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以同时主张吗?

劳动争议诉讼仲裁中,常有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或者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两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结合法律规定以及部分司法判例,目前并不支持劳动者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1] 一百〇一: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案例】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8340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本院确认I公司单方解除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况下,虽然陈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基于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需要的信赖程度较高,在双方已起纠纷情况下,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具体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还需要与用人单位的其他成员之间团结合作,因此,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在于其具有较强人身属性,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彼此之间的信赖。

 

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认为,陈先生与I公司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虽然本院不予支持陈先生要求与I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但陈先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I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脚注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一百〇一

 

 

郭霖

实习律师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执业领域:用工合规与员工股权激励、公司日常治理与规范运作、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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