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是否需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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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仅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除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可以通过主动增持或其他协议安排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外,还可能因原第一大股东主动减持或原第一大股东被第三方强制处置股份等原因,在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均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被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被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需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文结合规则以及市场案例,对近三年存在股东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情形的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进行梳理,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根据近三年案例检索情况,部分上市公司在发生第一大股东被动变更后会发生控制权变更,部分上市公司未发生控制权变更。下面本文将对控制权发生变更和控制权未变更这两种情形下的信息披露情况分别进行分析。(一)第一大股东变更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经检索近三年市场案例发现,第一大股东被动变更的上市公司多数未发生控制权变更,即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并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但也存在少部分上市公司在第一大股东变更后发生了控制权变化,包括原控股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和变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两种情形,且后者较前者更为常见。经过检索市场案例,近3年发生第一大股东被动变更且在第一大股东变更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司共检索到12家,其中仅两家公司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余10家公司均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例如AWTX(002231)、KYWL(002517),具体如下。案例1:AWTX(002231)
公司原控股股东RLW持有的公司13,87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0%)经由其管理人于2022年12月通过淘宝网-阿里司法拍卖破产频道进行了公开拍卖程序,前述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于2023年2月6日完成过户登记。RLW股份变动情况如下:股份 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持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无限售 条件股份 | 81,225,000 | 23.42% | 67,351,000 | 19.42% |
本次拍卖完成后,公司股东杜某持有公司69,375,000股,持股比例不变,为20.00%,杜某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RLW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杜某。2023年2月8日,杜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案例2:KYWL(002517)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持有的112,477,078股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并完成过户;王某持有的25,448,370股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在阿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并完成过户。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某持有公司171,546,9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97%,王某不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金某持有公司的股数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其持有公司股份数仍为296,715,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8%,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2022年10月21日,金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上文所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会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市场上亦存在较少数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案例,例如ZCHB(300056)、CQRQ(600917),具体如下。案例3:ZCHB(300056)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ZCLX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本次权益变动前,ZCLX持有公司股份39,535,848股,占公司总股本10.26%;本次权益变动后,ZCLX持有公司股份28,535,848股,持股比例减少至7.40%,ZCLX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状态。ZKZK持有ZCHB34,598,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8%,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ZKZK并未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上述案例3中,ZCHB在发生第一大股东变更后两个月即由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而发生了控制权变更,由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变更为XTXF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胡某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读者在参考此案例时可结合上述特殊情形加以考虑。案例4:CQRQ(600917)
2023年1月18日,公司收到CQNY告知书,根据法院裁定((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批准的《重整计划》,CQNY所持有的CQRQ41.07%股权,即全部645,420,000股股份,将抵偿给相应债权人,CQNY将不再持有CQRQ股份,CQNY对CQRQ的控制权和股票表决权同时失去,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CQRQ现第二大股东HRRQ(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HRRQ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均为HRRQ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RRQ”)的全资子公司,将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权615,589,330股,持股比例约39.17%,HRRQ将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重庆市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HRRQ(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未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综上所述,在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变更后的第一大股东会选择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由此可见在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更为合规的做法。(二)第一大股东变更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相对于控制权变更,第一大股东变更未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更为常见,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也相对较多。本部分将控制权未变更分为两类情形,分别介绍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情况:(1)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2)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并未改变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1.权益变动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未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近三年存在此情形的上市公司共检索到9家,其中5家上市公司并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部分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案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参考时需加以考虑。部分上市公司变动前后的第一大股东为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基于此情形,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具体如下。案例1:HTGJ(000056)
公司原第一大股东HTTZ所持公司86,985,935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导致HTTZ所持股份下降所致。本次变更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HTTZ,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郑某;本次权益变动后,HTCYKG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HTCYKG持有公司股份202,126,900,持股比例为17.2092%),郑某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案例中公司原第一大股东HTTZ与权益变动后的第一大股东HTCYKG在权益变动前后均属于同一集团,二者均受郑某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部分公司还存在原第一大股东和变动后的第一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的特殊情形,在权益变动后,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股东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下列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2:CLJT(603012)
截至2022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ZMJX集团持有公司股份8,220.72万股;JSTZ持有公司股份6,634.58万股。截至2022年12月21日,ZMJX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换股完成。ZMJ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被动减持至6,344.82万股。JSTZ持有公司股份6,634.58万股,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案例中原第一大股东和变动后的第一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并且原第一大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权益变动并未改变其控制权地位。案例3:TDGF(002560)
2022年9月29日,公司收到原第一大股东史某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2022年9月29日,史某已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287,056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减少至71,912,5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低至13.60%。截至2022年9月29日,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马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4,047,4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01%。史某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已低于马某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马某被动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案例中原第一大股东和变动后的第一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且原第一大股东史某和变动后的第一大股东马某在权益变动前、后均共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人为夫妻。案例4:YTSY(000691)
公司原第一大股东LZTH于2023年2月23日与王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LZTH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620万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转让给王某。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LZTH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公司控股股东LZYT。截至本公告披露日,LZTH及其一致行动人LZYT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60,995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4%。其中:LZTH持有公司股份22,58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6.99%;LZYT持有公司股份32,177,295股,占公司总股本9.95%。本案例中原第一大股东和变动后的第一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且变更后的第一大股东在成为第一大股东前即为公司控股股东。由于上述案例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形,考虑到变更前后的第一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第一大股东变更并未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较大影响,选择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读者在参考此部分案例时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上述案例中的类似情形,进而选择是否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市场上也存在变更前后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但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案例,具体如下。案例5:BXKJ(002514)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某质押的部分股份因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遭遇平仓导致被动减持,于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10日合计被动减持5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在本次被动减持前,陈某持有公司8,612.83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被动减持后,陈某持有公司8,058.83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5%,被动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股东GXYX持有公司8,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6%,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公开信息以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未获知变更后的第一大股东与原第一大股东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在此案例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原第一大股东陈某为一致行动人。陈某虽然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其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数高于变更后的第一大股东。综上,在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第一大股东被动变更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下,确实存在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此部分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读者在参考此部分案例时需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加以考虑。2.权益变动前后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上文所述,部分上市公司在权益变动前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也未改变上述状态。近三年存在此情形的上市公司共检索到18家,其中仅6家上市公司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例如NWYX(688029)、JYYH(002807);在这6家上市公司中有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案例具体情况如下。案例1:TYSK(002354)
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朱某被实施司法拍卖处置的股份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朱某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17,520,280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1.06%。本次权益变动后,朱某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东XYX持有公司股份48,523,3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在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XYX于2023年8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案例2:NWYX(688029)
权益变动前WCZX持有公司43,06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004%。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29日,WCZX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197,844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2,095,200股,合计3,293,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8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WCZX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43,067,360股减少至39,774,316股,持股比例从23.0004%减少至21.2417%。本次权益变动前,ZKZS持有公司股份42,25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564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因ZKZS未发生权益变动,ZKZS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第一大股东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ZKZS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案例3:JYYH(002807)
截至2022年11月17日,JYYH原第一大股东CDGT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JYYH股份14,300,000股。减持后CDGT持有JYYH股份的数量为79,287,941股,占JYYH总股本的比例3.65%。JYYH原第二大股东XJN持有JYYH股份数量为90,892,500股,占JYYH总股本比例为4.18%,被动成为JYYH的第一大股东。XJN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上述案例外,XJST(300541)、DJDZ(002199)、SNGF(000601)也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此不一一列示。通过公开信息以及上述各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未获知变更后的第一大股东与原第一大股东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近三年由于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后未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而被监管的情况较少,近三年仅检索到下述1个监管案例,具体如下:案例:*STXN(300013)
2021年9月9日,*STXN披露《关于股东宿迁JDZY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比例达到1%及股份减持数量过半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因原第一大股东宿迁JDZY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9月8日减持公司股份,曾某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第一大股东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就上述事项,曾某直至2022年1月11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12月,在曾某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深交所对曾某出具了监管函,并在监管函中明确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月,在曾某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后,江苏证监局对曾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监管案例针对的是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权益变动并未改变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这一情形,但市场上也存在较多做法与上述案例相同但未被监管的案例。目前监管做法并不统一,上市公司可结合上述监管案例和自身情况、市场披露情况谨慎考虑是否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综上所述,如第一大股东被动变更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具体主要包括①上市公司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②上市公司由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两种情形),根据近三年市场案例检索情况,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极个别上市公司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况,对于存在控制权变更情形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更为合规的做法。如第一大股东被动变更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第一大股东变更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上市公司大多存在特殊情形,例如变更前后的第一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或者在变更前后为同一控制下的主体等。因此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具体情况以及市场案例考虑是否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第一大股东被动变更前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多数上市公司会选择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少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从监管层面来看,目前监管做法并不统一,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后未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而被监管的案例较少,且主要针对的是上述第三种情形,但市场上也存在较多未被监管的案例。建议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和市场披露、监管情况,谨慎考虑是否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