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后,各用途募集资金专户如何使用?
2025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募集资金有专用账户、产品结算账户等,本文中,小编将梳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注意事项,供读者参考,以应对更严格的募集资金安全性监管要求。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应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并使用募集资金,相关规则整理如下:
板块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规则 |
证监会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沪主板 科创板 深主板 创业板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
北交所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发行人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二)监管案例
案例一:FLX(300287)—未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资金,未能做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2018年4月10日,FLX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拟投入2.4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丽水市大数据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2018年5月22日,FLX与全资子公司TYD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TYDL作为总包商,全程参与丽水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合同总额1.97亿元。
2018年5月28日,FLX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全资子公司TYDL预付工程款1.18亿元。2018年5月至6月,TYDL与ZTHJZGS就丽水项目建设签署了四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额1.25亿元。2018年5月28日,TYDL与ZTHJZGS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TYDL向ZTHJZGS拆借资金1.05亿元。2018年5月29日至6月19日,TYDL依据合同约定累计向ZTHJZGS支付预付款1.05亿元,并于预付款支付当天从ZTHJZGS拆回资金。2018年6月25日,TYDL与ZTHJZGS约定终止前述《劳务分包合同》。截至2020年6月底,丽水项目累计投入2.33亿元,FLX支付给TYDL的预付款已使用完毕。
TYDL是FLX全资子公司,作为丽水项目实际实施方之一,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TYDL在收到FLX工程预付款项后,未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资金;TYDL向ZTHJZGS拆回资金后,将相关款项按照日常流动资金管理,用于项目备货、日常经营以及偿还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能做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2021年9月2日,深交所对FLX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出具通报批评的处罚。
案例二:XBCS(301306)—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非募集资金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XBCS子公司CDXCFW的XA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534.45万元非募集资金。2024年9月13日,兼有其他事项,深交所对XBCS及时任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具监管函。
二、募集资金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一)募集资金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相关规则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除此之后,各板块规则均要求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相关规则整理如下:
板块 | 募集资金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相关规则 |
证监会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
沪主板 深主板 创业板 科创板 北交所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
(二)监管案例
案例三:ZTJZ(002989)—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未设置募集资金理财专用账户
2020年至2023年期间,ZTJZ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未设置募集资金理财专用账户、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2025年2月13日,深交所对ZTJZ、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出具监管函。
案例四:JSGT(002091)—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现金管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JSGT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JSGT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兼有其他事项,2024年12月20日,深交所对JSGT出具监管函。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
(一)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相关规则
证监会新规要求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相关规则整理如下:
板块 |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相关规则 |
证监会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第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
沪主板 深主板 创业板 科创板 北交所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
(二)典型案例
为应对新规的要求,目前市场主要有两种做法:1、部分上市公司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中强调,将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按需从专户逐笔对外支出,而不再将审议金额一笔转入一般户后再支出;2、部分上市公司指定或新开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相关的三方监管协议,将此账户作为实施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案例五:BSGF(300402)—本次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BSGF于2025年6月13日披露《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BSGF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且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日前,将及时归还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
案例六:BLT(688333)—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BLT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上就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注意事项汇总,可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