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合规管理与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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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万元罚单揭示担保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近日,某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山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对合计22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1160万元的罚款。

此类事件并非个案,近年来,因担保审议披露违规而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屡见不鲜。鉴于此,本文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涉及的规则进行了梳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实操的高频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担保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对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而言,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需要上市公司层面审议披露的担保事项,且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也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按担保对象不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主要为以下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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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②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③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④上市公司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提供担保的关键流程


近期,沪深北交易所修订相关规则后,担保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趋同,因为各板块相关规则表述略有差异,但实质内容相差无几,除特别说明外,本文列示的规则以深主板规则为主。

(一)确定担保额度

1. 如果担保发生频次较低,公司可以就本次担保额度进行审议。

2.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二)审议

1. 非关联担保

1)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深主板、沪主板、科创板:还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2)股东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仅创业板】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北交所除外】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要求及豁免情形:

1)对于第⑥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除沪深主板外,其他三个板块(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形包括: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如果上述情形属于相关规则中规定的第①项至第③项情形(创业板还包括第④项情形),则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关联担保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深沪主板和科创板公司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监管案例】JHGF(600080)—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审议及披露

2018年10月16日,JHGF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且JHGF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某坚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JHGF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8%。该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且披露不及时。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曙光汽车已提请仲裁,要求JHGF及吴某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0万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涉及金额占JHGF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0%。

上交所分别于2023年5月、7月对JHGF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某坚予以公开谴责,对JHGF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某、时任总经理张某予以通报批评。

(三)披露

1. 发生时披露

1)逐笔披露

发生担保后需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汇总披露

对于上交所的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逐笔披露确有不便的,可以按月汇总披露上市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等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但应当充分论述原因及合理性。

2.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监管案例】CYKG(300391)—未及时披露担保所涉债务逾期事项

CYKG于2023年7月17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补充公告》显示,2023年1月至6月,CYKG全资子公司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各发生1笔逾期债务,金额合计20,373.53万元,占CYKG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CYKG未及时披露前述债务逾期事项,披露滞后超过10个交易日。

兼有其他违规行为,深交所于2023年10月12日对CYKG及其董事长李某凤、总经理罗某、董事会秘书宁某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实务中的高频问题

(一)怎么进行担保额度预计?

1. 上市公司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担保进行预计审议?

常规流程下,上市公司每笔对外担保原则上都应当单独审议。为平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经营效率,深交所及沪主板的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了个别情形下的担保可以进行预计,科创板及北交所暂未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参照执行。

1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对于沪深主板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①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仅深主板要求】

在实际业务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维护客户关系、拓展业务等需求,常会为非并表范围但与其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主体提供担保,特别是上下游相关企业。例如,主营养殖、食品、饲料的天马科技603668)为公司及子公司的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等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担保;主营物料搬运设备的法兰泰克(603966)向信誉良好,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优质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或子公司)产品,并就该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针对上述情形,上市公司可参考前述规定对相关担保的金额上限进行合理预计,并依规提前履行审议程序。若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应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予以授权。

2.上市公司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后,如何进行调剂使用?

目前仅沪深主板的规范运作指引对于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担保预计有额度调剂的相关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在公司审议相关额度时明确了额度可以调剂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1)上市公司在年初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进行预计后,实际发生担保时,上市公司可以在预计的担保总额度内,对不同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如在年中有新设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对新设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预计担保总金额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进行此类调剂时,建议在审议额度时明确相关授权)。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

2)上市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同时深主板还要求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且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例如,众兴菌业(002772)于2025年6月21日披露《关于调剂担保额度及对外担保进展公告》,为满足安徽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将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3,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安徽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25年5月31日,山东众兴及安徽众兴的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符合调剂条件。

(二)因为交易导致被动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该履行哪些程序?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监管案例】STSD(002159)—出售子公司给关联方,对子公司存续的担保形成关联担保后未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2020年5月,STSD(002159)将所持有的JSH及CYLY的1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DDDC,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将JSH旅游类资产装入STSD的全资子公司STWL。但因该部分旅游类资产于2016年为CYLY的18,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股权转让后,该存续的担保构成关联担保,而STSD未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深交所对STSD出具了监管函。

(三)子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吗?

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规则有所变化,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无需审议和披露。而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都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因此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子公司对子公司【沪深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深沪主板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2)子公司对第三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监管案例】GXCL(300537):子公司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

2023年7月17日,GXCL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GXCL全资子公司SZHT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HNHT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GXCL全资孙公司HNHT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2020年5月29日,SZHT向HNHT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978万元。GXCL未能在SZHT审议通过对HNHT提供担保相关议案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17日才对外披露。

2023年7月18日,GXCL被出具监管函。