息
1. 细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和会计数据追溯调整的披露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存在两处修订:一方面,细化了“营业收入扣除”的披露要求,考虑增加条款要求“公司在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情况时,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项目提供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并提供上年同期扣除情况”,旨在更加直观展现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另一方面,为使投资者更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考虑增加条款“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五节“重要事项”部分细化了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披露要求,对于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除了“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之外,考虑增加“应当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的要求,以提升财务数据的可理解性。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
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在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情况时,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项目提供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并提供上年同期扣除情况。
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1. 细化“营业收入扣除”的披露要求;
2. 增加“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当对产生差异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六 ……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当对产生差异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细化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披露要求。

2. 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业绩承诺的披露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在第二章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完善了四处披露要求:一是完善重要新增非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要求说明经营模式、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并充分提示风险。二是强化客户与供应商披露要求,新增要求报告期内被实施ST、*ST的公司以及贸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的公司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和交易额。三是细化“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科创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影响”的披露要求,新增要求说明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四是新增要求说明“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五节“重要事项”部分细化业绩承诺披露要求。对于涉及业绩承诺的,要求列示“承诺期间、承诺指标、承诺金额、实际完成金额、完成率”等信息;对于存在业绩承诺变更的,要求说明“具体原因并列示变更前后金额”。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三)报告期内公司新增重要非主营业务的,应当说明经营模式、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风险因素等内容。
新增重要非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
(一)主要经营业务。
1. 收入与成本:……
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际控制的除外。
……
4. 现金流:……
(四)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应当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影响,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
……
第二十三条 ……
(一)主要经营业务。
1. 收入与成本:……
若报告期内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应分别披露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额、前5名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应分别披露贸易业务中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额、前5名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额。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际控制的除外。
……
4. 现金流:……
(四)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
1. 新增要求报告期内被实施ST、*ST的公司以及贸易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和交易额;
2. 细化“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科创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影响”的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应当讨论和分析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以及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鼓励进行量化分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四)可能面对的风险。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例如政策性风险、行业特有风险、业务模式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产品价格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财务风险、单一客户依赖风险、商誉等资产的减值风险,以及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当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介绍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应当讨论和分析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以及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鼓励进行量化分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四)可能面对的风险。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例如政策性风险、行业特有风险、业务模式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产品价格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财务风险、单一客户依赖风险、商誉等资产的减值风险,以及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当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介绍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细化“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说明要求。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三条 ……
如涉及业绩承诺,应当列示承诺期间、承诺指标、承诺金额、实际完成金额、完成率等信息。如存在业绩承诺变更情形,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列示变更前后金额。
细化业绩承诺披露要求。


3. 强化公司治理、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披露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四节“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强化董事、高管薪酬以及控股子公司整合的披露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披露要求,新增要求披露“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
第二,增加“子公司管理控制异常及失控风险”的披露要求,若子公司出现管控异常迹象,应当充分提示失控风险,出现失控的,要求披露判断依据、补救措施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部分细化无实际控制人披露要求。若上市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要求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等多维度特别说明上市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连任的从首次聘任日起算)、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应当说明原因。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目前在公司的主要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当说明其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公司应当披露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三)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及其全体合计金额,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连任的从首次聘任日起算)、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应当说明原因;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目前在公司的主要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当说明其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公司应当披露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三)年度薪酬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1. 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披露要求
2. 删除监事的表述、将报酬调整为薪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因购买新增子公司的,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进展、整合中遇到的问题、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因购买新增子公司的,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进展、整合中遇到的问题、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若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存在异常,应当充分提示失控风险,出现失控的,应披露判断依据、补救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增加“子公司管理控制异常及失控风险”的披露要求。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五十九条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
如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明。
……
第五十九条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如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应当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等维度,就认定依据进行特别说明。
……
多维度强化无实际控制人披露要求。
4. 优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要求公司单独披露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鉴证报告,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编制系统均已添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模块,但原来的《年报格式准则》中无相关披露要求。本次《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五节“重要事项”部分考虑补充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荐机构核查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结论性意见、核查异常的情况说明,对于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要求重点披露后续整改情况。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用列表形式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明细、募投项目变更或终止情况、置换情况,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现金管理情况等。存在超募资金的,应当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中介机构关于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鉴证的结论性意见。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披露后续整改情况。
补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二)减少冗余信息
1. 调整部分条款顺序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在第二章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调整部分条款顺序。原《年报格式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依次要求披露业务与财务信息的讨论分析、行业情况、业务情况,出于阅读习惯的考虑,本次修订将披露顺序调整为公司业务情况、行业情况、业务与财务信息的讨论分析。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可能的变化。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披露应当遵守以下的原则:……
调整为第二十三条。
调整条款序号,将原顺序“业务与财务信息、行业情况、业务情况”调整为“业务情况、行业情况、业务与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等内容,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业绩变化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状况等内容。
调整为第二十一条。
2. 删除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四节“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部分删除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的披露要求。鉴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在公司临时报告中均会披露,重复在年度报告中列示既会给上市公司增加工作量,又会导致年度报告信息冗余,因此本次修订考虑删除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等内容,以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如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每位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每位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方式,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及异议的内容,出席股东会的次数,每位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的说明。
1. 删除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的列示要求;
2. 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等内容。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每位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每位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方式,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及异议的内容,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每位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的说明。
3. 简化委托理财的披露要求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五节“重要事项”部分对委托理财的披露要求进行了简化,着重要求披露委托理财的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包括: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金投向、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对于风险特征类似的,可汇总披露相关情况。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
(三)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金投向、报酬确定方式、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应当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
若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预计对公司具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说明对财务状况或当期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存在委托贷款事项,也应当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
第五十四条 ……
(三)公司应当结合产品类别和风险特征,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公司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金投向、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风险特征类似的,可汇总披露相关情况。
若公司存在委托贷款事项,也应当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
简化委托理财的披露要求。
4. 整合优先股相关情况
本次《年报格式准则》将部分章节整合。鉴于当前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较少,设置“优先股相关情况”专章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而言容易造成年度报告的冗余,本次修订考虑将优先股相关情况整合并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不再以专门单独章节披露。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优先股相关情况整合并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不再要求以专门单独章节披露。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优先股有关情况,具体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第六十一条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披露优先股有关情况,具体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三)其他修订内容
1. 衔接新《公司法》的表述与要求
为了与新《公司法》相衔接,本次《年报格式准则》调整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条款的表述,一方面是将相关职责履行主体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并增加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并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1.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年度报告书面确认和审核要求,调整为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审计委员会成员核查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2. 调整条款顺序、公司调整为上市公司。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陈述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陈述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三十条 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会事项范围;
……
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监事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监事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将监事会相关职责履行主体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优先股股息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按第八节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
优先股股息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按第六节的要求进行披露。
1. 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 修改索引章节。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十一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删除监事的表述。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七十一条 ……
如有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增加以下陈述:“……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第七十一条 ……
如有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增加以下陈述:“……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注:因其他原因进行修订的条款,同时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表述调整的,不再重复列示。

2. 新增未弥补亏损情况及对分红影响的披露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根据本次拟废止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6号)第三条的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鉴于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已在法律层面获得许可,为便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未弥补亏损和分红的情况,本次《年报格式准则》考虑将前述指引第三条的要求纳入年度报告及其摘要“重要提示”部分进行重点说明,新增要求“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
1. 新增未弥补亏损情况及对分红影响的披露要求;
2. 删除监事的表述。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示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示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
附件1 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附件1 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但不限于)重
要提示:……
2. 如有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
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2. 如有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声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
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7.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


3. 删除独立董事意见的强制要求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为衔接前述要求,本次《年报格式准则》删除附件2《退市情况专项报告格式》要求披露独立董事对退市发表意见的内容。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

说明

附件2 退市情况专项报告格式

附件2 退市情况专项报告格式


四、董事会说明。

……

五、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就公司退市的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六、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

四、董事会说明。

……

五、董事会说明。

……

删除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强制要求。


4. 适配《民法典》的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本次《年报格式准则》明确“以下”包含本数,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年报格式准则》

新《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

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以下”包含本数,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四、半年报部分重点变化解读及条款对比

(一)突出重要信息
1. 细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
为突出重点信息,使投资者更清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本次《半年报格式准则》在第二章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部分增加对于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后的净利润指标。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半年报格式准则》
新《半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九条 ……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十九条 ……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增加“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2. 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
本次《半年报格式准则》在第二章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完善了新增业务的披露要求,提高重要新增非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要求说明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充分提示风险。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半年报格式准则》
新《半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市场地位、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发生的主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市场地位、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发生的主要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重要的非主营业务的,应当说明经营模式、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风险因素等内容。
提高重要新增非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二)减少冗余信息
1. 调整部分条款顺序
本次《半年报格式准则》在第二章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调整部分条款顺序。原《半年报格式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依次要求披露业务与财务信息的讨论分析、行业情况、业务情况,出于阅读习惯的考虑,本次修订将披露顺序调整为公司业务情况、行业情况、业务与财务信息的讨论分析。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半年报格式准则》
新《半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未来可能的变化。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公司披露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遵守《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原则。
调整为第二十一条。
调整条款序号,将原顺序“业务与财务信息、行业情况、业务情况”调整为“业务情况、行业情况、业务与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等内容,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业绩变化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状况等内容。
调整为第二十条。
2. 删除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
本次《半年报格式准则》的第二章第四节“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部分删除了股东大会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的披露要求。鉴于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在公司临时报告中均会披露,重复在半年度报告中列示既会给上市公司增加工作量,又会导致半年度报告信息冗余,因此本次修订考虑删除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半年报格式准则》
新《半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等内容,以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如有)
删除股东大会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的列示要求。

3. 整合优先股相关情况

本次《半年报格式准则》将部分章节整合。鉴于当前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较少,设置“优先股相关情况”专章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而言容易造成半年度报告的冗余,本次修订考虑将优先股相关情况整合并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不再以专门单独章节披露。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半年报格式准则》

新《半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优先股相关情况整合并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不再要求以专门单独章节披露。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三)其他修订内容
1. 衔接新《公司法》的表述与要求
为了与新《公司法》相衔接,本次《半年报格式准则》调整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条款的表述,一方面是将相关职责履行主体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并增加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并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半年报格式准则》
新《半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半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半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报告不得披露。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半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将监事会相关职责履行主体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及释义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及释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陈述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半年 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陈述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二十六条 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应当说明原因。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三)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第四十三条 ……(三)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显著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 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如有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 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显著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如有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2. 适配《民法典》的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本次《年报格式准则》明确“以下”包含本数,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具体修订条款及修订说明如下:
原《半年报格式准则》
新《半年报格式准则》
修订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明确“以下”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