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期、保修期、质保期的区别,质量标准该如何约定?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涉及到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又称包修期)、质量异议期(又称检验期限)等期限。但在签订合同时,不少人常常会混淆这三者的概念,不加以区分地下意识使用,有可能会因为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

Q1

买卖合同的质量异议期(又称检验期限、验收期)该如何约定?

质量异议期,是关于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质量异议期约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对交付产品的质量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关责任,如退货退款、免费换货或违约责任的权利。

 

一旦超过该期间,买受人虽可能还未完全丧失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但因较难举证该质量问题是出自于卖方产品质量的原因,质量异议及相关请求不被法院支持。

 

质量异议期在实践中又可以分为表面瑕疵(数量、外观)质量异议期和隐蔽瑕疵质量异议期。合同双方可以就两个期间分别约定。由于数量、外观瑕疵能够比较容易被发现,因此表面瑕疵异议期相对较短;而产品的隐蔽瑕疵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故该异议期限应约定较长时间。

 

以下是《民法典》买卖合同编关于质量异议期的规定梳理:[1]

关于上述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有如下补充:

【相关案例】

案号:(2022)粤06民终1652号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分案情:A公司在超过了质量异议期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因未能充分举证,相关请求不被法院支持

 

法院意见:双方在《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了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期限,并明确逾期无提出异议的则视为需方对质量没有异议。A公司在签收案涉货物并交付下游客户使用逾半年后才提出质量问题,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提出期限或依据案涉标的性质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A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B公司提供的电主轴存在质量问题。因此,A辩称应扣减相应货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评析:实践中,建议对于具体的商品约定合理的质量异议期,过短的质量异议期不利于买家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有效地维权。

Q2

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标准该如何约定?[3]

以下是民法典关于此项的相关规定 :

Q3

买卖合同中的保修期(又称包修期、免费维修期)该如何约定?

保修期,是指生产者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

 

保修期约定的主要目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其他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有的免费维修以恢复产品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

 

保修期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但特定产品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间的,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一般产品保修期,一般产品的保修期多出现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各类产品的三包规定中;以下是对于保修期的相关规定。

虽然《民法典》中尚未明文规定,保修期内的销售者、生产者的保修义务,如果在合同或者保修卡等买卖合同附件中有相关约定,卖方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可以参考适用《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Q4

买卖合同中的质保期(又称质量保证期、保质期)应如何约定?

质保期,是指保证商品使用者实现购买、取得商品所要达成的目的和要求的合理预期期间,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保证产品性能的合理使用寿命。

 

质保期约定的意义是为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无过错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

 

质保期从产品生产完毕之日起就开始计算,其与检验期、保修期没有必然关系。实践中合作双方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质保金,一旦质保期内出现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买方可以以此为由不支付或者部分不支付质保金。

 

对于一般产品,生产商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和行业标准等自行确定商品质保期,但关系到人身安全或重大公共安全的产品的质保期由国家强制性规定。对于产品的质保期、质保金等,有如下相关规定:

Q5

质量保证期,保修期,质量异议期的联系是什么?

通过上文讨论,我们已经可以了解到三者的概念是有差异的,一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投入使用,再到使用寿命耗尽,一般都会经过这质量异议期、保修期、以及质量保证期,我们来一图看懂这三个期限在产品生产销售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

Q6

质量异议期与质量保证期的联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4],质量异议期有四个层次的范畴,分别为“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合理期间”、“两年”及“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可以作为质量异议期的一种,但不等同于质量异议期。如果约定的质量异议期短于质量保证期,那么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间,买方再提起质量异议的话是较难去维权的。

【相关案例】

案号:(2022)粤01民终1241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意见:在X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最后一次送货完成后,B公司在超过一年时间都未签署收货证明及验收证明,亦未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抗辩,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B公司作为收货方对签署质量保证期结束文件具有主动权,因此在B公司未对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亦未签署质量保证期结束文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最后一次送货时间及合同约定的12个月质保期,认定质保期于2021年12月28日届满,二审法院予以认为并无不当。

 

评析:本案中,因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虽未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质量异议期),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来看,B公司超过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提起质量异议,法院不予支持其对于本案货品的质量问题抗辩。

 

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就相关产品的质量异议期、质量保证期、保修期等做出较明确的约定,在争议产生的时候较好地划分双方的责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Q7

保修期与质量保证期的联系?

从时间上看,保修期包含于质量保证期内,因此,保修期间,生产者(销售者)不仅有免费维修使产品达到应有使用功能的义务,同时也需要承担因产品正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但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保修期往往短于质保期;而在一次性消耗品中,往往不存在保修期,只存在质保期。

【相关案例】

案号:(2016)粤03民终9838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意见:本院认为...《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联系上下文理解,应当是质量保修期,而非检验期。故原审法院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认定检验期间为半年左右,没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评析:本案中,虽然原合同条款约定为质保期,但是法院根据条款实质内容将质量保证期理解为质量保修期,可见保修期与质量保证期虽然法律意义差别较大,但是质量保证期一般会包含保修期。

结语

质量异议期、保修期和质量保证期虽然字面意思相近,却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起草审查合同时使用时应注意区分,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因约定不明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脚注:

[1]《民法典》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五百九十五条至六百四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四条、第六百三十五条、第六百三十六条

[4](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作者简介

 

 

 

 
 

郭霖

律师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guolin@chonglilaw.com

执业领域:用工合规与员工股权激励、公司日常治理与规范运作、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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