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野下上市公司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的实务合规指南
新《公司法》对“临时提案权”的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进一步可能,但实务场景中就该项权利的行使仍存在诸多问题。本篇文章拟结合法律规定、监管规则要求及实践案例,为该项权利的畅通行使提供新的问题解决思路。
01
新《公司法》对临时提案权的修改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对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做出了如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相较于旧《公司法》,本条的主要变动为对临时提案权的行使门槛进行了降低,即将有权行使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由3%降至1%,且规定公司不得提高该持股比例要求。此外,本条还对临时提案的审查规则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明确了召集人(一般为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原则为“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本条的修改,意在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虽然中小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仍存在未获股东会通过的可能性,但这一权利表达渠道的畅通让中小股东得以公开发表意见,从而确保其对公司治理的实质参与。
为落实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各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规则均做出了配套的修改。下文将结合最新规则要求逐一分析公司治理实践中就“临时提案权”的行使应注意哪些事项。
02
“临时提案权”行使的实务合规问答
1、谁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如前所述,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同时,本条还规定,公司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规则提高有权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但可以进一步降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不过,结合近期实务案例看,目前多数行使临时提案权的主体仍为控股股东或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这反映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2、“临时提案权”的行使期间应如何计算?
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拟提出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那么此处的“召开10日前”应如何计算呢?
目前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计算方式:
一种方式为“算头不算尾”(算一头),即“10日”为自临时提案提出之日起算,至股东会召开前一日止,计算10个自然日,该种计算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宽松。目前市场可检索到采取此种计算方式的案例如ZWRJ(688297)、*STJY(300108)。其中ZWRJ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打算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2025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提出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自4月15日起算至召开股东会前一日(即4月24日)恰好10个自然日。*STJY拟于2025年1月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4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提交的《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函》,10个自然日的计算逻辑与ZWRJ相同。
另一种计算方式为“掐头去尾”(两头都不算),即“10日”为自临时提案提出次日起算,至股东会召开前一日止,该种计算方法较第一种计算方法更为严格。目前市场可检索到采取此种计算方式的案例如HYNY(002321)、SZSS(300783)。其中HYNY系在2025年4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提议增加临时议案的函,拟提交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自2025年4月29日起算,截至2025年5月8日恰好10个自然日;SZSS也是在2025年4月10日接到控股股东提出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而本次股东会定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
那么究竟以哪种计算方式为准呢?对此,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治理实践中两种计算方式也均有之。笔者倾向于认为两种计算方式均可,但对于可能存在控制权纷争的公司而言,不论作为攻方还是守方,建议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时采用更为严格(即“掐头去尾”)的方式计算该期间或许更为有利:作为守方,可以采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拒绝“野蛮人”的恶意提案;作为攻方,更要防止守方以提出临时提案的期间不符合要求而丧失潜在机会。
3、股东拟提出临时提案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以深市为例,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股东拟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准备如下文件:提案函;授权委托书(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
其中,提案函的内容应当涵盖下列要素:
①提案名称;
②提案具体内容;
③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
④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注:沪市和北交所目前暂未要求临时提案函件中包含上述③④两项内容。
4、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需要做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召集人(一般为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除非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否则召集人无权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由此可知,股东会的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负有两项义务:一是通知其他股东,即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二是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会审议。
此外,证券监管规则也就召集人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临时提案如何处理做出了规定: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有关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有关认定的依据及合法规定性,同时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5、召集人对临时提案是否享有审查权?
接上所述,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还新增了一项除外条款,对临时提案的内容作出了限制,即“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有学者认为,该项新增的“除外条款”明确了召集人(董事会)对临时提案的审查权,该规定位于董事会通知其他股东并交由股东会审议的义务性规定后,前后两者之间以分号连接,暗含了召集人对临时提案享有“审查权”[1]。当然,在过往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召集人(董事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早已成为通行做法,尤其是在控制权纷争中,攻守双方往往就董事会是否对临时提案享有审查权,以及审查到何种程度展开强烈攻势。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不得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外,上述要求都可以通过阅读临时提案的文字内容、结合《公司章程》等对股东会职权的界定即可做出判断,无需对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考察,审查标准也相对清晰,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而新增的规定要求判断临时提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暗含了召集人对临时提案进行实质审查的必然逻辑——召集人需审阅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并就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章程的规定作出实质性判断,以免临时提案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效力瑕疵进而导致股东会决议也无效[2]。当然该项新要求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能就此克服以往审查标准模糊的问题,仍有待治理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6、召集人如何行使审查权?
结合实践案例发现,绝大多数公司董事会行使临时提案的审查权主要通过召开董事会的方式进行。虽然现行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召集人审查临时提案需履行何种程序,但从审查权的制度设计及实务需要来看,涉及交易类等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临时提案,由董事会召开会议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就审查权的制度设计而言,由董事会事先行审查股东的提案,过滤掉形式上明显有问题或内容上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提案,可以提高股东大会决议的效率,防止该项权利被滥用,有助于股东权利保护与公司经营效率之间的平衡;其次,从《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出发,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议案往往需履行审议程序方可实施,从此意义上说,将临时提案交由股东推定其具有经营和判断能力的董事会进行初步审查,也赋予了提案相关交易继续实施的合法性前提。因此,股东将提交临时议案至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可以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
当然,实践中也有一些公司并未召开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例如LSDL(601330),其单独持有42.63%股份的大股东在2025年4月28日提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但根据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并未显示召集人以召开董事会的方式“审议”该临时提案;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表明“该议案由持有公司股份42.63%的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其作为临时提案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再如DHNY(002221),2025年5月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持股2.01%的股东MSNJ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为MSNJ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临时提案也并未经董事会开会审议。
延伸问题:
新增临时提案的,对旧提案应作何处理?
实务中,如股东在股东会召开前提议增加临时提案,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仅增加新的临时议案
股东会召开前,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数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此时有可能仅涉及新增提案,而未波及旧提案。市场案例如2025年5月16日,RSFZ(002146)董事会收到持股12.88%的股东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RS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物抵债的议案》、《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并不涉及取消旧议案。
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在新提案与旧提案内容无关的情形下,如新提案与旧提案为同一议题,则可能出现新、旧提案内容存在冲突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案:
(2)涉及取消旧提案,同时将新增提案提交至股东会审议
市场案例如DTCR(000958),即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披露《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GJDTJT提交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因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文件中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故提请在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审议更新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以及相应修订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同时取消原对应议案,其他议案保持不变。同时,公司已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增提案有关内容。
再如BKNY(002828),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披露公告称,为落实《公司法》等要求的公司治理安排,董事会同意取消对 Yu Chen 先生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取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有关《提名 Yu Chen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子议案,并拟将其选为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对此,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同意取消对 Yu Chen 先生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提交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函》,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其提议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实际操作中通过召开董事会审议取消旧提案或者直接公告取消旧提案的方式均有存在,截至目前两种方式都未显示监管风险迹象。
(3)未取消旧提案,直接将新增提案提交至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情形外,实务中可能还存在公司不取消旧提案、直接将新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新旧提案内容往往存在冲突的情形,对此可以通过在股东会中设置“互斥议案”的方式加以处理。如案例ZCGF(000990),2023年年度股东会中即存在两个有关利润分配方案互斥的议案,新的提案为2024年3月20日股东JXZH提议新增的临时提案,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就收到该临时提案的情况披露公告及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最终决议公告显示新增的临时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
目前监管规则(主要为深市)对“互斥议案”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股东会相关规则中,主要包括股东会通知中需按照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排列表决顺序,且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新旧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并且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就该互斥议案的投票规则进行特别提示(即“提案A与提案B互斥,股东或其代理人对提案A与提案B同时投同意票的,对提案A与提案B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另外,深市还要求如股东会需审议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召开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