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每股收益计算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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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需要披露报告期及同比期间的每股收益指标,在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还涉及说明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影响,为提高填报数据的准确性,亦为提高上市公司年报编制部门间的沟通效率,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人员有必要掌握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原理。本文旨在结合上市公司发生的回购股份、送转股等影响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常见事项,讲解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原理,为上市公司提高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提供指引。


01

每股收益含义及基本计算


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之一,反映每一股普通股实现的净利润。通过计算该指标,投资者可横向比较不同公司的盈利能力,或纵向分析同一公司不同期间的业绩变动。每股收益指标包括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上市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根据上文,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在确定公式的分子和分母时,应注意明确计算口径:

1.分子的确定

上市公司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的,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等)、少数股东的净利润应在计算分子时扣除。

2.分母的确定

1)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2)限制性股票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分母不应包括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二)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较于基本每股收益在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上更为保守,它在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所有可能转换为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如可转债、股票期权等)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其计算公式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后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由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系基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假设,为保持计算口径一致,需同步考虑转换过程对原先合并净利润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调增以还原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相对应调增或调减净利润)。

上市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02

涉及上市公司影响计算每股收益的有关事项


(一)增发股份与送转股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或送转股(指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其增加了普通股的数量但不改变公司净利润,会直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增发股份、送转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时,应注意:

1.报告期内增发股份的,应按发行日至期末的时间占比加权计算增加的股数,因新增股份仅在其流通期间内分摊利润,因此需按时间比例进行调整;

2.送转股视为自期初至转换日已发行在外无需进行加权计算,因送转股是通过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增加股份数,其增加没有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事实上没有改变公司的盈利能力基本面

3.如果增发在前,送转股在后,且送转股基数中包括了本年度内因增发而新增的股份的,则这部分与本年度新增发的股份对应的送转股应视为自对应的增发股份发行之日起发行在外,即其加权是按照对应的增发股份的权数;

4.送转股视为自期初至转换日已发行在外,需要重新计算可比期间的每股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13条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回购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将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具体如何调整加权平均股数视回购股份后续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回购后注销股份

回购并注销的股份自注销日起不再流通,需按注销日至期末的时间占比减少股数。

2.回购后作为库存股保留

根据上文所述,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回购股份暂在库存股中保留的,应自回购日起视为退出流通,因此在回购当期,应按回购时间权数减少股数;后续期间,库存股不纳入加权平均股数。

(三)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是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因此在行权之前,股份期权不影响公司股数及净利润,即对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无影响;但如股票期权达到行权条件而尚未行权,则其存在行权增加股数的可能,需考虑其带来的稀释性以确定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对于盈利企业,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须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即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工具,在解锁条件达成前并未实际流通,不属于发行在外普通股,但其潜在稀释效应需纳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规定,“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等待期内(授予日至可行权日期间),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转化为实际流通股,其不纳入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即计算加权平均股数时不予以考虑该部分;解锁后,则应自解锁日起按时间权重计入股数。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当期发放现金股利的情况,如现金股利可撤销[1],则应将当期发放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从分子中扣除;如现金股利不可撤销[2],则应当将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作为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处理,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具体来说,上市公司以现金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如可以撤销发放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则未来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享有的现金股利将不予发放或予以收回,上市公司实质未有经济利益的流出,故分子中仅考虑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所享有现金股利带来的影响;如不可撤销发放的现金股利,则该部分现金股利属于上市公司的分配义务,将导致上市公司经济利益流出,应提前从净利润中扣除,即分子仅体现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稀释每股收益计算

等待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无需调整;基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假设,即使限制性股票未解锁,也需假设其全部转换为普通股,增加潜在股数。计算原理类似股份期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增量股数=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普通股市场均价)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九条的规定,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前,需判断相关潜在股是否具备稀释性,对于限制性股票,如果其解锁条件包括业绩条件,应当先判断是否满足解锁条件,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类似于股票期权,在行权之前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分母的股数,但如具有潜在稀释性,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需考虑其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1.基本每股收益计算

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类似,在可行权之前,因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转化为实际流通股,其不纳入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即计算加权平均股数时不予以考虑该部分;归属后,则应自解锁日起按时间权重计入股数。

另一方面,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类似于股票期权,在可行权之前无需实缴出资额,一般也无现金分红权,故不适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关于现金股利的计算要求。

2.稀释每股收益计算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达到归属条件而尚未归属的,存在归属增加股数的可能,需作为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具体计算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理相同。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

1.基本每股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在进行转股前,不影响公司股权,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不考虑未转股的可转债。

2.稀释每股收益

考虑可转债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应首先测算其稀释性,即假设可转债转股后,对基本每股收益增加的影响,即计算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假设转股所增加的净利润÷假设转股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在假设可转债于发行日或期初已转股的前提下,每股收益分子需加回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债税后利息,而分母需增加转换的股数。如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则该部分可转债具有稀释性,再进一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假设转股所增加的净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假设转股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03

相关监管案例


(一)JDW002626)年度报告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数据计算错误

2024年4月9日厦门证监局JDW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2024年4月8日,JDW披露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错误,公司在公告中对相关数据作了更正。

JDW以前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指标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洪某作为JDW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2024年4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述事项亦向JDW及相关责任人下发了监管函。

FRDZ600203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每股收益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4年8月1日,福建监管局向FRDZ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经查,FRDZ 2023年年度报告非财务报告章节中,存在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每股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个别控股参股公司财务数据、关联交易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FRDZ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某飞、财务总监陈某贵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024年8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上述事项亦对FRDZ及相关责任人下发了监管警示。


04

 结语


每股收益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其计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需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相关解释的要求,结合股份变动、潜在稀释性工具等事项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机理,合理确定分子(净利润)与分母(加权平均股数)的计算口径。尤其在面对增发股份、送转股、回购、股权激励及可转债等复杂交易时,应准确把握各事项对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调整逻辑,关注时间权重、潜在稀释性判断及可比期间数据追溯等关键环节。同时,建议上市公司加强财务部门与证券事务、股权激励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建立股份变动事项的台账记录机制,以确保数据源头的准确性。建立并适时优化内部计算模型,并通过专业培训提升编制人员的实务能力,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具决策参考价值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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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现金股利可撤销,指如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

[2]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指不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仍有权获得(或不得被要求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