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合规出境之境外放款外汇监管规则梳理
在企业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跨境资金支持成为企业“走出去”的关键环节。境外子公司在设立和扩张过程中,往往面临资金需求,而境外项目资金来源通常包括资本金和融资两类:资本金多通过ODI(境外直接投资)路径注入,融资则通常借助境外放款等方式实现。
其中,境外放款因其灵活、效率高、资金成本低等特点,成为境内企业对境外子公司提供支持的重要方式。但由于其本质属于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境外放款受到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严格监管,涉及放款登记、额度核定、汇出流程及后续管理等多个合规要素。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并依法开展境外放款,本文拟对相关外汇监管规则与操作流程进行系统梳理。
一、境外放款外汇监管概况
1.定义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资本项目指引》)的规定,境外放款是指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也就是说,境外放款排除了金融企业以及不具股权关联关系的相关企业间的借贷。
2.主要监管规则
监管规定 | 主要内容 | 生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确立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外汇管理基础,禁止擅自对外放贷 | 2008年08月05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32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首次确立外币境外放款登记制度 | 2009年08月01日实施,汇发〔2009〕24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明确规范人民币境外放款规则 | 2016年11月26日实施,银发〔2016〕306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 优化、简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 | 2021年02月04日实施,银发〔2020〕330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 | 提高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上限,有利于满足企业“走出去”的资金需求,也有利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资金双向均衡流动。 | 2021年01月05日发布,银发〔2021〕2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 | 2021年02月01日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 汇总境外放款外汇规则,提供业务办理指引 | 汇发〔2024〕12号 |
二、境外放款外汇手续
境外放款涉及三项外汇手续:境内企业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需在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并通过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集中额度境外放款的除外);在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时,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需在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放款到期收回本息等后,需在其所在地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1.办理机关及触发条件
外汇程序 | 办理机关 | 触发条件 |
境外放款登记 |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 | 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 |
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 |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 放款人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常规注销业务)/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 | 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除此之外,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 |
2.审核要求
外汇程序 | 审核材料 |
境外放款登记 |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境外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境外放款协议。 (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变更登记 |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的,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注销登记 |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
三、外汇监管要求
境内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重点关注资金来源、放款用途、额度上限、币种结构等要素,确保放款安排合规,主要外汇监管要求如下:
主体要求 | 境内放款人须为成立1年以上的非金融企业,且境外借款人须与境内放款人存在股权关联关系。 注: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 |
资金来源 |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人民币: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负面清单)。 外币: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等(正面清单)。 |
放款资金用途 | 境外放款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
放款利率和期限 | 总原则: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应符合商业原则,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但以人民币境外放款需符合: (1)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 (2)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
境外放款额度 | (1)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①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②企业境外放款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注1: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币种转换因子为0.5(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调整,则以最新法规为准)。 注2:部分试点地区和资金池企业的境外放款系数可能有所不同,境内企业如需家放款的应关注是否属于特殊监管范围。 (2)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实施(2016年11月26日)前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不要求企业在外汇局作补登记,但外汇局应向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确认银发〔2016〕306号文件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余额,并计入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如果企业经计算的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大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3)外汇局在办理与人民币境外放款有关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业务时,应先征求当地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意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对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包括已在外汇局办理过登记的人民币境外放款)进行核实确认后,外汇局再决定是否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业务。 (4)境内非金融企业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管理。境内非金融企业跨境担保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银行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如有反担保人,也应参照前述原则办理。 |
币种 | 币种一致: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放款以及回收各环节中,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不能错配:以人民币登记的,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以外币登记的,必须以外币放款和回收,但外币各币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注:前述规定在部分试点地区已有所放宽,例如上海外汇局[1]已适度放宽跨境流出入币种一致的限制。 |
四、特殊注意事项
1.展期申请
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放款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2.境外放款债转股
境外放款债转股的,境内放款人应先办理境外投资前置备案审批手续(ODI手续),然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注销,再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但对于境外放款债权转为其他资产例如专利资产的,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有关规定[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有关规定[3]并参照发改委常见问题解答,该情形属于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取得境外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属于ODI监管范畴,应当办理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
关于境外放款债转为专利等资产的相关程序办理顺序,《外汇指引》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债转股的规定,先办理ODI手续,再办理变更或注销境外放款外汇登记手续,但鉴于个案差异,具体细节建议企业提前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确认,确保合规。
3.放款人转让债权
如果放款人拟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其他机构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方作为新的放款人应符合境外放款、境外投资等相关业务规定,原放款人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新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新、旧放款人分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外汇局应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能够反映原境外放款已经被注销(或变更)的页面打印后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返给原放款人,由原放款人交给新放款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手续。
境外放款作为我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活动中的常用资金安排工具,既有助于降低海外运营融资成本,也能实现集团内部资金高效调配。境内企业在实施境外放款前,应准确把握监管要求,合理规划资金来源、币种结构和放款期限,确保境外放款流程合规、资料完备、责任清晰。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适度放宽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外债、跨境担保、境外放款、直接投资等业务跨境流出入币种一致的限制,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可自主选择签约、流入和流出各环节币种。鼓励在跨境贸易投融资中使用人民币。”
[2]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