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审部门履职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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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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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5.8条,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制度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结合市场案例,建议对上述要素作如下细化:

(一)领导体制: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如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明确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程序。

(二)职责权限:清晰界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并赋予其查阅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及要求各部门、子公司进行配合的权利。

(三)人员配备:明确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质及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要求,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岗位设置合理,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内部审计的要求。

(四)经费保障:确立内部审计部门的预算制度,确保其履职所需的经费不受管理层及其他部门的限制,保障其履职的独立性。

(五)审计结果的运用: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结束审计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的整改要求。

(六)责任追究:确立问责机制,明确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失职、舞弊的处罚措施以及被审计对象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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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5.8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该规定一方面意在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公正,避免因职责冲突而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配置也应符合公司经营规模,避免出现因人手不足而不能有效履行内审职责的情况发生。

监管案例:

(一)HLJG(603356)

经查,HLJG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审人员配置不规范,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登记范围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的问题。

2024年12月30日,结合其他违规事项,安徽证监局对HLJG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二)*STSD(600734)

经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暨独立董事与审计机构沟通会的多份沟通会纪要均显示,事务所在审计时注意到*STSD及下属子公司在内控方面还存在和财务报表有关的缺陷,*STSD虽然设有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但由于人手不足,无法对*STSD下属子公司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但*STSD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

2022年12月5日,结合其他违规事项,福建证监局对*STSD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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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报告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5.10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年度报告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5.13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三)重大事项立即报告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5.10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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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5.12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监管案例:

(一)TFDZ(600237)

经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底稿未能全面覆盖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层面,内审底稿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有待加强规范。

2021年4月1日,结合其他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TFDZ予以监管关注。

(二)TJPL(002134)

经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记录和资料不完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中,未见开展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资料;对于内审部开展的审计工作,未见相关工作底稿,未见对内控缺陷进行分析、整改的后续资料。

2019年7月26日,结合其他违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TJPL出具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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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半年核查事项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5.14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二)每季度核查事项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6.3.5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监管案例:

(一)*STHG(002504)

经查,*STHG《公司章程》对设立审计委员会未做强制要求,且审计委员会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每季度召开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未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等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2022年11月15日,结合其他违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STHG出具监管函。

(二)SYJC(000410)

经查,公司审计部自2016年以来未做过年度审计计划和报告,2017年以来未对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开展过审计工作2018、2019年未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审计部工作底稿缺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2017、2018、2019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工作底稿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结合其他违规事项,辽宁证监局对SYJC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三)LHKJ(920866)

经查,LHKJ《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会计部门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但实际并未执行有关要求,以上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2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LHKJ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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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5.13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管案例:

TJPL(002134)

经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记录和资料不完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中,未见开展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资料;对于内审部开展的审计工作,未见相关工作底稿,未见对内控缺陷进行分析、整改的后续资料。

2019年7月26日,结合其他违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TJPL出具监管函。

结合上述监管规则与监管案例,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职需注意以下方面:

是制度完备,建立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内审制度;

部门独立,严禁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或隶属其管辖;

三是报告及时,严格执行季度、年度及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四是底稿规范内审工作底稿完整、归档合规

五是专项核查,落实半年度重大事项、季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

六是整改闭环,跟踪内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