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备案中境外公司核查要点——BVI公司

中国境内居民拟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实现境外间接上市需要设立多个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在红筹架构的语境下,SPV通常包括BVI公司、开曼公司以及香港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中国境内律师不仅需要核查境内公司资产和权益等情况,还需要对上述境外公司进行适当核查。通常情况下,境外上市主体为开曼公司,股东为BVI公司,且上市主体多通过香港公司间接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本所拟将结合《监管指引2》以及针对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证监会的问询,对境内律师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并对上市主体拟提交的备案报告进行审核时关于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核查要点进行阐述,本文则重点对红筹架构下BVI公司审核要点进行说明。

一、BVI公司核查背景

《监管指引2》中要求境内律师对发行人拟提交的上市备案报告进行核查、并对境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发行人股东核查内容、尤其是对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核查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

通常情况下,发行人股东为BVI公司,因此境内律师首先需要依据BVI公司的持股情况以及入股时间认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新增股东;其次应对上述股东进行层层穿透并对新增股东的入股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在核查方式上,境内律师主要通过公开查询或从BVI公司及其注册代理人处获取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在职证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简称“COI”)、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 and Share Ledger)、董事名册(Register of Directors)、股份证书(Share Certificate)、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良好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等资料。

二、 核查BVI公司需要的相关资料

根据《BVI公司法》[1]的规定,任何BVI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拥有一位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cy),公司的相关文件由注册代理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保管,保管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决策公司以及在过去10年中向BVI公司注册代理人提交的所有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副本等,且BVI公司董事和股东可通过合理通知注册代理人来查阅并获取上述文件的副本。

 

由于BVI公司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很少,除BVI公司涉及不法行为时,境内律师可通过申请当地法院的Norwich Pharmacal Relief/order来获取公司股东、董事信息、公司章程等信息外,目前仅注册证书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因此,关于非公开的资料,境内律师需要向BVI公司获取或通过BVI公司股东或董事申请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取,所需资料包括:

(一)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中含有公司名称、公司编号以及公司成立时间。境内律师可通过在BVI金融服务局官方网站(https://www.bvifsc.vg/certificate-validation)输入公司编号来获取BVI公司的公司编号(Company No.)、公司名称(Company Name)以及证书类型(Certificate Type),并可下载BVI公司的注册证书对BVI公司提供的注册证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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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名册

 

BVI股东名册由注册代理人保管,境内律师需通BVI公司股东和董事申请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得。

 

根据《BVI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名册中应包含有BVI公司现有股东及历史股东名称、地址,每位股东持有不同种类股份(Class of Share)的数量(Number of shares acquired)、担任股东及停止担任股东的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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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可通过最新股东名册核查BVI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以及其他股东的股东构成情况和出资情况。其次,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BVI公司股东每次股份转让的时间,境内律师可获知BVI公司的历史股东的持股情况,并据此核查历次股权变更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以及历任是否均已办理37号文登记。

(三)董事名册

 

BVI公司董事名册由注册代理人保管,境内律师需通BVI公司股东和董事申请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得。

 

根据《BVI公司法》118A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名册并记载董事相关信息,对于自然人董事,董事名册需记载每位董事的姓名、曾用名、被任命为董事或被提名为备任董事的日期、接收文件的地址、经常居住地(如与接收文件的地址不同)、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国籍;对于公司董事,每位董事的公司名称、公司或注册号码(如有)、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地址(若公司董事是在维京群岛设立或注册,则只需提供其公司或注册号码),以及每位董事的任命日期及辞任日期、设立或注册的地点和日期,及其他可能规定的信息。若董事现在或过去以不止一个姓名/名称为人所知,则每个姓名/名称都须载明。如董事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将变更情况提交至注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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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操当中,BVI公司的部分文件诸如股份证书、协议等材料由董事直接签署,此时境内律师需核查签署人在文件签署日期当时是否担任董事职位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四)公司章程

 

BVI公司章程由注册代理人保管,境内律师需通BVI公司股东和董事申请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得。BVI公司可分为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和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两个部分。

 

根据《BVI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类型、第一个注册办事处的地址(registered office)、第一个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cy)的姓名和地址、授权发行股份是否有数量限制和种类要求等信息。当公司对章程内容进行修订时,公司应按要求发出的修订通知或载有所作修订的新公司章程进行备案,新公司章程在注册后生效。境内律师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了解BVI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等信息。

(五)股份证书

 

股份证书可由BVI公司出具,股份证书中一般包括发放股份数量,每股面值,股东名称、地址,持有股份数量与金额。

 

根据《BVI公司法》44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出具股份证书的主体,如由BVI公司出具的,股份证书应至少有一名董事或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common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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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良好存续证明

 

任何人可向注册处(Registrar)提出申请出具BVI公司的良好存续证明,用以证明公司在申请当时的良好存续状态,包括公司已登记在公司注册处、公司已支付全部费用、年费、罚金等应付款项、公司已将完整的董事名册、周年申报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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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职证明

 

由BVI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出具,是依据当前注册代理人掌握的BVI公司内部存档资料出具。《BVI公司法》中并没有格式和内容作出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职证明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股东信息,公司的状态是否良好,是否有抵押记录或者是正在执行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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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述资料可获得途径如下:

另外,部分核查事项例如股权质押、冻结情况、BVI公司涉诉情况以及BVI公司之间、BVI公司与拟上市公司董监高及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境内律师无法仅仅通过核查上述资料获知,或者在境内律师无法完整取得上述资料情况下,境内律师可以通过访谈、签署承诺书、核查境外律师法律意见书等方式综合判断BVI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备案要求。

 

关于境内律师对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核查要点,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予以阐述,敬请期待!

脚注:

[1]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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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韩旭

实习律师

hanxu@chonglilaw.com

 

执业领域:外商直接投资、投融资并购、反垄断、员工股权激励

指导合伙人:

占荔荔

合伙人、律师

zhanli@chongl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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