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
为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中包括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本文旨在梳理上市公司从确定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到披露相关公告各阶段应遵守的规则要求,并结合实际案例为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公告提供实操指引。
一、
在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各板块的规则中,《股票上市规则》界定了诉讼、仲裁事项应予披露的标准,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触及相关标准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板块的披露标准大同小异,具体如下表所示。需注意的是,除科创板外,其他板块都实行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注:“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上市公司在确定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范围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与上市公司相同,适用上表的标准;
(2)诉讼、仲裁事项如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面临大额赔偿责任而出现重大风险情形的,同样需及时披露;
(3)上市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的诉讼,规则并未明确不属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诉讼事项范围,如该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具体权利义务,则建议上市公司应将该案件纳入考虑范围;
(4)诉讼、仲裁事项如涉及到资产冻结、债权债务重组、重大债权未获清偿等其他规则规定应披露的情形,应予以披露;
(5)科创公司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核心技术许可出现重大纠纷时,应评估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判断是否需作为重大风险事项披露相关案件情况。
二、
(一)单项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在判断首次披露的义务触发时点时,需结合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从公司知悉相关事项发生的时点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知悉事项发生”的时点一般认为是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作为被告时)或受理案件通知书(作为原告)等法律文书时。
如深交所2023年7月21日对QCHX下发的监管函所示,判断重大诉讼事项触发披露义务的时点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先尼科诉讼请求涉及你公司及两名员工承担连带赔偿先尼科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47 万元。公司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时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才对外披露。 结合其他违规事项,2023年7月21日深交所对QCHX下发监管函。 |
需注意的是,存在撤销申请、撤诉、调解或和解等情形导致案件的持续具备不确定性的,不能作为不履行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义务的理由,如前所述,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义务应自收到法律文书始,而该等不确定性事由应在案件公告中予以提示。
(二)累计达到重大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按前文所列规则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即在当前时点往前追溯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累计计算,进一步而言,笔者认为“发生”的案件应包括期间内收到法律文书已立案、受理的诉讼、仲裁,也应包括前期立案、受理但期内仍在审理中、未终结的诉讼、仲裁。
厘清累计计算范围是准确适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信披规定的前提,建立完善累计计算台账是规范诉讼、仲裁事项累计的基础,上市公司对此如有疏漏将可能面临监管:
603363 *STAN 未及时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按立案(或仲裁受理)时间统计,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金额累计27,704.02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7%;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金额累计51,644.0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63%,但公司均未及时作出披露。直至2023年12月23日,公司才发布《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结合其他违规事项,证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 |
三、
(一)单项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市公司应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除科创板外,其他各板块的规则列举了部分需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等。实践中,除规则所列情形外,其他涉及案件重大进展的情况也应及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调解、和解等,上市公司应依据\参照规则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以下列举部分监管案例加以提示:
1.公司被诉后提起反诉,涉诉金额发生重大变化但未披露诉讼进展
2022年8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广东坤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科技)因其与公司合作开发“广东冠昊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10,51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17%。对上述争议,2022年12月9日,公司对坤隆科技向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反诉),诉讼金额19,000万元,诉讼金额发生重大变化,2023年1月5日,黄埔区法院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0112民初366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迟至2023年7月18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 结合其他违规事项,深交所于2024年2月6日对公司下发监管函。 |
2.子公司股权涉诉被冻结,公司未披露案件相关进展情况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诉讼案件进展情况2020年3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因为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提供担保,公司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起诉。其后,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2020年9月17日披露该案的进展情况。2019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显示,公司被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其后,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5日、2021年9月23日披露该案的进展情况。2022年7月28日,公司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显示,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被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其后,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该案的进展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公告》称,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股权因上述诉讼案件被申请冻结。其中,浙江华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被浦发银行申请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华仪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股权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原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被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 上述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是前期诉讼案件的重要进展,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结合其他违规事项,上交所于2023年8月25日对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3.未及时披露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法院强制执行等案件进展
2022年8月11日,公司披露涉诉公告,江西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兴泰)因买卖合同纠纷,对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京美电子提起诉讼,涉案标的额1,800.24万元。2022年9月23日,公司披露诉讼进展公告,江西兴泰与京美电子自愿达成调解。京美电子需于2022年12月30日前分4期向江西兴泰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381.55万元,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江西兴泰支付库存成品货款人民币340.56万元。 2023年7月28日,公司披露诉讼结案公告,京美电子未能在约定期限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库存成品货款,江西兴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3年7月14日强制划转京美电子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3,450,767.03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按前期调解协议支付货款、法院强制划转资金等事项属于前期已披露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迟至7月28日才披露上述进展。 结合其他违规事项,上交所于2023年8月23日对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二)累计达到重大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累计达标披露的诉讼、仲裁公告,其后续进展如何披露在规则层面的指引并不明确,因所涉案件数目可能较多,如按现行规则所列的进展节点一一进行披露,可能增加上市公司信披成本,也造成披露信息的冗余。那么在有限的信披成本下上市公司如何妥当披露进展以保障信披的合规前提呢?笔者总结了目前市场的部分做法,以供读者参考。
1.以统计表格汇总披露,以定期报告披露节点为依据披露进展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已在上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对此,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时,同步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如HYXD(300027)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会同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以如下表格格式列示累计案件信息:
注:*号为隐去信息,“......”为省略信息,下同。
2.在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达标披露公告时,同步披露前次累计达标披露的案件进展
在首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后,上市公司需持续对后续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累计,在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再次达到披露标准时,上市公司需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公告,此时,可同步披露前次公告的案件进展情况,如MCKJ(300237)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该公告以附表的形式披露了前期已公告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具体如下:
附件 1:已公告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涉案金额单笔大于1000万的诉讼进展情况 | |||||||
公司作为原告 | |||||||
序号 | 原告方 | 被告方 | 立案/获知时间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事项形成原因 | 诉讼及进展情况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1 | ****** | ****** | 2022.7.19 | 2911.8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赛石园林工程款16,724,621.24元及利息、鉴定费210,000元,被告已履行1,753.5707万元,尚未完全履行完毕。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2 | ****** | ****** | 2022.10.10 | 1346.6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赛石园林工程款9,711,775.37元及利息、鉴定费160,432.47元,被告已履行991.2099万元,尚未完全履行完毕。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12,784.22 | / | / | / | |
涉案金额单笔大于1000万的诉讼进展情况 | |||||||
公司作为被告 | |||||||
序号 | 原告方 | 被告方 | 立案/获知时间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事项形成原因 | 诉讼及进展情况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1 | ****** | ****** | 2023.7.13 | 1270.5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按期履行中,目前未全部履行完毕。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
2 | ****** | ****** | 2023.9.5 | 1169.6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3 | ****** | ****** | 2023.9.20 | 1058.48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完毕。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合计 | / | / | 3,498.70 | / | / | / |
附件 2: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涉案金额单笔大于1000万的诉讼 | |||||||
序号 | 原告方 | 被告方 | 立案/获知时间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事项形成原因 | 诉讼及进展情况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1 | ****** | ****** | 2024.6.11 | 2,351.6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已立案。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涉案金额单笔小于1000万的诉讼 | |||||||
序号 | 原告方 | 被告方 | 立案/获知时间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及进展情况 | ||
1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1件) | / | / | 158.50 | 一审已判决。 | ||
2 | /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3件) | / | 841.20 | 备注:共3件,已立案3件,涉案金额841.20万元。 | ||
合计 | / | / | 3,351.39 | / |
3.以“主要诉讼+其他诉讼”的形式披露,并以主要诉讼的进展作为披露节点
这种形式比较适用于最近发生的部分诉讼、仲裁案件金额较大导致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情况。对比前期零散小额的诉讼、仲裁案件,最近一件或多件案件可能金额较大,对公司的影响也更为重大,故而主要以该部分案件的进展作为披露节点,保障了公司公告信息的重要性、必要性基准。
如STGH(000851)于2024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司披露了案件情况统计表,将金额大于1000万的几件案件单独列示,其他小额诉讼汇总披露,具体如下:
序号 | 收到应诉通书/传票日期 | 原告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4年7月17日 | ****** | ******* | 北京金融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5,211.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2 | 2024年7月10日 | ****** | ******* | 北京金融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0,106.8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3 | 2024年7月16日 | ******* | ******* | 贵阳仲裁委员会 | 合同纠纷 | 2101.8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4 | 2024年7月16日 | ******* | ******* | 贵阳仲裁委员会 | 借款合同 | 1,622.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5 | 2024年7月16日 | ******* | ******* | 贵阳仲裁委员会 | 借款合同 | 2,222.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6 | 2024年7月16日 | ******* | ******* | 贵阳仲裁委员会 | 合同纠纷 | 6,314.3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7 | 2024年6月19日 | ******* | *******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保理合同 | 6,902.40 | 案件已开庭,尚未裁决。 |
8 | 2023年12月6日 | ******* |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 | 1,240.07 | 案件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
小计: | 45,721.54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8项 | 1,238.50 | 4项已结案,涉案金额997.5万元;3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94.73万元;1项一审已判决、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46.27万元。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10项 | 2,369.17 | 3项已结案,涉案金额640.25万元;7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728.92万元。 | |||||
小计: | 3,607.67 | ||||||
合计: | 49,329.21 |
公司后续在上表单独列示的案件有重大进展时分别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综合上述案例情况,各个做法均有一定合理性,能够满足上市公司合规信息披露需求,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诉讼仲裁数量、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采取以上较为合适、便捷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