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参与招标投标如何审议披露
招标投标是企业获取合同的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方式,尤其在政府采购、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复杂服务领域。与直接订立合同相比,招投标强调公开竞争和程序透明,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提交报价。上市公司在参与这一交易的过程中,还需遵守上市规则相关的审议和披露规则。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如何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履行其审议和披露义务,为上市公司参与招标投标提供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合规性的有益参考。
01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在探讨上市公司如何履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审议披露义务之前,首先需要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通过对招标投标法律性质的分析,可以更好把握上市公司如何更加合规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招标投标过程通常包括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投标、招标人评选并确定中标人候选人、招标人发布预中标公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几个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四百七十三、四百七十九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招投标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目的是邀请投标人投标,因此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包含了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因此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表示同意其投标行为的意思表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产生约束力,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四百八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承诺到达邀约人时生效。因此,如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双方的特别约定,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达到中标人时,双方的合同成立。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此,尽管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各板块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不多,但可从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出发,结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合同披露标准等相关上市规则,分析上市公司参与招标投标应当如何进行审议和披露。为便于分析,下文的相关规则主要以沪主板相关规则为例。
关于披露时点及是否需履行审议程序的具体分析如下:
02
上市公司招标的审议与披露
上市公司参与招标投标一般用于买卖商品或服务,因此较易涉及上市公司的日常交易,如上市公司参与的日常交易招标投标达到重大合同标准的,应当进行披露,如上市公司内部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应当进行审议。除日常交易外,上市公司参与招标投标也有可能涉及重大交易,例如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重大交易情形,涉及重大交易的招标投标,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现行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招标方,拟进行金额可能达到重大合同披露标准的日常交易或重大交易招标,是否需要以及需要在何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由于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仅是要约邀请,且一般未明确交易金额,同时投标人的投标作为要约也尚未经招标人的承诺,招标公告和投标行为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此时未来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相对方以及合同金额等主要条款尚不能确定,因此如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招标方,在发出招标公告阶段和投标阶段,上市公司尚不具备审议和披露的条件。那么上市公司应在何时进行审议披露?
(一)关于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时尚处在该事项的筹划阶段;而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由于中标通知书属于上市公司的承诺,一旦中标人收到,合同即成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4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触发披露义务的规定,如相关招标事项金额达到应披露的重大交易或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标准且无需审议的,上市公司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另外,如前述招标事项有中标公示期的,在公示期开始时,该事项已经难以保密,建议上市公司在公示期开始后及时披露相关公告。例如SZJC(000089)在中标公示期开始后披露了《关于SZJC T3航站楼免税店招租项目公开招标结果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其对T3航站楼以进场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免税店项目的经营主体,经公开招标、投标、评标程序,确定了某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招标平台已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待公示期结束后,SZJC将开展合同谈判和签署工作。
(二)关于审议
是否需要审议,需结合交易类型以及上市公司的内部制度判断。如根据相关规则或上市公司内部制度约定,该项交易合同的金额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由于中标通知书属于上市公司对投标人的要约作出的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因此,上市公司在作出承诺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如该交易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相应倒推计算董事会审议时间,建议董事会审议时间落在公示期内。例如SHJX(000852)在招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前召开董事会对招标的交易进行了审议,其《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其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公司研发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进行了施工公开招标,经评审,关联方胜利建工为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2024年10月15日,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2024年10月16日,其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
实践中,也有上市公司在招标时能够确定预计金额,若该预计金额达到相关事项的审议标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即履行审议程序。例如GXNY(600310)在招标时能够预计最高金额,故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即按照其内部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其《关于广投贺州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立项及勘测设计招标的公告》显示,GXNY拟投资建设广投贺州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含进场道路),需对项目进行立项并开展勘测设计招标工作,由于GXNY预计开支金额在其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内,于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GXNY就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投贺州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立项及勘测设计招标的议案》。
综上,建议上市公司根据交易类别、交易金额及招投标进展等情况,综合判断合适的审议披露时点。
03
上市公司投标的审议与披露
(一)关于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2.4条规定:“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规则第6.2.2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如上市公司参与日常交易相关的投标,金额达到其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当该项目已进入公示期的,由于相关事项已经公开难以保密,上市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当公示期结束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标人的承诺,一旦上市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合同即成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4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触发披露义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中标的有关情况。
若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投标涉及重大交易,如该重大交易的金额可能达到重大交易的披露标准的,也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
(二)关于审议
是否需要审议,尚需结合参与投标事项的交易类型及上市公司自身内部制度进行判断。如需进行审议的,由于上市公司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要约一经招标人承诺接受即合同成立,因此建议上市公司在参与投标之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决策是否参与投标。例如ORD(600666)披露的《关于参与投标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其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标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智算力参加安庆算力运营项目的投标,并于中标后进行后续投资。
但实践中,考虑到招投标阶段的临时保密性和招标结果存在的较大不确定性,也有上市公司在公示期开始后或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才进行审议的。例如FLM(603686)《关于天津市南开区环卫园林一体化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其在公示期开始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了《关于授权经营层参与天津市南开区环卫园林一体化项目投标及竞买该项目配套资产的议案》,并提示了预中标风险。再如JGKJ(002006)《关于公司中标关联方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及《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显示,其投标了关联方的公开招标项目并中标了该项目,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其先后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董事会审议程序。
另外,上市公司经审议批准参与投标还可能涉及信息的暂缓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7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若上市公司参与投标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在依法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可能引起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进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上市公司应注意根据上市规则及内部制度规定,做好信息登记,在中标公示期开始时(如有)或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例如HZSY(600191)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披露了《关于子公司中标租赁权的公告》显示,其已于2022年7月9日(星期六)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子公司参与竞标的议案》,由于该议案涉及商业敏感信息,且竞标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HZSY决定暂缓披露,子公司中标租赁权后HZSY才披露了此事项。
04
公开招标投标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沪深北各板块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规定虽略有差异,但各板块上市公司均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原因在于,招投标流程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股东大会程序耗时较长,因此,上市公司作为投标方时,豁免股东大会审议可以确保公司及时参与投标,抓住商业机会;上市公司作为招标方时,关联方通过公开投标中标构成的关联交易,由于招投标过程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可以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减少了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沪深北各板块的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规则名称 | 具体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6.3.18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6.3.10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第6.3.7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7.2.17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7.2.8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注:科创板与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与沪主板上述规定一致,此处不重复列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各板块规则对于参与关联方公开招标的审议程序豁免规定差异在于:
沪主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公司参与关联方公开招标的投标,或公开招标拟确定关联方为中标人的,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如达到一般重大交易或日常交易的审议和披露标准,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深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拟确定关联方为中标人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如交易金额达到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标准和披露标准,仍需按照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相应的披露义务。但深主板上市公司需注意,上市公司拟按照上述规定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招投标事项若需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时,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参考案例】
1、HYGF(002207)参与关联人公开招标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HYGF《关于参与相关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城投油砂矿公司在某招标投标平台公开发布了关于“某油砂矿开发工程项目钻井井场与附属简易道路工程(框架)项目”(简称“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HYGF鉴于符合标的项目招标条件,拟参与标的项目的投标。城投油砂矿公司的唯一股东为HYGF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HYGF与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某市国资委,存在关联关系。HYGF参加关联方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需经HYGF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续如中标并签署合同或者协议,HYGF将按规定披露相关进展;鉴于本次招标为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如相关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0条的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YSJT(600108)公开招标,关联方中标,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仅做自愿披露
YSJT《关于关联方中标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亚盛田园牧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2023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公司关联企业农垦建筑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613.16万元;其全资孙公司中垦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甘肃中垦玉种业有限公司玉米种子加工厂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进行招标,公司关联企业农垦建筑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4,046.67万元。上述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YSJT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上述项目中标事宜,YSJT仅对本次项目中标情况作公告。
3、STRQ(002267)公开招标于确定中标人时审议披露
STRQ《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其控股子公司某投公司某老旧小区配套燃气管网等改造基础设施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于近日完成招标工作,在履行相应评审程序后,确认关联方某工程公司为中标人。某工程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系STRQ关联人,上述公开招标形成的交易构成STRQ的关联交易。STRQ董事会及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STRQ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延伸讨论:上市公司参与挂牌摘牌或拍卖竞拍如何审议披露?
挂牌摘牌、拍卖竞拍与招标投标程序类似,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仍是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因此,上市公司参与挂牌摘牌或拍卖竞拍的审议披露可以参照本文关于上市公司参与招标投标的审议披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