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常见问题汇总(含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情形)

Q1

试用期是否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32条第1款等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解除的条件有较大差异。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录用条件的约定明确且可量化: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入职时约定清楚录用条件。(可以在录用条件确认书、《劳动合同》或其附件中约定)。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保留相关文件,如:劳动者签署岗位说明书、目标任务书、录用条件确认书等。录用条件可以包括如下信息:

最后,用人单位应保存好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充分证明,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风险。

Q2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试用期届满后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行使解除权?

不可以。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

Q3

用人单位什么时候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行使其单方解除权,无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且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Q4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要点

Q5

劳动者什么时候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等规定,以下6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Q6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中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

 

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2009修正)》第2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中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及注意相关要点,具体如下:

Q7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如下要点:

Q8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等规定,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的范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2N”。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Q9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29条等规定,以下5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9]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10

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解除。[10]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举在遇到劳动争议处理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较重,需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建议最好提前书面约定相关后果,如《劳动合同》或其附件中与劳动者约定如果提供虚假资料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约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Q11

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1]

当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动解除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相关通知,后方能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Q12

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公司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要注意: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当天才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在此之前,该员工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脚注:

[1]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再9号,周某某与上海闽龙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12.29 发布2021.01.01 实施: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劳动合同法》第91条

[5]《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的规定

[6]《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用人单位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十九、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规定

[9]《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1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检察院不起诉的,不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作者简介

 

 

 

 
 

郭霖

律师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guolin@chonglilaw.com

执业领域:用工合规与员工股权激励、公司日常治理与规范运作、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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