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经济实质对红筹架构的影响
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以下简称'BVI')国际税务局颁布的《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规则》(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 in the Virgin Islands,以下简称《BVI经济实质规则》)于2024年4月调整至第四版,现已正式实施。现行规则共24条,明确规定了BVI公司履行经济实质申报义务的具体要求。
本文结合《BVI经济实质规则》的核心内容,简析其对红筹架构的影响。
一、BVI公司的经济实质申报义务
所有在BVI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均需在每个财务周期届满后6个月内履行经济实质申报义务,但仅有部分实体需要适用BVI经济实质要求。具体而言,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实体需要符合BVI经济实质的要求:
(1)属于相关实体;
(2)从事相关活动;
(3)不具有BVI以外其他税务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身份。

特别提示:如相关主体在财务周期内没有从事相关活动的,也须进行“无相关活动”申报。
如果相关实体不符合对应的经济实质要求,BVI税务监管部门将分两步处理:首先,向相关实体先后发出两次整改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认定结果、原因、罚款金额、罚款缴纳日期、该实体应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诉权等;其次,如果相关实体仍未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BVI税务监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申请注销相关实体等措施。此外,BVI税务监管部门有可能要求特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如该人员无合理理由而未提供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BVI经济实质要求的适用范围
《BVI经济实质规则》要求相关主体开展相关活动必须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
(一)相关主体
相关实体包括按照2004年颁布的《BVI商业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注册的公司以及2017年颁布的《BVI有限合伙企业法》(BVI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17)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但排除非居民公司及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
非居民企业及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在BVI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且不属于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范围。根据最新名单[1],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共涵盖11个国家和地区,具体包括:美属萨摩亚、伯利兹、斐济、关岛、马绍尔群岛、阿曼、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联酋、美属维尔京群岛及瓦努阿图。
通常情况下,红筹架构中设立的BVI公司属于该等相关实体,需要进行经济实质申报。
(二)相关活动
《BVI经济实质规则》对相关活动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并未设置概括式或兜底式的条款,将相关活动限定为9类,只有相关实体从事特定的9类相关活动,才需满足更高的经济实质要求。9类相关活动及其定义具体如下:
序号 | 相关活动类型 | 定义 |
1 | 银行业务 (Banking Business) | 《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ank and Trust Companies Act)第2(1)条规定的银行业务,即接受存款的业务,此类存款可在要求时、定期后或通知后,以支票或其他方式提取或偿还,并全部或部分用于: (a)提供或发放贷款、预支、透支、担保或类似服务;或 (b)为接受存款的个人的账户进行投资,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
2 | 保险业务 (InsuranceBusiness) | 《保险法》(Insurance Act)第3(1)条规定的保险业务,即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补偿某人损失或损害责任的业务,包括根据特定事件的发生支付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责任,并包括人寿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
3 | 资金管理业务(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 《证券和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第4条及附件3类别3规定的有关投资业务许可规定的业务活动,包括以下分类:A:管理独立投资组合(不包括共同基金); B:管理共同基金; C:管理养老金计划; D:管理保险产品;及 E:管理其他类型的投资。 |
4 | 融资租赁业务(Finance and Leasing Business) | 以收费方式提供任何类型信贷额度的业务。 |
5 | 总部业务(Headquarters Business) | 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实体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服务的业务: (a)提供高级管理人员; (b)承担或控制同一集团内此类实体所进行活动的重大风险;或 (c)提供与(b)项所述风险有关的实质性建议,但不包括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管理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持股业务或保险业务。 |
6 | 海运业务 (Shipping Business) | 涉及世界上任何地方(除完全在BVI水域内)运营船舶的任何下列活动: (a)通过海运方式从事人、动物、货物或邮件的运输业务; (b)为(a)项所述目的提供船舶租用或租赁业务; (c)出售船票或类似票据,以及与船舶营运有关的附属服务; (d)使用、维修或租赁用于海上运输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其他运输集装箱的车辆或设备; (e)船员管理。 |
7 | 持股业务 (Holding Business) | 纯持股实体的业务。 “纯持股实体”,是指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且只赚取股息或资本收益的法人实体。 |
8 | 知识产权业务(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 | 持有知识产权资产的业务。 “知识产权资产”是指无形资产中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品牌和技术诀窍。这些知识产权可以给业务带来可辨识收入(该收入可以从与该权利所依存的任何有形资产中产生的任何收入中辨识分别出来)。 |
9 |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 | 以下任一项或两项业务: (a)从外国关联方采购(i)货物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或(ii)可供销售的货物;并且转售该零部件、材料或者货物的; (b)向外国关联方提供咨询或行政服务,但除持有业务以外,不包括其他相关活动所包含的任何活动。 根据《2012年商业公司条例》(Business Companies Regulations 2012)第2(2)条的规定,“关联方”指属于同一集团的公司(包括有限合伙)。同一集团指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共同控制同一子公司。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BVI经济实质规则》,相关活动的认定需遵循收入原则,即只要相关主体在财务周期有来自相关活动的收入,无论该活动实际发生于何时,均被认定在该财务周期从事相关活动。
红筹架构下的BVI公司通常作为“纯持股实体”,仅持有开曼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股权,且不参与实质性经营活动。由于此类持股业务被《BVI经济实质规则》明确界定为相关活动之一,相关BVI公司将自动纳入监管范围,因此需履行相应的经济实质合规要求。
三、不同相关活动的经济实质要求
《BVI经济实质规则》将9类相关活动划分为持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及其他业务三大类别,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差异化的合规标准,具体如下:
业务类型 | 经济实质要求 |
持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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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务 | 可能受到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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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 (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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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业务的经济实质要求相对简化,仅需满足基础性要求,例如符合《BVI商业公司法》及《BVI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在BVI境内配备必要的员工和场所以管理股权资产;而知识产权业务与其他业务则需遵循更为严格的实质性标准,包括本地化的战略决策、风险管理流程以及核心创收活动的境内落地等。
此外,若某一实体同时涉及多项相关活动,则每项活动均需独立满足对应类别的经济实质要求,以确保合规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四、BVI经济实质要求对红筹架构的影响
红筹架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通过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从而直接或间接(VIE模式)持有或控制中国境内资产的结构。在红筹架构中,境内居民(通常指创始人或其他自然人股东)需要设立多层SPV以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其中,第一层SPV普遍选择BVI作为注册地,这得益于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及其修订法案为BVI公司创造了低成本、松监管、高保密的条件,促使BVI成为离岸架构的战略支点,并成为境内企业跨境资本运作的首层载体。
在现行红筹架构中,集团核心运营资产通常位于中国境内,BVI公司主要作为持股平台持有开曼公司或其他实体股权,其法律性质多被归类为《BVI经济实质规则》下的“纯控股实体”。针对此类实体,《BVI经济实质规则》规定的经济实质要求相对较低:仅需遵守《BVI商业公司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并在BVI境内配置必要员工及工作场所以管理股权资产。实务中,企业通常通过委托当地代理机构提供合规支持服务,如提供虚拟办公场地及名义员工,即可高效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BVI公司除持股业务外涉及总部业务或融资租赁业务等《BVI经济实质规则》界定的其他相关活动,则需遵循更严格的经济实质要求。对此,BVI公司可通过三种路径实现合规:其一,配置并投入相应资源,直接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其二,调整业务模式,剥离或终止相关活动范围,从根源上规避监管约束;其三,结合自身情况深入税务筹划,以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申报,从而规避BVI经济实质监管范畴。企业通过灵活调整策略,可自主选择合规路径,在成本控制与架构效能间实现动态平衡。
《BVI经济实质规则》要求相关实体每年履行经济实质申报义务,这实际上对BVI公司实质运营和持续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标准,并对红筹架构产生了长期影响。总体而言,尽管该规则客观上增加了合规要求及维护成本,但BVI法域的核心竞争优势未被削弱,红筹架构的稳定性也未受到根本性冲击。尽管如此,拟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对于第一层SPV即BVI公司,仍需持续关注上述经济实质要求,并每年按期进行经济实质申报,以确保合规以及架构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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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详见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olicies/eu-list-of-non-cooperative-jurisdi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