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搭建红筹架构之37号文解析
37号文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的目的在于解决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投融资以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制问题,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以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1]”或“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回境内运营实体。简单来讲,目前在国家个人资本外汇限制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37号文从以下两个层面实现了境内居民的跨境资金流动,一是境内居民通过境外持股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即“走出去”;二是将境外融资资金通过返程投资回流至境内,即“返回来”。
对于拟搭建红筹架构以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而言,37号文登记在办理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中往往受到证监会的重点关注及问询,若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无法顺利上市的风险。考虑到37号文登记在整个境外发行上市中的关键地位,本文将结合红筹架构的搭建,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37号文登记、返程投资三个方面进行简要解读。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
(一) “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
(二) 红筹语境下的“特殊目的公司”
(点击查看大图)
1. BVI公司
2. 开曼公司
3. 香港公司
4. WOFE公司
37号文登记
(一) 37号文登记的对象
1. “境内居民个人”的认定
2. “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的认定
3. 红筹架构中的“境内居民个人”
![](http://nwzimg.wezhan.cn/contents/sitefiles2050/10253024/images/4916578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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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37号文外汇登记
1. 初始登记
2. 初始登记时银行审核要点
3. 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三) 初始登记时点
(四) 登记机关
(五) 未办理37号文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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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wzimg.wezhan.cn/contents/sitefiles2050/10253024/images/49165788.jpeg)
返程投资
(一) 返程投资的定义
(二) 涉及10号文中“关联并购”问题
(三) “两步走”并购方案简介
![](http://nwzimg.wezhan.cn/contents/sitefiles2050/10253024/images/49165787.jpeg)
(点击查看大图)
因篇幅所限,本文仅简要介绍返程投资中的“两步走”的并购方案,其中涉及的交易定价、无关联第三方的选择、第一次收购的股权比例、两步走时间间隔等问题,我们将在后期文章中分享。
结 语
本文中我们仅基于37号文规定以及过往项目经验对37号文进行分享。因37号文规定存在较多的模糊地带,甚至有些条文无法在实操中落地,具体能否办理取决于外汇登记银行的审批口径以及外管局政策监管尺度。如实操中有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沟通。
脚注:
[1]Special Purpose Vehical (特殊目的公司)
[2]即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3]37号文附件一
[4]即指2015年6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5]实践中具体并购比例以1%-5%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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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韩旭
实习律师
hanxu@chonglilaw.com
执业领域:外商直接投资、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反垄断、员工股权激励
指导合伙人:
占荔荔
合伙人、律师
zhanli@chonglilaw.com
执业领域:外商直接投资、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反垄断、员工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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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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