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多部新规相继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从2023年9月4日起正式施行,一年过渡期现已届满;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证监会还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兼职行为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本文结合最新法规详细解读董监高兼职的具体规范,以期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提供有益参考。
一、董事
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为落实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同时与制度内容取消监事会制度相关规定的要求相衔接,本次《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条明确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因此,上市公司在增设职工代表董事时,应确认是否需要同步调整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数量,以满足前述比例要求。目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尚未正式发布,待正式发布并实施后可再参照新规执行。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董事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调整旨在避免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与公司管理层的执行职能产生冲突,从而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即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可以在控股股东单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或承诺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在开展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兼任职务,但按照《公司章程》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相较于2018年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会作为董监高竞业行为的审批机关,上市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负责审批。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含拟任职上市公司)。这一调整收紧了独立董事在境内上市公司的兼职数量,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的履职质量。需要注意的是,新规仅针对独立董事兼职“境内上市公司”的数量做出了限制,独立董事在境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兼职行为不受前述限制。截至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过渡期已届满,上市公司应注意提前规划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确保候选人的兼职情况满足新规要求。除担任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独立董事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的其他职务。(1)独立董事不得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中兼任职务;(2)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兼任职务;(3)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得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兼任职务;(4)独立董事不得在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兼任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5.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5.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4.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附件之《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也适用前述规定,不得在开展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兼任职务,但按照《公司章程》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二、监事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本次《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及监事相关监督职责,具体调整包括删除原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删除全部条文中关于“监事”“监事会”的表述,以及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例如自行召集股东会。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稿尚未发布。因此,在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之前,上市公司仍需按照现行规则要求,确保监事依法履职,详情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不得兼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深主板、沪主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7条的规定,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需参照第4.4.4条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执行。即上市公司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即上市公司监事可以在控股股东单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或承诺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相较于2018年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将竞业禁止人员范围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大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监事作为约束主体。具体而言,上市公司监事不得在开展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兼任职务,但按照《公司章程》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1999年5月6日 证监公司字〔1999〕22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1999年5月6日 证监公司字〔1999〕22号)的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案例一:DLRD(600719)——总经理薪酬由控股股东发放
2023年7月10日,大连证监局下发《关于对DLRD股份有限公司、邵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上市公司2022年度时任总经理王某薪酬由控股股东NYJT发放。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酬的规定。时任NYJT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长邵某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上市公司及邵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兼有其他违规行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开展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兼任职务,但按照《公司章程》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除上述规范外,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还应严格遵守与兼职有关的承诺,如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会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做出限制上市公司特定人员在其单位兼职的承诺,若违反这些承诺,则将面临相应的监管风险(如案例二)。因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兼职行为的合规性。
- 案例二:HGZY(000923)——控股股东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
2017年,HG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2024年9月13日,深交所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发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157号),《监管函》显示,控股股东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兼任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A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出纳工作由控股股东委派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